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

看板C_Chat作者 (★上將潘鳳✩)時間3月前 (2024/02/05 17:52), 3月前編輯推噓27(292176)
留言207則, 32人參與, 2月前最新討論串4/8 (看更多)
iWIN與兒少性剝削防制38條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直是不同層面的問題,但有許多討論 一直混為一談,甚至連前幾天爆文的那張「支持刑事處罰,你的朋友就是...」的圖文,也 是聚焦於兒少性剝削38而非iWIN,讓人不禁疑惑今天討論的主軸到底是什麼 iWIN的重點在於行政管制,主要的戰場在於下個月的討論;而兒少性剝削38的最終有權解釋 機構終究是法院,不是立委、不是專家學者,更不是在網路上嘴砲的你我 先從具有刑罰性質的兒少性剝削38說起, 現行法第一項的條文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 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條文原本不是長成這樣子的,原文DCARD説去年修法也不盡然正確 因為早在104年的時候,就將舊法時代的「圖片」改為「圖畫、照片」,至於為何要做這 樣的修正?從立法理由也沒辦法解讀出明確的答案,因為立法者僅模糊不清地說了個「為茲 周全」四個字而已 至於去年的修法,則是因應刑法總則的文字,將「照片」併入「性影像」之中而已 換句話說,我國立法品質粗糙,使得虛擬兒少落入兒少性剝削38條射程範圍這件事,其實早 在104年修法時就已經埋下禍根了 看看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 就知道了,法院就是因為這樣的修 法,所以才有判決以下主文的論理: 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 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 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當然,從刑法學理上我們也有很多理由可以去反駁這樣的看法,尤其是從保護法益的觀點去 論述無現實真實兒少無涉的虛擬作品不應受到刑法處罰 不過,在解釋論層次,負責認事用法的法官也並非不能透過限縮解釋的方法將二次元作品排 除於「圖畫」之外 事實上,法院也有與上述判決完全相反的見解存在: 第38條第1 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解釋上自應以「未滿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符合 前開立法宗旨。(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六簡字第340號參照) 簡單而言,兒少性剝削防制38的射程範圍是否及於虛擬兒少,早已經是行之有年的疑問 至今實務也沒有穩定見解,我也不敢說法院將來會怎麼判 只是這多年下來,真正因為二次元圖畫而被判刑的例子可說少之又少 所以我傾向相信多數案件在檢察官那關就會擋下來,或者就算真的進到法院審理, 畢竟七年以下這個法定刑撕破嘴也不敢說輕,相信法官也會謹慎判斷的 現階段對於兒少性剝削38的刑法討論大致上是這樣至於「立法論」上,這個條文有多不明確 、為什麼不能明文排除二次元創作等問題,是另一個層次的討論 如果現在的目標不在倡議兒少性剝削38條修法,而是單純擔心用這條去處罰宅宅的話,消極 來說,我們從104年起早就是一條待宰的鹹魚,只是幸好法院實務對此沒有太多興趣 但積極來說,也相信檢察官、法院適用法律時,鑑於高法定刑而會審慎判斷、限縮解釋 也因此,有疑問的、現階段真正急迫的,仍是iWIN的行政管制,看來衛福部想對虛擬兒少加 以規範是勢在必行了 但問題是這種標準模糊卻又衝擊言論自由、表意自由的管制,是否可以通過合憲性的檢驗( 譬如大家最熟知的比例原則)? 基於近年大法官的立場,我相信大法官們會傾向保護言論與創作的;但在進入大法官那關之 前,就把事情給解決才是根本之道 iWIN這個組織自從2013年左右就存在了,今天在網路上越演越烈,也與樂子人在那邊大量檢 舉大量燒脫離不了關係,最終也結果引起了保守勢力的關注 臺灣整體社會風氣依然是非常保守的,而行政機關(衛福部)又與這種風氣的互動密切,所 以近來現在衛福部似乎被「兒服論述綁架」其實也能理解 但能理解是一回事,不能贊同衛福部的立場又是另一回事 只是我們要解決這個問題,或者要如何制定一個完善的行政規範,重點終究在於社會的良性 溝通 換句話說,反串、過激發文(包括但不限於「代餐論」、聯合國高官都在找雛妓)、海量檢 舉塞爆iWIN網站、種種情緒發洩的行為,就算可以同理但也不見得能苟同 因為這只可能造成不良的溝通,最後致使與社會大眾溝通理解的可能性越來越渺茫 多向立場相近的政治人物,譬如昨日有發聲的某黨不分區立法委員陳情,希望他們可以介入 ,甚至參加衛福部三月的討論,相信才是相對實際的辦法 行政規範涉及的是社會良性的溝通,讓有意義的討論流進公聽會或聽證會這才是最實際的方 式 總之只是想說,刑法那個七年以下的問題其實和iWINN不同,雖然彼此有關聯,但在討論時 也要小心別混為一談 -- 御神激推 https://imgur.com/Hz7TXdr
https://imgur.com/4WIkLN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84.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126774.A.DF8.html

