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水桶處分不當

看板CourtBasketB作者 (Graham Cracker)時間13年前 (2011/07/19 01: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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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認為,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之回應完全悖於小組長之要求 ※ 引述《spurs2120 (跟豬打架自降格調)》之銘言: : 我還是重申一樣的原則: : 在原文中沒有任何一點足以讓使用者kaiba541有聯結到「開分身」的 : 點。上篇他回應的部份幾乎全部都是似是而非的理論,以下詳述。 : a.首先,kaiba541似乎認為所謂「戰文」開分身是常見的,姑且不論 : 常見與否,用「常見」來判斷該行為「合理與否」本身就是荒謬而 : 沒有根據的。 : b.既然開分身不合理,不開分身乃是應為之事,為何有鼓勵的必要? : c.假設採用kaiba541的邏輯,「戰文」之下原作者也可能有很多行為 : 是「常見」的,比如說:修推文、自刪、人身攻擊、跳針... 等, : (暫且各大板經常發生之狀況舉例,並未影射原作者或任何人)為 : 何kaiba541並沒有鼓勵這些狀況,而單單只鼓勵曾經在本板引起軒 : 然大波之「開分身」行為? : d.kaiba541上篇並沒有針對我所提出之問題回答,而僅以避重就輕之 : 方式回應,我在此再問一次:請問kaiba541為何不在他板的戰文之 : 下鼓勵其「不開分身」之行為,而單單在曾經因開分身行為引發爭 : 吵的馬刺板之下推文? : e.結合 c.d. 兩點,個人認為:kaiba541之推文,既不見其鼓勵其他 : 行為,也不見其在其它板鼓勵「不開分身」之行為,唯獨單單在馬 : 刺板推這種推文,要說是巧合,未免令人匪夷所思。故個人以鬧板 : 判定,實屬合情合理。 : 另外補充說明一點: : 推 kaiba541:推 沒開分身勇於面對挑戰就是條漢子 加油!! 07/13 16:12 : 該推文時間為 16:12,當天早上 10:33我發了一篇公告,水桶兩個人, : 其內容分別為: : 噓 kunda:U質:敢噓我的都是豬 07/13 01:15 : 噓 lonelysam:竊以為 u質版主還是開分身出來戰吧 07/13 10:29 : 其中 lonelysam的推文,很容易看出他被水桶,就是因為「開分身」三 : 個字有引戰、鬧板的嫌疑。 : kaiba541無視水桶公告,依舊以同樣字眼推文,個人認為挑戰意味濃厚 : ,加上前述說明之理由,故以鬧板判定永久水桶。 根據本人申訴文所述,本人是以蓄意亂板之理由遭水桶 就該推文是如何該當亂板之事由,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先後之回應如下 「完全不符合討論題旨,你會在其他人的文章下推類似的文嗎? 如果不會,此時推這樣的文居心何在?」 (申訴信之回信) 「個人認為在該篇文章的主題之下,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該使用者連結 到「開分身」之議題,而很明顯這個推文將會引起爭議甚至板友間的 對立,該使用者不可能不清楚。因此判定蓄意鬧板」 (第一次回覆小組長第一段) 「如果該使用者(kaiba541)不會在其他意圖鼓勵發文者的推文中提到 「開分身」或者類似的字眼,那此則推文意圖為何,其實十分顯而易見」 (第一次回覆小組長第二段) 「kaiba541之推文,既不見其鼓勵其他行為,也不見其在其它板鼓勵「不 開分身」之行為,唯獨單單在馬刺板推這種推文,要說是巧合,未免令 人匪夷所思。故個人以鬧板判定」 (第二次回覆小組長之結論) 本人以為,所謂亂板,是以該句推文有造成板上混亂之可能危險為前提 而所謂造成板上混亂的可能危險,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於第一次回覆小組長第一段中 言明是「很明顯將會引起爭議甚至板友間的對立」之危險存在 這樣的論述本人於第一次補充申訴文中已為詳述, 並請求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具體說明之 惟馬刺板板主最新之回應反而完全無視,並無回答 本人認為,如果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無法清楚交代 該推文究竟有如何之實質危險造成馬刺板「很明顯將會引起爭議甚至板友間的對立」 那本人為何不鼓勵其他行為,或是為何不在其他板推類似之文 都是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無法就本人問題清楚回應之混淆行為,與本案審理完全無關 更不用說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其他惡劣扭曲本人意旨之闡述 試問本人何時言戰文開分身是「常見」? 當前提是扭曲本人意旨所得,其餘根本就沒有回覆之價值 更不用說以「巧合,匪夷所思」當作亂板之心證理由, 而未言明該推文究竟有如何之可能造成板上「很明顯將會引起爭議甚至板友間的對立」 是如何之荒謬 不過本人認為最荒謬者,為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以公告時間支撐自己水桶有理 試問站規有明文規定,所有使用者皆有了解所在之板所有公告內容之義務嗎? 如果沒有,那沒有看公告,為何可以成為處罰之理由? 更不用說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所列公告之水桶情況與本案根本沒有可相提並論性

