Re: [課業] 間接正犯之毒酒案,客體錯誤or打擊錯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sddog)時間7年前 (2017/06/19 10:30), 7年前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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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問一下 如果今天 1.甲拿毒酒給乙 請乙給丙 和乙說這是補酒 乙就拿給丙 丙喝了就死 這就是單純的間接正犯 甲殺人 乙無罪 2.甲拿毒酒給乙 請乙給丙 和乙說這是加了瀉藥 喝了只會拉肚子 乙就拿給丙 丙喝了就死 這樣算是間接正犯 還是欺騙教唆 陷害教唆 3.甲拿毒瀉藥酒給乙 請乙給丙 和乙說這是毒酒 喝了會死 乙立刻就拿給丙 丙喝了就狂瀉 甲是傷害罪的教唆犯 還是間接正犯 乙是殺人未遂嗎+傷害罪的工具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84.2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7839446.A.95A.html

06/19 10:52, , 1F
區別正共犯是用支配力來論,但你的問法卻是從犯罪結果
06/19 10:52, 1F

06/19 10:52, , 2F
來推論
06/19 10:52, 2F

06/19 11:52, , 3F
分殺人、傷害分別討論就行了,沒那麼複雜。
06/19 11:52, 3F
所以是 2. 甲是殺人的間接正犯 乙是工具 甲是傷害的教唆犯 乙是傷害的正犯 3. 甲是傷害的間接正犯 乙是工具 乙是殺人未遂 甲是

06/19 12:18, , 4F
陷害教唆的意思,再確認一下比較好哦。還有欺騙教唆是什
06/19 12:18, 4F

06/19 12:18, , 5F
麼呢?才疏學淺第一次聽到QQ
06/19 12:18, 5F
※ 編輯: asddog (106.104.84.212), 06/19/2017 1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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