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緩起訴撤銷要件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看板LAW作者 (阿空)時間12年前 (2013/05/26 13:27),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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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253-3 I(1)規定: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 請問這個「有期徒刑」是指最輕刑還是最重刑? 雖然直覺上這個的答案應該是「最重」, 不然就會有「再犯傷害罪,竟不能撤銷緩起訴」 這種不合社會觀感的情形(儘管我個人基於對刑§234、235的反感,是蠻樂見的) (刑訴§253-2 I(8) 搭配 §253-3 I(3) 應該可以防堵一些,但似只針對相同罪行) 不過卻沒有看到直接證據.... 目前已有想過一些如下: 一、與緩刑的比較 問過幾位法律系學長,第一時間都回答 「與刑總關於緩刑的規定(刑§74 I、§75-1 I)法理相同」 但是緩刑相關規定看的是宣告刑,而 刑訴§253-3 I(1)僅以「提起公訴」為要件,必然非宣告刑而只能是法定刑, 是故與緩刑(及其撤銷)要件不同。 二、立法解釋 立法院法律資料庫關於立法理由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455291011800.htm 也沒有提到....(目前還沒有翻立法院公報) 三、法條結構(體系解釋?) 查刑訴法其他條文用語 (一)以刑之輕重而有程序上之差別者,多為 「最『重』本刑為X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X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用語 §253-3 I(1)係稱「以上」,應可認與前述後者之法理相近。 (二)刑訴§36之用語為「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如§253-3 I(1)構成要件與之相近,應亦用相同語句即可。 既然語句並不相同,或可認用意亦不相同,即非指「最重本刑」 (三)據上推測,應是「故意更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 四、司法解釋 唔,我不知道關鍵字要怎麼下才好 沒有找到直接對之的判解函釋 而儘管都只有瞄到「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的案子被撤銷緩起訴的後續判決, 但畢竟沒找到不代表不存在... 五、行政解釋 (顯示為更不會查) -- ╭ ╭ ╭╮╭╮http://kong0107.blogspot.com/ Υ ╪ ╭─╮ ─╮ ││││ ╮ ╮ ╭── Υ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16.61

05/27 13:20, , 1F
只要該罪的主刑有「有期徒刑」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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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20, , 2F
範圍比「最輕本刑」還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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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以參考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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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25, , 4F
所以其實就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orz。
05/27 13:25, 4F

08/22 17:39, , 5F
喔對耶 有§47可以做體系解釋...感謝~
08/22 17:39, 5F
文章代碼(AID): #1HePqzlV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