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

看板Boy-Girl作者 (下一站,南方。)時間3年前 (2021/02/09 07:23), 編輯推噓62(842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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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不確定你是念誰的教科書。以洗澡熊的為例。 這兩個原則都是「證據法原則」,而「證據法乃訴訟法的靈魂」, 「刑事訴訟法是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 實體刑法藉此而得以實現,證據法則是溝通其間的橋梁。」(上冊,第十一章。) 這兩個原則的規範目的及其射程範圍,僅限於刑事案件, 這也是為什麼本法第1條第一項開宗明義說明: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換言之,這兩個證據法原則,僅適用於犯罪的追訴跟處罰, 我想這應該是念過刑事訴訟法該有的體系解釋法學素養。 當然這並不表示人民發表言論就可以無的放矢,不過從憲法的角度來看, 這應該是言論自由界限的問題,倘若所侵害者為另一個基本權利的名譽權, 此時會構成基本權利的衝突,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討論就是最好的例子。 所以,與其說「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不如說「知道」「無罪推定原則」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犯罪的追訴跟處罰」時, 所應該遵守的「證據法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可能會來的適當一些。 但人民發表言論,一般而言,應該很難說是在行使追訴權跟處罰權, 所以是不需要遵守這兩個原則的,當然這不表示可以胡說八道, 不過本質上這其實是言論自由的界限問題,或者更一般化的說是基本權利衝突的問題。 ※ 引述《PECVD (PECVD)》之銘言: : 我有時候覺得很奇怪, : "無罪推定" 跟 "證據裁判原則" 明明就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 怎麼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一大堆人在那邊 : "性騷擾很難採證" 所以巴拉巴拉, : 什麼女生出來講很勇敢啊, 冤案啊, 不敢講啊, : 是怎樣? 打算以後不用證據, 女生光是放話就可以指控別人性騷擾嗎? : 還是光是有雞雞就是有罪推定? : 奇怪, 長那麼大, 怕被性騷擾, 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下, : 不是應該盡力去蒐集證據, 比如隨時帶錄音筆, 隨時開錄影之類的, : 怎麼會意圖去推翻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這到底是怎樣的思考邏輯 ? : 我 "被離職" 都知道不能簽 "自願離職書" 了, : 怕被性騷擾不會準備"反性騷擾"的手段, : 反而整天在抱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是還在小學辯論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0.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12826611.A.2B1.html

02/09 07:31, 3年前 , 1F
某些人覺得不合己意的都是「公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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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7:33, 3年前 , 2F
別人想講什麼那是他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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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7:34, 3年前 , 3F
想扣公審這個帽子要別人閉嘴那才是沒有公民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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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7:36, 3年前 , 4F
繼續亂扯毫無關係的有罪推定也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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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8:51, 3年前 , 5F
推 根本沒起訴,一堆人一直講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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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8:52, 3年前 , 6F
一個新聞這個版天天有台男崩潰,搞爛翁名聲的不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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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8:54, 3年前 , 8F
你這種言論如果成立 世界必將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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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8:57, 3年前 , 9F
熱度都退了只有台男還在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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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08, 3年前 , 10F
那些把世界大亂、國家滅亡掛在嘴邊的 事實往往就是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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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08, 3年前 , 11F
妄想發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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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14, 3年前 , 12F
法律規範的往往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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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標都無罪推定了, 你個人要無證據去公審別人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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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15, 3年前 , 14F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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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16, 3年前 , 15F
我覺得這篇是反串,但是反串的很逼真,很符合女權派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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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18, 3年前 , 16F
無罪推定是因為裁判只能給出有罪無罪 不是有罪推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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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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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19, 3年前 , 18F
跟什麼「最低標準」根本無關 鬼扯也先動一下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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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1, 3年前 , 19F
被害人的證詞如果叫無證據 也是滿好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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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2, 3年前 , 20F
誰都知道證成容易證無難 有句話叫天下烏鴉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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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3, 3年前 , 21F
你要證明有白色的烏鴉很容易 你找一隻白色烏鴉出來給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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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3, 3年前 , 22F
就成功了 但反過來你要證明世界上沒有白色的烏鴉 那就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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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4, 3年前 , 23F
多了 這道理我想大家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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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4, 3年前 , 24F
“言論自由的界限問題” 推一下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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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6, 3年前 , 25F
不,明白這種道理的人遠比你想像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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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6, 3年前 , 26F
恐怕你把全世界所有的烏鴉幾乎都找片了 全都是黑色的 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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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6, 3年前 , 27F
有人可以唱反調 你怎麼知道呢? 你怎麼知道在某某地方 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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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7, 3年前 , 28F
有呢? 這種質疑論者 基本是無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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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8, 3年前 , 29F
相不相信是大家的自由 同樣要講出來、要告侵害民譽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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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28, 3年前 , 30F
他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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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32, 3年前 , 31F
沒證據隨大家相信,那應該也沒有檢討受害者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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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34, 3年前 , 32F
台灣在自由主義思想推波助瀾下 朝SJW之路越走越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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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34, 3年前 , 33F
傳統的法治保守主義聲音越來越微小 看看司改變成什麼破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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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35, 3年前 , 34F
性? 可憐哪 陳為廷、雞排妹、劉喬安 ㄏㄏ 全都是這幫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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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38, 3年前 , 35F
不懂要再扯什麼 司改關他們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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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39, 3年前 , 36F
你要裝傻我也無可奈何 這是一個不需要真憑實據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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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39, 3年前 , 37F
只要你"相信"即可 心即是理 ㄏㄏ 棒棒 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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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41, 3年前 , 38F
簡單來說,這個版的崩潰仔狂洗翁性騷擾,就是一個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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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9:41, 3年前 , 39F
最低最低沒有違法,但是情理上很噁心的舉動。但是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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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3 則推文
02/09 15:36, 3年前 , 263F
法律可沒規定可以隨便沒證據就放話抹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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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36, 3年前 , 264F
難怪雞排騎士那麼愛燒女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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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39, 3年前 , 265F
你打這篇 推文的也看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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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41, 3年前 , 266F
前面推導很嚴謹結果結論亂下。那你隨便主張一個未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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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41, 3年前 , 267F
嫌疑人是犯罪人,明明就是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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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43, 3年前 , 268F
樓上這樣每個檢察官不都是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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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44, 3年前 , 269F
法官審視證據前 都是無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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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51, 3年前 , 270F
正確 感覺被性騷擾 和 某人有性騷擾罪 根本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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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6:01, 3年前 , 271F
所以你沒看女孩兒都說現在不是法律問題,不需要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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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6:02, 3年前 , 272F
J大你是不是今天網路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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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6:05, 3年前 , 273F
只是要告訴l大 法律上他現在無罪不代表就不能懷疑對方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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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6:05, 3年前 , 27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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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7:22, 3年前 , 275F
你可以懷疑,但你不能說他有罪,這應該很容易理解吧?
02/09 17:22, 275F

