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adst513的判決
我以板規制定者之一的立場表達一些觀點。
從網路的古早年代開始,有無數名詞存活至今,其中一個叫作"盜連"
或者另一種說法,叫"無斷連結"
這兩種名詞都是用來指稱未經作者同意,就任意用超連結散布資訊的行為。
而其負面意義之明顯與流傳之廣與久,也證明了這類行為的非正當性,
具有一定水準以上的公認價值。
另外,我國司法體系對於張貼超連結行為,亦曾有過以下判例。
智財局函釋951213: ...(略) 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由於著作權係私權,行為有無涉及侵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認定之,併予指明。
高雄地院易字408刑事判決:...(略)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
台北地院易字1285刑事判決:... (略) 亦知下載者會在其使用之電腦內再複製一份該音
樂檔案,而仍提供超連結供人下載,顯然其與各該下載者就此部分之重製行為,亦具有
犯意聯絡,且有提供檔案之分工行為甚明。
PTT伺服器既位於中華民國領土,其上之一切行為,亦當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或從其精神。進一步說,綜觀各國現今著作權或智財權法規,其主要精神之一,
便是尊重創作者與權利所有者之意願。
因此,今若作者表明不願供人散佈,本板管理群亦無權力加以曲解。
最後
板規不可能窮盡,同於現實法律之不能窮盡,若要玩文字遊戲,則一切規則
則皆將因文字之變化,與指涉之無窮,變得毫無討論價值可言。執行機制亦
將因此而產生無謂的投鼠忌器與僵化,進而導致運作延宕,實非看板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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