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adst513的判決

看板C_ChatBM作者 (嘖嘖)時間12年前 (2012/03/08 12:20), 編輯推噓9(9026)
留言3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10 (看更多)
感謝Rainlilt、sylvanasrin、arrakis 的發言討論 我想可以下個總結了 而我也看到了我想看的東西, 其實我早就知道"板主擁有解釋板規的權利" 以我淺薄的法律知識 我知道在法律上是存在有"擴大解釋"與"縮限解釋"這兩種東西的 而所謂法意也是有的 像我之前的例子 在某條路上"禁止汽機車時速超過60" 假設有廠商推出了"浮空艇",而它在這條路上時速超過了60 駕駛主張那是艇,而非汽機車 那要怎麼辦? 法官很可能解釋 "此處之汽機車代指一切的交通工具,法條無法鉅細靡遺,因而寫上最具代表性的汽機車" 當然駕駛可能還有意見,但那也是之後再上訴的事了 不過這種解釋是否符合原先立法的法意呢? 其實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太一樣, 所以也常有地方的判決被高等推翻的例子 我知道我的主張是合理的,但版主也是 而判決不能隨意更改 所以版主群會極力維持其主張 我一開始就是在打一場必輸的戰役 除非上訴,不然解釋是不會更動的 可惜上訴有3天及當事人這兩個要求 對前幾天很忙的我來說,是毫無辦法的 又看到adst大跟版主群其實是熟人 所以他默不作聲的可能是相當高的, 既然如此,至少要摧毀判例,我心想, 所以我發了文,而我也看到了我要的東西, "若你的認定和板主的認定相反則由板主認定為主" 就我解釋,這是說"這部份可能有爭議,但我們版主群的裁決就是如此" 我只是要看到這句話而已 至少以後又有這種事時,受害者過來翻資料後,知道這部份是有問題的, 他若會毫不猶豫的選擇上訴,那就是我最大的欣慰了 而版主群也會小心為上,儘可能不用此判例,畢竟是有爭議的 那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不過假設當初F大檢舉,是寄站內信給版主,說有人轉錄其文至disp 那我想受罰的,應該只有八月而已 以此角度來看,adst滿雖小的 八月被警告,其實我多少也有責任,他應該是從我這邊學會好讀技巧的, 當初想說好讀是好東西,應該讓更多人學會這技巧, 所以我做了教學的簽名檔 不過這卻害到了八月,真的是不好意思阿 囧> 其實被罰的人可能是我,我也有看到圖片太多會丟好讀的習慣, 若不是八月先丟了文,可能轉文的人就是我 我之前是沒有將disp當做外站,而是當成附屬站, 所以覺得丟過去沒差,但仔細想,其實是外站 不然ptt掛掉時,為什麼disp還是可以運作呢? 回到正題, 此次案件有模糊與爭議的地方,若能使參與者與C-chat鄉民學到什麼、注意什麼, 使版主判決時有所顧慮,使不滿者有上訴的理由 那就是你我的討論與此案件最大的成效了 謝謝各位<(__ 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7.126

03/08 13:15, , 1F
其實你大可不必過意不去 就側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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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3:16, , 2F
八月跟ADST應該都不會為此事不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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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3:23, , 3F
不,他的意思是以後還有這種情況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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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3:23, , 4F
總之就是板主決定,不認同板主決定就交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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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3:23, , 5F
小組長決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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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1:27, , 6F
我非常不欣賞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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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2:42, , 7F
ar大可以說一下嗎?如果我可以改進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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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3:07, , 8F
重點始終都在於作者本人意願,與板規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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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3:08, , 9F
板主何干?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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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3:55, , 10F
資料會影響一個人的判斷、意願,更何況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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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3:56, , 11F
所討論的是版規與版主解釋,其更具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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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23:59, , 12F
能夠指點後人一個方向,這就是我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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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33, , 13F
在PTT待久一點就知道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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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33, , 14F
不用指點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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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次"因版規未寫的東西而受罰"藉由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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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多少畫了個輪廓出來,也更清楚版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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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方式 這是很有用的資料,我是這麼想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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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未寫是你的解讀 在我看來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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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又沒動到板規增修 所以那有未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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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增修了好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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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43, , 21F
你想太多了,照這樣講,很多事情都可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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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寫,然後人人以身試法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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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45, , 23F
實際上只是經驗不足與不了解體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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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既然早知板主具有解釋權,又來釣這一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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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很難讓人有好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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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49, , 26F
我知道這樣講很重,但在嘗試批判體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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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54, , 27F
,必須要先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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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前文有板友提到的,這次實際上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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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上的問題。譬如說貼網址吧,盜連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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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58, , 30F
大一部分的網路使用者來說是很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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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8:58, , 31F
,這類觀念的存在有其基礎,並非一個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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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合理就能夠挑戰--更直接地說,這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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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9:00, , 33F
現在的網路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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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9:02, , 34F
變遷導致的觀念衝突,與規則如何執行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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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9:02, , 35F
聯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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