02/09 17:26, 3年前 , 276F
真不知某些人是程度不足看不懂,還是只是想借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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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7:26, 3年前 , 277F
仇女裝看不懂,總之都一樣可悲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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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7:27, 3年前 , 278F
現在不就是鄉民懷疑然後討論而已嗎? 閣下是以為這裡有法官
02/09 17:27, 278F

02/09 17:27, 3年前 , 27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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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17, 3年前 , 280F
本來就是這樣,告都沒告哪有什麼無罪推定的問題?證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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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17, 3年前 , 281F
夠的親身經歷就不能說嗎?那這個板可能文章會少一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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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0, 3年前 , 282F
用懷疑就想掩蓋沒證據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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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0, 3年前 , 283F
和相信沒證據指控的事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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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0, 3年前 , 284F
那我懷疑你欠我錢,過年後請盡速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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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0, 3年前 , 285F
覺得沒欠錢的話請你自己提出證明,證明這幾十年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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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0, 3年前 , 286F
都沒欠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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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4, 3年前 , 287F
檢察官好歹是提出證據起訴
02/09 18:24, 287F

02/09 18:24, 3年前 , 288F
所以才叫雞排覺得性騷擾就去告,而不是上臉書講廢話
02/09 18:24, 288F

02/09 18:24, 3年前 , 289F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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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4, 3年前 , 290F
滑到連我家雞排店油鍋都沒檢察官這句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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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8:24, 3年前 , 291F
我家巷口
02/09 18:24, 291F

02/09 19:11, 3年前 , 292F
不相信她的證詞是你的自由啊 但那不叫沒證據
02/09 19:11, 292F

02/09 19:12, 3年前 , 293F
而且事實上就算有證據某些人不相信一樣會繼續發作
02/09 19:12, 293F

02/09 19:13, 3年前 , 294F
所以滿足別人對於他們所謂證據的偏執根本不是言論自由的
02/09 19:13, 294F

02/09 19:13, 3年前 , 295F
前提
02/09 19:13, 295F

02/09 19:21, 3年前 , 296F
有證據和證詞就去告啊,FB是公司還是法院?
02/09 19:21, 296F

02/09 19:21, 3年前 , 297F

02/09 19:21, 3年前 , 298F
隨便google的 不確定有無參考價值…
02/09 19:21, 298F

02/09 19:27, 3年前 , 299F
https://urrl.cc/g5uKw 如果 法律不重要? 台灣如何偉
02/09 19:27, 299F

02/09 19:27, 3年前 , 300F
大?
02/09 19:27, 300F

02/09 19:31, 3年前 , 301F
看起來被害人的證詞並不一定能當作證據(?) 等專業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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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9:38, 3年前 , 302F
還好m你不是檢察官或法官
02/09 19:38, 302F
文章代碼(AID): #1W8SVpAn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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