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時間17年前 (2008/08/26 00:29), 編輯推噓11(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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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們都忽略了一點,我所說的話,大部分都是根據起訴書中的思考方式。 所以你們無法在馬英九已經捐出選舉補助款的前提下,駁斥我的說法。 但是只要馬英九承認一開始捐出的選舉補助款是特別費的一部分,自然可躲開這些控訴。 所以要你們承認或是相信馬英九一樣有犯罪行為跟相信他是不完美的是一樣困難。 在某一個程度上而言:這算是偶像崇拜的一種。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推 ShieChang:犯罪行為根本不能用特別費>捐款來認定 140.113.95.88 08/25 21:40 : → ShieChang:需要提出實際的證據證明 140.113.95.88 08/25 21:40 : 推 ShieChang:去看判決書就知道了 140.113.95.88 08/25 21:42 : → ShieChang:檢察官根本提不出犯行 140.113.95.88 08/25 21:42 馬英九的特別費通通進了私人帳戶,所以只要帳戶裡的錢用於特別費的支出比特別費的 收入少,自然可以證明有將公款變成私款的意圖,不是嗎? 所以犯罪行為檢察官提不出?還是法官蓄意不小心的看不到? : → ShieChang:是用犯意以及對特別費使用方法來起訴 140.113.95.88 08/25 21:43 : → ShieChang:這也是判決書絕大部分在解釋的部分 140.113.95.88 08/25 21:43 判決書解釋了什麼?解釋了特別費是實質補貼。解釋了什麼?解釋了我們一直以為是公 款的部分,原來是被濫用的。 : → ShieChang:去看就知道了啦 140.113.95.88 08/25 21:44 : 請 YHLYHL 仔細看這一段。這一段的意思是,你所說「因為有選舉補助款的捐 : 款所以檢察官才會輸」根本是錯誤的。就算捐款少於特別費,檢察官也會因為沒 : 有提出犯行證據而無法讓馬英九的罪名成立,懂嗎? 所以?沒有犯行證據? : 所以這個版上才沒有人救得了你。 嗯?所以說:馬英九根本無法在理上面說服別人,只有用法律來逃避問題罷了。 -- YHLYHL:如果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自然不會有規避法 律制裁的問題。 maze777(無名的移民者):沒有說錯,不過先用自己的錢先捐特別費再補助 有什麼問題? YHLYHL(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所以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 按月領回。有何問題? maze777(無名的移民者):馬英九先從選舉補助款捐出,再從特別費每月領回,沒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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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可以證明xxx? 依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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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0:35, , 2F
你的自然證明 是你的證明 不是自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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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吧。將公款放到自己的私人帳戶,同時沒有支出,是否為貪污? 還是說:將公款放入自己的口袋並申報為財產並無不當?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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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扯幾年 制度瑕疵 謝長廷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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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沒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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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跟謝長廷比爛?而且,謝長廷有這樣嗎?還是你的認知? 嗯,支出少於拿到的。所以只要將公款放到私人帳戶裡,有支出一點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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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萬年行政慣例來批他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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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民進黨 管碧玲她老公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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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現在國民黨只要跟民進黨一樣爛就好?萬年慣例是誰訂的? 管碧玲她老公?起訴了啊。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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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如果你承認謝也一樣 那就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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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都是根據起訴書??我以為大家都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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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幾個縣市首長有不同嗎 ? 如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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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到判決書版本,怎麼還有人在用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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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隨便啦....扁當市長時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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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你們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說不贏起訴書?這樣的判決你很滿意嘛,哈哈。 如果同?我不是法官檢察官,我不敢說同或不同。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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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同一種慣例只批馬一人? 你喜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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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沒有拿同一種慣例只批馬一人,不過會不會依循這種做法是看個人的選擇。 至少我聽到部分人是確定沒有這樣做啦。我也不敢說全部都有或都沒有,不過現在你也 接受:馬英九先由選舉補助款捐出特別費,再每月從特別費領回嗎?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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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來說 馬不過就遵行 行政慣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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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能死咬不放 你當市長就會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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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不敢說會? 你敢說也要有人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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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後砲就變成道德魔人 假道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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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他依循行政慣例?所以說將特別費當成私款,是不是?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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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補貼....沒有叫做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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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自己幫馬英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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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筆錢不是公款?所以?我們一直以為是公款的錢,卻被當成實質補貼濫用?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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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慣例是 讓首長彈性運用 怎麼到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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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變樣了 不要自己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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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如果真要私吞 大可有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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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阿扁的海外存砍 不需要這麼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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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我告訴你其中一個人沒有這樣濫用的,那個人叫做王金平!很驚訝!被馬英九說是 黑金的人,竟然比馬英九守法!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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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可以證明他沒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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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不是白痴 基於這點沒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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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我都知道要私吞要怎麼搞 馬還等你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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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質補貼就是可以放到自己的帳戶,然後報成財產囉?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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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簡單的邏輯思考 小孩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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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扯了 王金平幹過地方首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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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不知道特別費他也有嗎?還是只有地方首長才有實質補貼?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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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說是行政慣例啊 又沒違法 問法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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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沒違法 你要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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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所以說:法官說特別費是可以放到自己帳戶,報成財產的公款(實質補貼)!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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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連地方首長都沒幹想當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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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搞分裂 先說阿扁當台北市長時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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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你說有那就隨你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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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不如一個地方首長?