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adst513的判決
※ 引述《oidkk (嘖嘖)》之銘言:
: 1.「因直接呈現文章原本之內容,實際上等同於該篇文章本身」
本板板規 6-1-5 規定
未經同意轉錄他人文章。採當事人檢舉制,檢舉者須負舉證責任。
此行為採只刪文不警告或刪文警告處份
規定不可未經同意轉錄,但並未明確表示轉錄方式,所以由板主認定違反之事實
我不想玩文字遊戲,板主擁有解釋板規的權利
舉例來說,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也未規定殺人方式,若我今天用刀子殺人了
去跟法官說因為法律未規定用刀子殺人的刑罰,你覺得會怎樣?
若你的認定和板主的認定相反則由板主認定為主
有意見請向上申訴
再來,改動板規是大事,不能能因為這個雞毛蒜皮的文字遊戲就立刻修改
不過這事件可以考慮未來改動板規時一併寫入板規中
: 2.「以上圖片禁止用任何方式轉載」
同上,板主的認定是轉載等同於轉錄
就算如你所說,轉錄不等於轉載好了
板規 6-1-5 表示的轉錄含轉入希洽板以及轉出希洽板
Augustus5 板友構成轉出希洽板文章
adst513 板友構成轉入文章希洽板
此兩位均達到違反板規 6-1-5 標準
不過說真的,一般情況來說只貼網址是不會有事
所以也不太可能因為這樣而修板規
因為希洽轉錄規定要當事人才可檢舉
只是剛好此二位板友之轉錄文章行為剛好是同一篇文章同一作者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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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inlilt 來自: 60.250.130.151 (03/0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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