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時間17年前 (2008/08/25 21:39),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101 (看更多)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我是好心給你們一個達成共識的機會呀。不然一個要以無犯罪行為來證明他無犯意,一 個一直要我證明法官是以無犯意佐證其無犯意。我怎麼說?哈哈。怎麼說我都是另一邊 : 本來懶的再討論了,不過既然有人指名道姓,那就在回一下 : 犯意-> : 而為何法官要提出沒有犯意,簡單說就是檢察官說馬有犯意,所以起訴他 : 而法官則認為馬有大量捐款, : 假如馬要貪特別費,又何必大量捐款(遠超特別費),所以不存在有犯意這件事 : 結合以上兩個,所以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所以說:法官是以馬英九有大量捐款來證明他沒有犯意吧。 而檢察官起訴的理由則是:扣除帳戶中可以證明非特別費部分,少於特別費的支出。 沒有錯吧? 既然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的原因是:特別費>捐款。 所以法官以 特別費<捐款 來佐證沒有犯罪行為,所以沒有犯意。不是嗎? 所以:大量捐款是因為有加入選舉補助款的捐出,所以檢察官才會輸。 所以:馬英九先捐出選舉補助款,再每月從特別費領回。 可以嗎? -- YHLYHL:如果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自然不會有規避法 律制裁的問題。 maze777(無名的移民者):沒有說錯,不過先用自己的錢先捐特別費再補助 有什麼問題? YHLYHL(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所以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 按月領回。有何問題? maze777(無名的移民者):馬英九先從選舉補助款捐出,再從特別費每月領回,沒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6.31

08/25 21:40, , 1F
犯罪行為根本不能用特別費>捐款來認定
08/25 21:40, 1F

08/25 21:40, , 2F
需要提出實際的證據證明
08/25 21:40, 2F

08/25 21:42, , 3F
去看判決書就知道了
08/25 21:42, 3F

08/25 21:42, , 4F
檢察官根本提不出犯行
08/25 21:42, 4F

08/25 21:43, , 5F
是用犯意以及對特別費使用方法來起訴
08/25 21:43, 5F

08/25 21:43, , 6F
這也是判決書絕大部分在解釋的部分
08/25 21:43, 6F

08/25 21:44, , 7F
去看就知道了啦
08/25 21:44, 7F
文章代碼(AID): #18ihO8o1 (DP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1 之 101 篇):
文章代碼(AID): #18ihO8o1 (D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