02/05 17:58, 3月前 , 1F
因為去年修法增加平台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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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7:58, 3月前 , 2F
這些事情都在法院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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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7:59, 3月前 , 3F
現在就沒人想要去嘗試看看法官會不會判那麼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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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7:59, 3月前 , 4F
不是企業有法律團的能上法院槓的 一般人收警告就刪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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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7:59, 3月前 , 5F
iwin會被賦予權力最主要都是想即時處理比較沒爭議的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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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7:59, 3月前 , 6F
標的就是了(當然其實也有爭議就是像前陣子大家喜歡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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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7:59, 3月前 , 7F
那個乾哥還有更早以前的T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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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7:59, 3月前 , 8F
以前是「性交或猥褻行為」,現在是「足以引起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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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0, 3月前 , 9F
這就差很多了
02/05 18:00, 9F
說到「足以引起...」我也非常反感 完全同意這類型的刑法規範(包括刑法235散佈猥褻物、319-1以下性影音)在這方面太不明 確而非常BAD 甚至是站在要刪除那幾條的立場的 不過,今天對我們而言最主要的問題是二次元為什麼會被納入規範? 至少在刑法方面,我認為是完全禁不起保護法益的檢驗而必須限縮解釋的 但會發生這種事的根本原因,在於104年的不當修法,而不是因為近期的iWIN而起

02/05 18:00, 3月前 , 10F
iWIN要求下架就是根據同一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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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0, 3月前 , 11F
理想放權很美好 當被亂用才哀來不及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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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1, 3月前 , 12F
104年就給它第八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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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2, 3月前 , 13F
以後創作要記得隨便畫都可能吃刑法 你看誰還敢亂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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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2, 3月前 , 14F
衛福部就拿38條出來又不是你說無視就可以繞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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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3, 3月前 , 15F
去年主要有差的是擴充了要列管的細目,我講這個只是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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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3, 3月前 , 16F
一樓,不是去年才突然給平台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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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4, 3月前 , 17F
也不要全推給樂子人,第一把火燒起來前要說有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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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我措辭不太恰當,有作修改了 謝謝提醒!

02/05 18:04, 3月前 , 18F
人還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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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4, 3月前 , 19F
原來 不過簡單來說就是這次可以管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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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4, 3月前 , 20F
第一把火燒起來可是碧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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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5, 3月前 , 21F
而且其實他們本來就會去提醒一些太over的公開版面(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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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5, 3月前 , 22F
不聽話會不會被罰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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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6, 3月前 , 23F
老實說 撇除那些故意扯到其他地方的 其實版上有很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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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6, 3月前 , 24F
但是他們標準就很扯啊 reddit都能發的他們說我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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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6, 3月前 , 25F
了請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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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6, 3月前 , 26F
是真的在根據那些團體的說詞進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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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7, 3月前 , 27F
說實話我是覺得比較這個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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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9, 3月前 , 28F
我還是覺得露三點最沒爭議 甚麼客觀足以引起性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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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09, 3月前 , 29F
標準就是讓人無所適從,以後說不定泳裝也都不能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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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10, 3月前 , 30F
適當的分級制度也是合理的,基本上我是認同iwin公示的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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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10, 3月前 , 31F
02/05 18:10, 31F

02/05 18:11, 3月前 , 32F
所以我認為你也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有更多文章是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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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我修改一下

