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hizz
作者 phizz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7則
限定看板:LAW
9F→: 父親既然有請律師,就讓父親決定,擔心也沒用。07/01 01:34
10F→: 另外,縱使檢察官有發動拘提搜索,也不表示罪證確鑿,07/01 01:34
11F→: 您就相信自己的家人,毋須因為樓上v大的見解而過於擔心。07/01 01:36
12F→: 重利不是重罪,父親決定認賠早日結束糾紛,不見得是壞事。07/01 01:40
45F推: 法院核發搜索票跟無合理懷疑的有罪心證門檻仍有相當差距,07/01 19:40
46F→: 這是實際承辦案件的檢審辯或司法警察都知道的事。07/01 19:41
47F→: 更不用說重利罪的急迫輕率無經驗的確是重要爭點,07/01 19:42
49F→: 檢警在未問過被告之前,所聽的都是借錢一方片面之詞,07/01 19:43
52F→: 更何況重利如果沒有暴力討債,道德上的可責性根本不高。07/01 19:45
53F推: "重利沒和解都幾個月在判",你到底有沒有查過相關判決啊?07/01 19:49
54F→: 把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法院行政列為搜索票的"層層關卡"07/01 19:52
55F→: 顯然只見形式未見實質。07/01 19:53
56F→: 我本意在安撫原PO,畢竟她根本幫不上忙。07/01 19:54
63F→: 我就直說了,v大您很熱心,但許多法律見解真的有待斟酌。07/01 20:11
64F→: 我上則推文並未看到v大的最新推文,就此補充。07/01 20:12
68F推: 原PO看來沒唸過法律,他說的"上訴"可能是誤解。07/01 20:17
6F→: 的確是很基本的文義解釋,只是對保險實務不熟,搜尋一下。06/04 00:38
4F→: 檢察官相驗(驗屍)時是否已經問過你及其他同事?05/19 23:40
5F→: 檢察官或許認為該問的都問了,就沒有再請你去問話。05/19 23:41
6F→: 應該是在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中。05/19 23:42
7F→: 更或許認為與你關係不大,在結案前,自然就不會再打擾你。05/19 23:43
8F→: 有無問另一名護理師及醫生現狀如何?醫院沒有幫忙嗎?05/19 23:44
9F→: 總之,就靜下心來等,不要亂想。05/19 23:46
10F→: 既然該做的都有做到,就不用擔心。檢察官也是毋枉勿縱的。05/19 23:47
11F→: 更有可能,家屬在檢察官偵查的過程中,05/19 23:47
12F→: 所以也沒有要追究你的責任,後續偵辦自然就不會通知你。05/19 23:48
13F→: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偵查階段1到2年很常見,超過的也不少。05/19 23:49
6F→: 找律師的話要自己衡量律師費跟可能判賠的金額,05/19 23:52
7F→: 地檢署或法院認為你不成立犯的理由?05/20 00:02
8F→: 無過失行為,或雖有過失行為但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05/20 00:02
9F→: 若車禍發生你根本沒有過失,民事方面也不用太擔心。05/20 00:03
10F→: 若仍有過失,可能多少就要就死者受傷的部分賠償。05/20 00:04
11F→: 請對方就「損害」及「請求賠償金額」都要提出證明,05/20 00:07
12F→: 對方提出的單據也要檢視是否真正、合理05/20 00:08
13F→: 又車禍是前年發生的,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05/20 00:09
14F→: 家屬是過了2年才提告嗎?05/20 00:10
15F→: 你可以搜尋「民事閱卷規則」,自行去法院閱卷,05/20 00:11
16F→: 也可以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車禍的相關判決。05/20 00:12
17F→: 當然,如果資力無虞,請律師是最省事、安心的。05/20 00:12
2F推: 驗尿陰性,施用毒品部分會不起訴;只成立持有毒品罪。05/11 12:49
3F→: 因為內勤檢察官問過了,所以檢察官可能不會再傳。05/11 12:49
4F→: 如果希望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請積極具狀表示,05/11 12:49
5F→: 否則檢察官可能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05/11 12:50
6F→: 判決後,不會要你馬上繳,還要等判決確定,05/11 12:50
7F→: 地檢署執行科也會通知你。05/11 12:50
1F推:只要該罪的主刑有「有期徒刑」就算,05/27 13:20
2F→:範圍比「最輕本刑」還廣,05/27 13:20
3F推:i以參考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的適用。05/27 13:23
4F推:所以其實就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orz。05/27 13:25
5F推:彈劾證據到底是用來爭執證明力還是證據能力啊?06/12 17:13
6F→:刑求傷痕作為自白證據能力的彈劾證據?06/12 17:14
1F→:請參考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309號裁定07/05 10:11
2F→:結論是要繳07/05 10:11
13F→:「裁判費」不等於「訴訟費用」07/05 11:41
2F→:還是要經過孩子的母親同意11/07 19:53
3F→:如果她不同意,就上法院請求變更子女姓氏,11/07 19:54
4F→:但你要告訴法官"改姓對小孩子有什麼好處"11/07 19:55
5F→:而不只是你個人的意願或喜好。11/07 19:55
6F→:另外,在上法院前,您要先去戶政事務所變更為您母親的姓喔11/07 19:56
7F→:在您還沒改姓以前,11/07 19:56
8F→:法官不能直接把小孩子的姓氏變更成您母親的姓。11/07 19:56
13F→:喔 我搞錯了 以為小孩現在跟媽媽姓 sorry11/07 20:21
16F→:結婚登記推定婚姻關係存在之效力,09/15 17:38
17F→:已因結婚證書上證人簽名為偽造而被推翻,09/15 17:39
18F→:故應由女方舉證證明有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09/15 17:41
19F→:另為我個人還是不認為交付聘金是結婚儀式,09/15 17:42
20F→:如果我是男方律師,我會主張該場宴客是訂婚,而非結婚。09/15 17:43
21F→:畢竟民法有訂婚之規定,而聘金依習慣是訂婚時給的,09/15 17:49
22F→:再依民法第979條之1訂婚贈與物返還之規定,09/15 17:50
23F→:而結婚卻無類似之規定,09/15 17:52
24F→:有交付聘金之行為事實上應先推定為訂婚而非結婚。09/15 17:53
25F→:不過在賓客皆認知為結婚宴之情形,倒是沒多大影響。09/15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