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總則
※ 引述《karen810263 (這不是生日= =)》之銘言:
: 今天考完司特,想請問一題這次民法總則的題目
: Q: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
: 1.乙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如何?
: 2.乙、丙各得為如何之主張?
: 我的疑惑:1.乙以甲名義賣畫不是無權代理嗎?可是我看補習班答案是無權處分@@
: 無權處分不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嗎?
很明顯補習班亂寫
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是無處分權人是不是以自己名義處分
依照題意已經很明顯是無權代理
附帶一提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結果差不多但是論述過程會差很多
如果是無權處分的話丙因為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所有權
如果是無權代理的話丙不會因為善意取得拿到所有權
但是因為乙繼承甲導致使丙取得所有權
: 2.如果確定是無權代理的話,那買賣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 請問版上大大,是我哪裡有出錯嗎?
簡單來講,這題考點很簡單
因為乙無權代理甲,所以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甲死後乙繼承甲,同時也繼承到甲的買賣契約承認權
依照推論如果乙不承認買賣契約的話則買賣契約無效
但是實務上認為既然是乙無權代理甲為買賣契約,嗣後乙又不承認該契約違反誠信原則
所以乙不得不承認,因此買賣契約有效
總之如果寫到民法118第二項無權處分事後得到處分權有效就錯了
要不然就掰個類推適用民法118第二項還有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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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220.134.240.195), 08/18/2015 11: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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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無權代理不會適用無權處分
如果是是無權處分的話,丙會因為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所有權
變成債權行為效力未定,但是物權行為有效
嗣後不管乙要不要承認該契約都不影響丙的所有權
也沒有甚麼文義解釋取得所有權的空間
但是實務上認為無權代理沒有善意取得的適用
所以在無權代理的場合就會變成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都效力未定
因此才會衍伸出乙要不要承認物權行為使丙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問題
從這點就能知道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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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ycess (220.134.240.195), 08/18/2015 2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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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主觀無效不會導致債權行為無效,而是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編輯: ulycess (220.134.240.195), 08/19/2015 08: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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