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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27渝上字2740原判例12/27 19:16
2F→: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12/27 19:16
3F→: 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12/27 19:16
4F→: 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12/27 19:16
5F→: 理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12/27 19:16
2F→: 看不太懂問題,你是不是搞混證據使用禁止與傳聞例外?10/23 21:06
8F噓: CCwck是在說甚麼鬼?10/12 14:13
9F→: 949如果只能回復占有,那用962就好了啊,幹嘛還要有2年10/12 14:13
10F→: 除斥期間的用949?拜託看一下949第2項好不好!10/12 14:13
11F→: 用949回復原本權利(不以所有人為限,承租人、借用人、動10/12 14:13
12F→: 產質權人、其他有權占有人甚至是善意無權占有人都是請求10/12 14:13
13F→: 主體)的原因是因為948是原始取得所有權,所以上述請求主10/12 14:13
14F→: 體在依949請求善意受讓人回復前是喪失權利狀態的,只有10/12 14:13
15F→: 當行使949後才會溯及回復原本權利狀態。10/12 14:14
1F推: Q1(1)請問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向檢察官06/25 13:32
2F→: 聲請撤銷嗎? (2)那可否向法院聲請呢?06/25 13:32
3F→: (1)原則上是向檢察官聲請撤銷(2)例外應該是第93條之06/25 13:32
4F→: 5第3項但書,偵查中第一次限制出境出海由檢察官作成處分06/25 13:32
5F→: 後,8個月內即行起訴,此時辯方聲請撤銷要向法院為之。06/25 13:32
6F→: Q2偵查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是指延長裁定嗎?06/25 13:32
7F→: 包含延長裁定或檢察官依第93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羈押犯嫌06/25 13:32
8F→: ,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此為偵查中第06/25 13:32
9F→: 一次限制出境出海)(可參照第93條6增訂理由三)06/25 13:32
302F推: google一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最223.140.240.187 05/13 16:31
303F→: 後手段原則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223.140.240.187 05/1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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