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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ymeyou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12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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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推: 六七年前大家看比特幣也是這樣….223.137.106.9 04/01 18:34
4F推: 推!03/30 17:21
187F推: 支持,不為五斗米折腰42.72.121.213 03/13 11:28
13F推: 認真推!值得看01/02 21:59
12F推: (一)看了陳老師的論述後,乙不論對丙或丁的契約行為都11/30 08:08
13F→: 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先敘明。11/30 08:08
14F→: (二)但物權行為部分,因為乙嗣後取得所有權,會使無權11/30 08:08
15F→: 處分溯及自始有效,也就是乙對丙丁兩個物權行為都有效,11/30 08:08
16F→: 原則上丙會先取得所有權。11/30 08:08
17F→: (三)但因為乙又把車子賣給丁,這裡對丙而言,又構成一11/30 08:08
18F→: 次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所有權。11/30 08:08
19F→: 會用到118條3項的點在於,討論乙嗣後取得所有權的時候,11/30 08:08
20F→: 會使其無權處分溯及自始有效,那乙對丙、乙對丁兩個物權11/30 08:08
21F→: 行為誰優先呢?就用118條3項判斷,所以在還沒有(三)的11/30 08:08
22F→: 前提下,要依該條規定判斷丙跟丁誰優先取得所有權。11/30 08:08
23F→: 但你認為直接用善意取得判斷丁取得所有權而認為沒有11811/30 08:13
24F→: 條3項的判斷必要性,論述上會有一點跳躍,直接略過(二11/30 08:13
25F→: )的層次。 但其實在物權行為效力上,討論(二)會是更11/30 08:13
26F→: 加詳盡的作法,因為乙再次出售給丁時,其實是丁對丙得主11/30 08:13
27F→: 張善意取得。但你的想法是,丁直接對乙主張善意取得就好11/30 08:13
28F→: 了啊,幹嘛論述丁。 這裡應該是你思考上的盲點。11/3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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