02/05 18:11, 3月前 , 33F
引起性慾就爛標準 有些人都能看手硬了 那蒙娜麗莎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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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11, 3月前 , 34F
真人擬真下架,虛擬的視條件設立一定的安全機制我覺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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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11, 3月前 , 35F
算是什麼很過分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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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8:11, 3月前 , 36F
不能在台灣公眾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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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36 則推文
還有 9 段內文
02/05 20:00, 3月前 , 173F
種次文化的態度跟十幾幾十年前已經有很大的變化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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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0, 3月前 , 174F
嬰兒來說已經是從爬變成走了,但不能因為還不會跑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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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0, 3月前 , 175F
說跑都不會跑還不如打斷腿,群眾的觀念轉換是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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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0, 3月前 , 17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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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0, 3月前 , 177F
你連組織都沒有 就在自以為的去喊要排除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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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1, 3月前 , 178F
檢察官擋下來有屁用啊 被人傳出去 你在外人眼中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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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1, 3月前 , 179F
潛在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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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講起來也不是兒少性剝削38特有的問題,而是任何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後都可能面臨的 處境

02/05 20:01, 3月前 , 180F
回應這篇文 iWin 法條 這兩個層次都有問題
02/05 20:01, 180F
沒錯,簡單說就是這樣

02/05 20:02, 3月前 , 181F
想專注改革哪塊的人就趕緊召集人馬成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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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2, 3月前 , 182F
成立組織後你們想篩選誰就篩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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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20:04:45

02/05 20:07, 3月前 , 183F
唉…算了 在專業案例文章下面是打算專業討論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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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7, 3月前 , 184F
是扯這種離題,這樣就跟某些人沒分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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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7, 3月前 , 185F
這幾天幾乎都只認真回涉及法律或案例的為主就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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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7, 3月前 , 186F
避免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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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07, 3月前 , 187F
離題對angry大頗為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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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會,也很高興cross大提到了實務可能還有增加「描述其未成年」這個要件 如果貫徹這個要件的話,確實如果文字上有描述該人物已經成年的話,也就不在該罪的射程 範圍之內 但畢竟判決數量不多,要說什麼是實務穩定見解的話的確完全說不準 反過來講,如果能藉由近期的(良性)討論,讓司法實務工作者得以關注這議題,進一步限 縮解釋,排除虛擬兒少的話也令人開心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20:07:59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20:15:25

02/05 20:27, 3月前 , 188F
要注意的是單純書本首頁一開始標示作品人物皆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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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89F
&稱呼純屬演出應該是沒用的 之前在討論的時候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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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0F
出該書籍前面有標示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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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1F
而判決提到的都是看”角色對話”提及未成年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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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2F
107年上易字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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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3F
就提到其內頁有身著學校制服、外表稚嫩、清澀之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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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4F
裸體、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等圖畫,兼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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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5F
明上開人物為中學生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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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6F
…(中略)…除有特殊情況,中學生均應係未滿15歲之人
02/05 20:27, 196F

02/05 20:27, 3月前 , 197F
02/05 20:27, 197F

02/05 20:27, 3月前 , 198F
從而,堪認被告甲○○、乙○○於露天拍賣網站成人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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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0:27, 3月前 , 199F
區所刊登並販賣之「老師的秘密、我的秘密(上)」漫
02/05 20:27, 199F

02/05 20:27, 3月前 , 200F
畫書籍之內容,確有描繪未滿18歲之少年為性交、撫摸
02/05 20:27, 200F

02/05 20:27, 3月前 , 201F
及裸露生殖器等猥褻行為。
02/05 20:27, 201F

02/05 20:40, 3月前 , 202F
被檢察官擋下來是一回事,引起寒蟬效應又是另一回事
02/05 20:40, 202F

02/05 20:40, 3月前 , 203F
舉例來說社違法在某一年被移送的案件暴增但是成案率
02/05 20:40, 203F

02/05 20:41, 3月前 , 204F
(亦即最終被定罪)低到不行
02/05 20:41, 204F
這說的也沒錯,不過如果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追求的將是兒少性剝削38的修法 將虛擬兒少徹底排除於該條規定,而不是倚賴解釋論層次的努力 換句話說,其實不論今天有沒有iWIN這個議題,因為現行法的設計不當,H大所提到的寒蟬 效應疑慮都會一直存在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1.14.190 臺灣), 02/05/2024 20:49:42

02/05 21:13, 3月前 , 205F
台灣法律常被笑老古董 結果新修的更爛也是一絕
02/05 21:13, 205F

02/05 22:54, 3月前 , 206F
問題就iwin現在有無限六萬裁罰權
02/05 22:54, 206F

02/06 00:40, 2月前 , 207F
能裁罰的是行政機關...
02/06 00:40, 207F
文章代碼(AID): #1bmA_stu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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