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我是好心給你們一個達成共識的機會呀。不然一個要以無犯罪行為來證明他無犯意,一
個一直要我證明法官是以無犯意佐證其無犯意。我怎麼說?哈哈。怎麼說我都是另一邊
: 本來懶的再討論了,不過既然有人指名道姓,那就在回一下
: 犯意->
: 而為何法官要提出沒有犯意,簡單說就是檢察官說馬有犯意,所以起訴他
: 而法官則認為馬有大量捐款,
: 假如馬要貪特別費,又何必大量捐款(遠超特別費),所以不存在有犯意這件事
: 結合以上兩個,所以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所以說:法官是以馬英九有大量捐款來證明他沒有犯意吧。
而檢察官起訴的理由則是:扣除帳戶中可以證明非特別費部分,少於特別費的支出。
沒有錯吧?
既然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的原因是:特別費>捐款。
所以法官以 特別費<捐款 來佐證沒有犯罪行為,所以沒有犯意。不是嗎?
所以:大量捐款是因為有加入選舉補助款的捐出,所以檢察官才會輸。
所以:馬英九先捐出選舉補助款,再每月從特別費領回。
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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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LYHL:如果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自然不會有規避法
律制裁的問題。
maze777(無名的移民者):沒有說錯,不過先用自己的錢先捐特別費再補助 有什麼問題?
YHLYHL(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所以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
按月領回。有何問題?
maze777(無名的移民者):馬英九先從選舉補助款捐出,再從特別費每月領回,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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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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