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lkksppet
作者 lkksppet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23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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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F→: m版友對於誘捕到貓後續處置如下:第一次誘捕,已知誘捕08/17 22:02
838F→: 物件警戒心強,卻未關籠導致逃脫,增加誘捕難度。第二08/17 22:02
839F→: 次誘捕成功,檢查後發現該物件患有貓愛滋,若送養不出08/17 22:02
840F→: 打算原放,提高該地區健康貓的染病風險。m版友一直強調08/17 22:02
841F→: 看到貓很可憐,誘捕送養是想為貓找一個家,但並不是存08/17 22:02
842F→: 著好心,做出來的行為都一定是好事08/17 22:02
849F→: 一般而言抓到警戒心強的浪貓,製造一個陰暗狹小空間可08/17 22:29
850F→: 供躲藏(如關籠蓋布),這是最普遍的處置方式,太大的08/17 22:29
851F→: 空間對警戒心強的貓而言反而沒有安全感,一整個房間對08/17 22:29
852F→: 於一隻剛誘捕到且警戒心強的浪貓,並不是一個良好的安08/17 22:29
853F→: 置空間。關於染上貓愛滋的時間點,W版友說的是其中一種08/17 22:29
854F→: 可能性,貓的確有可能在一次誘捕逃脫中間這段期間染病08/17 22:29
855F→: ,當然也可能不是,但是提出一種假設並不犯法,m版友也08/17 22:29
856F→: 無法證明貓在第一次誘捕時就已感染貓愛滋,所以並不能08/17 22:29
857F→: 說W版友的說法就一定是錯誤的08/17 22:29
860F→: 況且m版友直接在推文內回覆W版友,「請不要檢討有愛心08/17 22:34
861F→: 的人」,從這句話看起來m版友並不覺得自己對於該物件的08/17 22:34
862F→: 處置方式有什麼需要改善的地方,無怪乎W版友會用狡辯來08/17 22:34
863F→: 形容m版友的解釋,光是染上貓愛滋,送不出還打算原放,08/17 22:34
864F→: 這點就很值得討論了08/17 22:34
871F→: 以我的觀點,誘捕者說送不出去就原放,和強調自己有愛08/17 22:46
872F→: 心,因為有愛心所以不能批評,都是在情勒觀看者,如果08/17 22:46
873F→: 沒有能力處理誘捕到的物件,不如就單純做抓紮,R回後不08/17 22:46
874F→: 餵食,生命自己會找到出路08/17 22:46
878F→: 我不覺得m版友的行為是誠實,比較像「我沒有錯,為什麼08/17 23:07
879F→: 不能說,為什麼要批評我的做法」,m版友態度也很強硬,08/17 23:07
880F→: 對於不合心意的言論直接向版主檢舉,推文中也舉起愛心08/17 23:07
881F→: 大旗揮舞,怎麼看都不像覺得自己處置方式有問題的做法08/17 23:07
882F→: 吧08/17 23:07
885F→: m版友的處置方式的確有需要改進的地方,W版友並沒有漫08/17 23:12
886F→: 無目的批評攻擊,W版友是針對m版友的做法提出自己的看08/17 23:12
887F→: 法,難道與發文者提出不同意見,這樣就是攻擊嗎?08/17 23:12
891F→: 我上面也說了,W版友並沒有無目的的謾罵批評,是就m版08/17 23:18
892F→: 友的做法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果提出與發文者不同,或相08/17 23:18
893F→: 反的意見會被認為是攻擊,那我也應該要進桶,以這個判08/17 23:18
894F→: 決的標準來看,我點出m版友處置方式的問題,這樣的行為08/17 23:18
895F→: 也是在攻擊m版友08/17 23:18
898F→: 從內文補充和推文回覆看起來,m版友不覺得自己的處置方08/17 23:22