07/13 10:29,
竊以為 u質版主還是開分身出來戰吧
07/13 10:29
所謂推噓文,皆是回文,表達對該文之回應 lonelysam 該句噓文之回應是於 ericcharng 之文章內嗎?非也。 而是回應作者為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從 文章代碼(AID): #1E76XFdk (Spurs) 可知 先不論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就該水桶公告內也並無就如何之鬧板為理由說明 如果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想表達的是不論如何,提及"分身"就永久水桶 那請於板規中內定明,讓所有使用者皆能明確預見,儘管本人認為並不合理 但現實之情況是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並未如此作 於本板就本案所為之理由說明, 也完全未提及有如何造成馬刺板「很明顯將會引起爭議甚至板友間的對立」之可能存在 則本人認為,那樣的公告是否妥當已有可疑 (視最近之申訴文章即可知曉) 以不妥當之公告作支撐自己認為亂板依據更是毫無理由 更不用說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無法清楚舉證本人已見該公告內容,還以 「kaiba541無視水桶公告,依舊以同樣字眼推文,個人認為挑戰意味濃厚」 逕自判斷本人是知悉水桶公告而惡意推文,卻完全沒有舉證, 是何等惡劣、不實、荒謬、令人憤怒之指控! 本人認為,於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未清楚說明該推文 現實上有如何可能造成馬刺板「明顯將會引起爭議甚至板友間的對立」之風險存在前, 認為本人亂板皆無理由 本人亦無義務就其意圖混淆此點而與此無關提問為回覆 請小組長明鑑 也希望小組長能夠清楚給與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就該點"清楚"回覆之義務 畢竟沒有造成板上可能混亂之危險,即不該當亂板,即無處罰之必要 言盡於此,還望小組長公平裁斷,本人至為感激 附帶說明 (2011/07/22) 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於 文章代碼(AID): #1E77RpNM (Spurs) 中 就本人水桶前後有如下推文

07/13 16:15,
都已經有chinataipei3示範了樓上還一直往桶裡跳,不送。
07/13 16:15

07/13 16:15,
呃,我指得是kaiba541。
07/13 16:15
而 chinataipei3 之「示範」為 ( 文章代碼(AID): #1E7GFgN3 (Spurs) ) 載於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前述回文支撐自己水桶本人有理之水桶公告內

07/13 14:21,
你的分身呢
07/13 14:21
希望小組長能夠順帶要求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為說明 1 如何做出得知本人知曉這回文而為推文之判斷? 2 回覆內容、回覆之文章皆完全不同, 如何可以「比附援引」作為水桶本人之「示範先例」? 也希望小組長可以明確禁止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以「居心何在」、「匪夷所思」等對本案審理毫無幫助之辭彙使用,提升審理效率。 此外,於 文章代碼(AID): #1E9nr3EH (Spurs),可見以下推文

07/22 09:42,
有空的去組務看一下就知道板主裁決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XD
07/22 09:42

07/22 09:43,
現在鬧板的人理直氣壯的程度真的令人難以想像
07/22 09:43
馬刺板板主 spurs2120 不精確言明本人之推文如何客觀上有造成板上混亂危險之情事 亦無法明確舉證主觀上本人之推文有何等亂板之蓄意 卻以板主之身分對於該板板眾 公開明確傳達對於案件係屬於組務之申訴人加諸有罪推定之不當指摘 希望小組長可以明確禁止之 言盡於此,還望小組長公平裁斷,本人至為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3.116 ※ 編輯: kaiba541 來自: 61.216.0.145 (07/2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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