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緩起訴撤銷要件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刑訴§253-3 I(1)規定: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
請問這個「有期徒刑」是指最輕刑還是最重刑?
雖然直覺上這個的答案應該是「最重」,
不然就會有「再犯傷害罪,竟不能撤銷緩起訴」
這種不合社會觀感的情形(儘管我個人基於對刑§234、235的反感,是蠻樂見的)
(刑訴§253-2 I(8) 搭配 §253-3 I(3) 應該可以防堵一些,但似只針對相同罪行)
不過卻沒有看到直接證據....
目前已有想過一些如下:
一、與緩刑的比較
問過幾位法律系學長,第一時間都回答
「與刑總關於緩刑的規定(刑§74 I、§75-1 I)法理相同」
但是緩刑相關規定看的是宣告刑,而
刑訴§253-3 I(1)僅以「提起公訴」為要件,必然非宣告刑而只能是法定刑,
是故與緩刑(及其撤銷)要件不同。
二、立法解釋
立法院法律資料庫關於立法理由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455291011800.htm
也沒有提到....(目前還沒有翻立法院公報)
三、法條結構(體系解釋?)
查刑訴法其他條文用語
(一)以刑之輕重而有程序上之差別者,多為
「最『重』本刑為X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X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用語
§253-3 I(1)係稱「以上」,應可認與前述後者之法理相近。
(二)刑訴§36之用語為「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如§253-3 I(1)構成要件與之相近,應亦用相同語句即可。
既然語句並不相同,或可認用意亦不相同,即非指「最重本刑」
(三)據上推測,應是「故意更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
四、司法解釋
唔,我不知道關鍵字要怎麼下才好
沒有找到直接對之的判解函釋
而儘管都只有瞄到「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的案子被撤銷緩起訴的後續判決,
但畢竟沒找到不代表不存在...
五、行政解釋
(顯示為更不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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