899F→: 式有問題,他的解釋行為都在為自己辯駁,「我沒有錯,08/17 23:22
900F→: 為什麼要批評我?」m版友的處置方式真的「這麼對」嗎?08/17 23:22
907F→: 是的我也在假設,試問假設違反哪一條版規呢?如果沒有08/17 23:25
908F→: 違反版規,只是假設的情況讓版友覺得「不舒服」這樣就08/17 23:25
909F→: 判水桶,這樣的判決,很容易引起爭議,例如現在08/17 23:25
1000F→: 對某些人來說,批評等於攻擊,這類人比較需要厚厚的同08/18 12:05
1001F→: 溫層,不管做的再糟糕,同溫層還是拍拍抱抱鼓勵溫暖加08/18 12:05
1002F→: 油,怎麼能檢討這麼有愛心的人呢?08/18 12:05
6F推: 推,辛苦了05/23 20:05
95F推: 前版主還不知道自己是因為濫權、隨意擴權解釋版規被解05/22 16:15
96F→: 職,濫權還自以為正確的心態,被拔掉真的剛好而已05/22 16:15
97F→: 民主社會質疑執法者、質疑政府,是人民基本的權力,如05/22 16:20
98F→: 果人民(版友)不能質疑政府(版主),和對面極權政府05/22 16:20
99F→: 有什麼兩樣?還是前版主所謂「想要打造的版風」就是極05/22 16:20
100F→: 權?05/22 16:20
105F推: 回樓上版友,是的,前版主自行修改版規,並無經過版友05/22 16:24
106F→: 投票或公告,這種濫權者,被拔只能說大快人心05/22 16:24
111F推: 版友去申訴,小組長覺得版友申訴有理,前版主無法勝任05/22 16:31
112F→: 版主一職故做出解職處理,還有人看不懂小組長寫的解職05/22 16:31
113F→: 原因,真的會笑05/22 16:31
120F推: 小組長的意思是累犯在版規內有規範可加重處罰沒有問題05/22 16:41
121F→: ,但是發言紀錄不等於這些過去言論觸犯了版規,之前沒05/22 16:41
122F→: 處罰,後面不能追加說要處罰(法不溯及既往),真的很05/22 16:41
123F→: 明顯沒有解釋法規的能力欸05/22 16:41
137F→: 前版主的連署文還被發現灌票爭議,版友申訴了,目前在05/22 16:45
138F→: 等裁決05/22 16:45
142F推: 前前版主做成的裁決,版規沒有解釋警告多久失效,201605/22 16:51
143F→: 距今已經是7年前的事,以處罰的輕重斷定時效,警告的期05/22 16:51
144F→: 限也早就過了,所以小組長才裁決說這是發言紀錄,不是05/22 16:51
145F→: 判決,真的完美表演拿著雞毛當令箭05/22 16:51
148F→: 還是前版主要出來說「版規沒說,所以由我認定警告一次05/22 16:53
149F→: 永久有效」?真的會笑死05/22 16:53
150F→: 我真的要笑死了 XDDDDDD05/22 16:53
1F→: 所以原po承認30萬條款,預期效果是想用來搞人的嘛,這05/21 12:53
2F→: 樣正常人想避開這種合約,也很合理啊05/21 12:53
3F→: 這種人一萬二都繳不出來,如果送養物件真的出事,有能05/21 12:55
4F→: 力付30萬嗎?05/21 12:55
6F推: 推這篇論點清晰的專業法律文章,我對中途原放的的疑慮05/19 19:41
7F→: 也是針對誘捕後有照顧、送養行為的TNA,並非單純誘捕、05/19 19:41
8F→: 節育、回置原地的TNR,中途在誘捕流浪動物送養前,本就05/19 19:41
9F→: 該衡量自身能力,而不是送不出去,可以不負責任的原放05/19 19:41
10F→: ,以現行法規這樣的行為就是棄養05/19 19:41
254F推: 一般飼主在外面抓到一隻貓,養了三個月,把貓帶去原本05/20 20:11
255F→: 抓到的地方放走,這就叫棄養,一樣的行為,不會因為不05/20 20:11
256F→: 同人做,就變成合理合法05/20 20:11
7F推: 判決自由心證就算了,現在連版規都是自己說了算,貓版05/18 18:59
8F→: 需要的是版主,不是版皇05/18 18:59
2F→: 板主您好,有晶片可以依據晶片登記者為判斷依據之一,05/15 15:21
3F→: 若是送養物件尚未施打晶片,中途說未送養成功,該動物05/15 15:21
