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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tin1007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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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未成年人雖有識別能力,但其違反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12/30 19:53
11F→: 跟成年人不一樣,所以未成年人就其能力已盡注意義務卻12/30 19:53
12F→: 仍造成他人損害,不代表法代監督沒有過失12/30 19:53
13F→: 未成年人雖有識別能力,但其違反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12/30 19:54
14F→: 跟成年人不一樣,所以未成年人就其能力已盡注意義務卻12/30 19:54
15F→: 仍造成他人損害,不代表法代監督沒有過失12/30 19:54
18F推: 異議視同訴願的必須要該執行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吧10/17 12:03
17F推: 你約都訂了本來就不能亂違約,但婚約不能強制執行,09/23 13:31
18F→: 所以走損害賠償,如果你想不受婚約拘束又不想賠償,就09/23 13:31
19F→: 只能合意解除或看有沒有法定解除事由,基本上就是違09/23 13:32
20F→: 約跟解約的差別,配上身分法的特性09/23 13:32
26F推: 976各款事由就是嚴重到立法者覺得解除婚約情有可原,09/23 16:38
27F→: 所以任何一方對該事由有部分責任(有過失)的話,為了09/23 16:38
28F→: 結婚付出的損失就該自己吸收。但978則是因為發生其他09/23 16:38
29F→: 不到可以解除婚約的其他事由(當然也可能一方單純不想09/23 16:38
30F→: 結婚了)而違約,此時被違約的一方所付出為準備結婚的09/23 16:38
31F→: 財產上損失就該由他方賠償09/23 16:38
32F推: 舉例來說,婚約訂定後男的被抓到在路上跟其他女生牽牽09/23 16:42
33F→: 小手,女的氣到不想結婚了,但此時因爲沒有嚴重到97609/23 16:42
34F→: 的解除婚約法定事由,所以這時女的違反婚約仍須賠償男09/23 16:42
35F→: 的為準備結婚所付出的財產上損失(如已付的婚禮場地訂09/23 16:42
36F→: 金)09/23 16:42
37F推: 所以男的雖有過失仍得依978請求財產上損賠09/23 16:43
47F推: 並沒有使用借貸下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就不能類推425,09/12 23:45
48F→: 你的主張只是其中一種價值判斷,別這麼斬釘截鐵,租09/12 23:45
49F→: 賃之所以債權物權化是因為其所欲達成的契約目的本質上09/12 23:45
50F→: 與物權有九成像,買賣不破租賃的價值取捨不只保護弱09/12 23:45
51F→: 勢承租人,還有維持這個高度近似物權的物之使用秩序,09/12 23:45
52F→: 達到社會財產利用的安定09/12 23:45
56F推: 這是可以支持你否定類推425見解的理由,但不是不能開09/13 00:45
57F→: 起討論要不要類推425的依據09/13 00:45
58F→: 另外就5年後才能拆來說,事實上已可以讓建物所有人另09/13 00:46
59F→: 作安排,不論是再想辦法說服土地所有人設立地上權或出09/13 00:47
60F→: 租建物減少損失。事實上民法840就有個酌量延長地上權09/13 00:48
61F→: 同樣不能達到永久保存建物,但賦予緩衝期間以利安排09/13 00:49
62F→: 我個人也是支持不能類推425,但能不能討論是另外一回09/13 00:51
10F推: 同樓上,所以縱使三審維持原判確定,也能對二審判決09/09 22:19
11F→: 提起再審,並非二審跟一審判決都不見09/09 22:19
39F推: 雖然原原po像在傳教,還是討論一下,就以要求是單方面09/07 12:01
40F→: 而期約是雙方意思一致來看,123的主體既然是尚未具公09/07 12:03
41F→: 務員身份的一般人,單單的要求而沒有任何人與其行為達09/07 12:05
42F→: 成對價關係的合意是否足以侵害對公務員正當信賴的法益09/07 12:07
43F→: 舉例來說,一個考生跟朋友說,給我5000,等我考上警察09/07 12:10
44F→: 臨檢遇到你酒駕就放你走,但朋友完全不鳥他09/07 12:12
45F→: 跟一個警察直接跟朋友這樣要求5000,有沒有差呢?09/07 12:14
46F推: 另外,單單要求是否能夠"履行",從122條第2項文意來看09/07 12:21
47F→: 似乎肯定公務員單方要求期約後,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09/07 12:22
48F→: 但本項要罰的似乎是公務員因對價賄賂影響而違背職務09/07 12:23
49F→: 單單要求沒人鳥的違背職務,是圖利還是賄賂,小弟覺得09/07 12:26
50F→: 有討論空間09/07 12:26
51F→: 回頭來說,123有"為公務員後履行"要件(就不討論性質)09/07 12:28
52F→: 單方要求後,是否能因此履行呢09/07 12:29
2F推: 形式拘束力:不能任意撤回;實質拘束力:他方承諾契04/23 16:07
3F→: 約即成立。156條對話邀約非立即承諾失其拘束力04/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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