至於阿扁有沒有不同,不是我說了算的。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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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 放到帳戶就代表私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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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也可以當做公用途來源 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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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過沒有花掉啊。除非你承認:馬英九先從選舉補助款捐出,再每月從特別費領回。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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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特別費用途的法律定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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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一下偉大的侯檢察官起訴書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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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證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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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法律不是這樣解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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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特別費通通進了私人帳戶,所以只要帳戶裡的錢用於特別費的支出比特別費的 收入少,自然可以證明有將公款變成私款的意圖,不是嗎? 所以犯罪行為檢察官提不出?還是法官蓄意不小心的看不到? 至於證據自然是起訴理由,扣除證明非為特別費的部分,剩餘款項還是少於特別費。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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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在講犯意,看不出犯行阿,不要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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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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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將公款變成私人擁有不算犯罪!不是犯罪行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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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是你自說自話 私吞法律不釋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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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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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違法 道德上 我認為沒犯意 因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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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認為沒有犯意所以沒有犯法。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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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活在自己跟侯檢的兩人祕密世界裡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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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09, , 45F
依照馬英九應該的聰明才智 貪污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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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10, , 46F
所以 不違法 不失道德 行政慣例 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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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後,我把人打一頓。然後說我沒有犯意,法官相信我沒有犯意就無罪了。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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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起訴理由就是侯檢認為有犯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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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12, , 48F
起訴阿,犯行在哪,說阿說阿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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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款變成私款不算犯罪?不是犯罪行為?哈哈。 以前的貪污犯都白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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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照你這麼說 那慈濟那些還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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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13, , 50F
的捐款 是不是也算貪污? 狐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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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15)

08/26 01:13, , 51F
哪條法律說還沒有用就是貪 剩餘就是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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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第一任的部分用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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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公款變成私款?原來政府給的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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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 馬什麼時候打了一頓 舉例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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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到自己的帳戶,原來公務員都犯罪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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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可以凹成這樣也算是了不起的。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6.31 (08/26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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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預算是在搞笑嗎 預算有確定年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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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照計畫? 剩餘是常態吧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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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搞笑啦 剩餘不代表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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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版要變joke了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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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17, , 59F
然後又要轉到行政慣例上 隔山打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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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你自己說的阿,政府給的薪水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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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變成私款,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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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公務員都犯罪阿,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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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拿哪條法律說特別費剩餘=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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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 法理依據 基本上就是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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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在多都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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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 我說過 真要貪 還等你這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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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21, , 67F
反正你不是說用掉就不算貪..那更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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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有這麼笨嗎 笨到連犯法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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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三次審判九位法官都覺得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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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23, , 70F
要說這就是犯意 那還真是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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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23, , 71F
就是有人要繼續凹阿,叫他看判決書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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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24, , 72F
跳針無視無限迴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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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01:24, , 73F
呵呵~~~~~~~~~~~~~~~~~~~~~~~
08/26 01:24, 7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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