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希望大家了解的事
※ 引述《CircusWorld (小丑世界)》之銘言:
: 然而在性騷擾防治法裡有很多案例在沒有人證物證狀況之下
: 是以當事人的證詞來做判決依據
: 保護受害者 VS 隨意亂栽贓 在這兩種完全反面的對立下 會衍伸出很多問題
: 性騷擾防治法裡的刑事責任是屬於告訴乃論
: 如果是男方被誤會 女方沒有提出刑事部分的告訴 只有提出行政罰跟民事精神賠償
: 就算事後男方被證明清白 也不能用偽證及誣告來告女方
: 真的能告的 也只有妨礙名譽這項
: 但311條裡有說明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不罰
: 女方可以說 她是誤會男方舉止 但這是為了自當防衛 為自己辯護
: 所以就算男方被證明清白 告女方妨礙名譽很難告成
引用你不是要對你怎樣 只是你講得比較詳細
其實現在的問題就是 女方完全沒有想提告的意圖
女方只是透過媒體來做輿論攻擊 男方就難以抵抗了
男方也很難提告 因為要證明損失什麼的提證不輕鬆
所以兩邊就像今天一樣 沒有誰要告誰
都在賣慘 都在鞏固自己的族群
男方用這種手段沒什麼錯 不如說這時候就該賣慘
因為他可以自稱"被社會性死亡"的受害者
可偏偏他賣起來就不好看 也沒有引起男性的共鳴
男方沒有明確的指出來自己處於"被社會性死亡"的邊緣
拐彎抹角講了一大堆結果很難感同身受
女方說自己是受害者 男方也說自己是受害者
然後誰也不告誰
一邊是性騷擾受害者 一邊是被社會死亡的受害者
我是覺得現在的法律對於"被社會性死亡"的保護太少了
真的處於"被社會性死亡"的邊緣時 很難做出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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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149.15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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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lter741225 (101.14.149.158 臺灣), 02/05/2021 16: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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