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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transition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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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我知道啊,我本來就沒有這樣說,這是一個好問題,而07/04 22:07
7F→: 我的建議寫得很清楚了。07/04 22:07
20F推: 確實沒有定義,但可以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07/04 12:55
12F推: 就許士宦那三本,而且這三本都是共筆,其實很快就可01/25 21:28
13F→: 以看完。01/25 21:28
11F推: 推~02/06 14:35
82F推: 就第19題,不然你認為什麼時候才會既遂? 如果認為是11/04 19:15
83F→: 要跑到沒有人追才會既遂,那等於是讓既遂與未遂的基11/04 19:15
84F→: 準,取決於有沒有在後面追的荒謬結論。11/04 19:15
85F→: 就第21題,就行政處分相對人簽名的部分,根本沒有文11/04 19:17
86F→: 書可言,相對人簽名時警察並沒有在製作文書。11/04 19:17
87F→: 就應訊時也沒有不實的問題,因為相對人說什麼,警察11/04 19:18
88F→: 就紀錄什麼。11/04 19:18
17F推: 不能這樣理解這個問題,會產生這個問題是因為民法訴10/23 17:13
18F→: 訟法第132條規定只能向訴訟代理人送達,除非有但書10/23 17:13
19F→: 的情形,所以上訴期間當然是以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生效10/23 17:13
20F→: 起算。10/23 17:13
21F→: 而之所以會有這個區別的原因是,刑事訴訟的被告應該10/23 17:17
22F→: 要為其辯護人的訴訟行為負責嗎? 就算要負責,負責的10/23 17:17
23F→: 程度到哪裡? 會造成這個制度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比例原10/23 17:17
24F→: 則下,對於不同訴訟主體訴訟權限制的程度不同。10/23 17:17
46F→: C錯的原因是271不考慮意圖,就這麼單純,你會有這種10/11 00:16
47F→: 問題應該是唸書不看法條。10/11 00:16
48F→: 或是沒有搞清楚故意跟意圖的區別。10/11 00:18
37F→: 李的教科書就是非常適合本來就念王跟邱的。會很順。10/04 15:28
37F→: 跟救濟也沒有必然關係,因為事實行為也是可以救濟的09/30 01:22
38F→: 所以就是看你怎麼去論述有沒有法效,重點不是結論,09/30 01:23
39F→: 而是論述,你必須要具體論述有或沒有法效。09/30 01:23
10F→: 不清楚現在的補習班是怎麼教的,不過這個概念講的最09/30 08:02
11F→: 清楚的,應該還是李建良教授。請參其,09/30 08:03
12F→: 「狀態責任」概念的辨正與運用,台灣法學雜誌,09/30 08:03
13F→: 期。09/30 08:03
14F→: 第246期。09/30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