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中肯無益於中出)時間17年前 (2008/08/25 22: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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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21:40,
犯罪行為根本不能用特別費>捐款來認定
08/25 21:40

08/25 21:40,
需要提出實際的證據證明
08/25 21:40

08/25 21:42,
去看判決書就知道了
08/25 21:42

08/25 21:42,
檢察官根本提不出犯行
08/25 21:42

08/25 21:43,
是用犯意以及對特別費使用方法來起訴
08/25 21:43

08/25 21:43,
這也是判決書絕大部分在解釋的部分
08/25 21:43

08/25 21:44,
去看就知道了啦
08/25 21:44
請 YHLYHL 仔細看這一段。這一段的意思是,你所說「因為有選舉補助款的捐 款所以檢察官才會輸」根本是錯誤的。就算捐款少於特別費,檢察官也會因為沒 有提出犯行證據而無法讓馬英九的罪名成立,懂嗎? 捐款問題在整個起訴‧判決過程中跟所謂「犯行」毫無關係,那僅是「犯意」 的部分。 我想,也許就是因為你連三份判決書都看不懂,所以之前才會被馬英九這種貨 色給欺騙,把票投給了他。按照你這種作法,下一次投票,你又要被別組的政客 給騙走選票嚕。很抱歉,我不認為有任何人會同情、或者憐憫你。因為從你對這 三份判決書的讀法看來,當初你其實不是被馬英九騙走選票,你不過是在自己欺 騙自己罷了。 所以這個版上才沒有人救得了你。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15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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