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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resta 在 PTT [ PttLife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5則
限定看板: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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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勞動部認定UE為僱用,正在打行政訴訟,不知道判決結果?11/23 21:19
3F→: 勞保,不若職保。除學校、漁業、職業訓練中外,有五人以11/16 06:03
4F→: 上要件。 既然支援需事先申請,但卻未在個別支援時段提供11/16 06:03
5F→: 工作,應可視為不供給充分工作。醫療機構應該很好講,講11/16 06:03
6F→: 不通再強硬就好。什麼是,無薪練習?11/16 06:03
7F→: 不急的話,不定期勞雇,提早講都可以離職。11/16 06:27
8F→: 不急,和資遣費11/16 06:40
4F→: 偽造票據記得是執票人負舉證責任,記得跟檢察官講10/27 15:09
5F→: 你是背書,還是發票?10/27 15:10
1F→: 需要想其他法律關係,時效取得地役權或不動產臨地關係07/27 10:47
29F→: 痔瘡規律每月六天出血,建議看醫生08/02 06:55
9F→: 使用借貸隨時可以終止07/27 10:45
10F→: 需要想其他法律關係,時效取得地役權或不動產臨地關係07/27 10:47
1F→: 先簽預立醫療決定書01/28 12:39
4F→: 我覺得, 29401/31 06:54
8F→: 你那不是補助,那是健保認定是否給付特定內容的申請。令12/01 17:18
9F→: 堂住院,應該屬你跟院方簽訂契約,所以屬你本身債務12/01 17:18
20F→: 案例算轉入長期照護機構,與一般急性醫院不同。在轉院程12/01 22:17
21F→: 序中,接受轉院方,不會跟病人本人約定照護,如果家人不12/01 22:17
22F→: 願接手,通常會有社工介入。12/01 22:17
23F→: 重新看過,我可能搞錯了12/01 22:21
24F→: 我想令堂急救過後,數十日死亡,意識極有可能沒有恢復。12/01 22:58
25F→: 就算院方一開始緊急處理,之後的醫療行為,一定會找扶養12/01 22:58
26F→: 義務人負責。12/01 22:58
33F→: 我是沒看過“連帶”保證人,沒看過醫院單張要求放棄先訴12/02 08:39
34F→: 抗變權條款12/02 08:39
35F→: 臺大的自費同意書,第一次看到12/02 10:25
51F→: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三條12/02 12:41
52F→: ,仍需向扶養義務人追討12/02 12:41
53F→: 醫院實務上,在急救室辦理住院,無論病人狀況為何,必定12/02 12:45
54F→: 找第三人辦理住院,就算是路倒無身份之人也是找社工。12/02 12:45
55F→: 醫療契約限定病患本人與院方之間,並不符合現行醫療院所12/02 12:48
56F→: 運作。12/02 12:48
8F推: 真不清楚,為什麼相信保險公司?為了九萬留案底?07/14 14:40
2F推: 你可以報警05/2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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