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oresta
作者 oresta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01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18F→: 升遷是看學術的能力12/28 16:41
4F→: 民法 1030-3。嚴格上說,分配之後才叫做遺產11/11 14:15
5F→: 看贈與的時間11/11 14:16
5F→: 釘子移位,X光照得出來。MRI是看別的東西。11/06 08:00
6F→: 鬆脫的原因很多11/06 08:01
9F→: 釘子是前後移動,不是左右,所以二維就可以。打錯位置才11/06 10:06
10F→: 需要三維11/06 10:06
11F→: "釘子移位"11/06 10:07
19F→: 我剛剛說的前後,是釘子方向,不是病人方向。整個釘子要11/06 10:24
20F→: 變換方向,也要先整個脫離骨頭內路徑,那也會變換整個方11/06 10:24
21F→: 向11/06 10:24
26F→: 移位的釘子不可能鎖回去,一定是換新的。除非釘子除移位11/06 11:09
27F→: 有其他解釋,在這範圍外既然沒有損害,有無過失還需要爭11/06 11:09
28F→: 執嗎11/06 11:09
76F→: 苦主不滿六個月不能行走,是指骨科不開這個刀,就可以活11/07 18:30
77F→: 蹦亂跳?還是世上有完美的刀,開完就可以下床?骨頭復原11/07 18:30
78F→: 需要時間,復健過程可能有變化,自己都說不出有什麼問題11/07 18:31
79F→: 。PO出來,就好像車禍案件,有一些人自以為是車神。連我11/07 18:31
80F→: 都要去醫學網站查詢如何診斷移位,還有人建議CT?11/07 18:31
81F→: 如果在原醫院最後一張X光與術後第一張沒有變化,與新光有11/07 18:36
82F→: 很大的不同,不知道有哪位法學大師可以舉出過失?11/07 18:36
83F→: 不過,我相信法治,所以支持苦主提起告訴。 醫爭法明年一11/07 19:05
84F→: 月實施,回文的爭論感覺沒有意義11/07 19:05
94F→: 調解不需找律師,是醫師方才需要擔心不利影響11/08 06:28
95F→: "醫院方"11/08 06:32
98F→: 唯一隱藏性債務人是醫療方,談不攏,無法快速解決,就是11/08 07:39
99F→: 調查更嚴謹的訴訟程序,病患有何損失?你該不會以為調解每11/08 07:39
100F→: 次都會成功吧!大部分想要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期待公正第11/08 07:39
101F→: 三方參與罷了11/08 07:39
102F→: 那要律師幫忙什麼?11/08 07:39
103F→: 訴訟外程序較不嚴謹,所以才會『快』,順便回應你前面問題11/08 07:45
6F→: 樓上很厲害歐,可以知道傷是誰打的11/03 23:52
7F→: 可能像齊天大聖有簽名吧11/03 23:53
1F→: 沒有值班打卡紀錄->先跟勞動局投訴。既然沒有打卡紀錄,11/02 07:18
2F→: 獎金是依列冊,沒有列冊,就不會發給。看起來,組長要另11/02 07:18
3F→: 外給你?11/02 07:18
4F→: 怪異的公文解讀方式,那夜班護理師?11/02 07:22
5F→: 我知道的是,專責病房的醫事人員都是專任,避免傳播。但11/02 07:25
6F→: 你還會跑長照,可見貴院制度有很大問題11/02 07:25
7F→: 專責那件,是我誤解,不是所有醫事人員有此限制11/02 07:33
18F→: 調呼吸器應該要到現場才能調11/02 11:27
11F→: 收養認可溯及生效,但契約有公證嗎?10/25 18:37
11F→: 要看傷口10/22 09:55
12F→: 敵性證言,應該也要補強證據10/22 10:00
13F→: “人”10/22 10:10
19F→: 如果檢察官認定有罪的標準,與法官認定程度不同,那中間10/22 10:47
20F→: 差異應由何人補足?10/22 10:47
28F→: 被告可以提彈劾,降低證明程度10/22 17:24
29F→: 如果一開始就沒有到確信程度,那辯護律師也太輕鬆?10/22 17:25
1F→: 第五點,有很弱嗎?10/22 09:37
52F→: 我可以請警察到我社區門口站崗嗎?09/25 16:55
53F→: 蠻羨慕的09/25 16:56
3F推: 向衛生局聲請調解09/21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