4F→: 即會原放,請問版主,這樣文章算違反版規7-2嗎?05/15 15:21
6F→: 板主您做成的判決就是判例,根據您的判決,推文內容引05/15 15:31
7F→: 導飼主放生(野放)動物,違反版規,故詢問,若中途(動物05/15 15:31
8F→: 所有人)在認養文中明示送養不出會原放,這樣是否違反版05/15 15:31
9F→: 規7-2?05/15 15:31
12F→: 所以版主的意思是,推文引導飼主野放違反版規,若中途05/15 15:36
13F→: 說要原放,或是有推文引導中途原放,這樣合乎版規,請05/15 15:36
14F→: 問您的解釋是這個意思?05/15 15:36
17F→: 板主並沒有回答我上面的問題,請問若有推文引導中途原05/15 15:42
18F→: 放(如:送不掉乾脆原放好了),或是中途提到未送養成功05/15 15:42
19F→: 會原放,是否違反版規7-2?05/15 15:42
21F→: 所以版主的意思,中途並非動保法中飼主法條內的「動物05/15 15:44
22F→: 所有人」?05/15 15:44
44F→: 版主上一個作成的判決就是判例,因為版主判決「推文引05/15 17:41
45F→: 導飼主野放(原放、放生),違反動保法」,故產生疑問05/15 17:41
46F→: ,若有推文引導中途原放,或中途提到,未送養成功會原05/15 17:41
47F→: 放(放生、野放),是否違反版規7-2?板主一直迴避這個05/15 17:41
48F→: 問題,麻煩版主明確回答如何解釋此條版規,以避免日後05/15 17:41
49F→: 版友推文或發文違反版規05/15 17:41
51F→: 所以版主的解釋飼主的定義為:「施打晶片並登記才算飼05/15 17:46
52F→: 主」,但動保法中並未提到動物飼主依晶片登記者為主,05/15 17:46
53F→: 請問版主對於飼主解釋的的定義,是否與動保法對於飼主05/15 17:46
54F→: 定義相悖的疑慮呢?05/15 17:46
57F→: 那版主又怎麼能判斷上一篇文章中的貼文者是真正的飼主05/15 17:52
58F→: ?板主並未確認過晶片登記者為貼文送養版友,說不定那05/15 17:52
59F→: 隻送養的貓根本沒打晶片,根據版主對於飼主的解釋定義05/15 17:52
60F→: ,沒有晶片登記證明身分,不算飼主,既然不算飼主,那05/15 17:52
61F→: 推文建議貼文者野放,為何違反動保法?05/15 17:52
63F→: 但是板主之前又說飼主要用晶片登記證明,才能確認,所05/15 17:56
64F→: 以現在版主對於飼主的定義到底是晶片登記還是飼養事實05/15 17:56
65F→: ?05/15 17:56
67F→: 請版主正面回答問題,版主版規解釋飼主定義到底是晶片05/15 18:01
68F→: 登記還是飼養事實?若以飼養事實來定義,中途有飼養事05/15 18:01
69F→: 實即是飼主,中途原放亦違反版規7-205/15 18:01
71F→: 若以晶片登記者定義飼主,違規推文的貼文中,貼文者並05/15 18:12
72F→: 無提到晶片登記,僅敘述飼養事實,未經確認晶片登記者05/15 18:12
73F→: 為何人,故無法確認飼主05/15 18:12
75F→: 版主對判決自由心證,這是屬於版主的裁量權,現在的問05/15 18:43
76F→: 題是對於飼主定義也要自由心證,動保法中明確定義飼主05/15 18:43
77F→: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並未05/15 18:43
78F→: 以晶片登記者定義飼主,板主解釋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需由05/15 18:43
79F→: 政府機關認定,版主定義之飼主,為晶片登記者,但違規05/15 18:43
80F→: 推文的貼文中,並未提到晶片登記者為何人,故無法確認05/15 18:43
81F→: 飼主,既如此,又怎麼能判斷推文違規?05/15 18:43
87F→: 依照現行動保法來看,中途從哪個角度看都是飼主,這個05/15 18:54
88F→: 世界不是「我以為、我認為」就是怎樣哦05/15 18:54
99F→: 謝謝樓上m版友幫忙解釋,沒有質疑版主雙重標準,是請版05/15 19:40
100F→: 主統一標準,要不然不小心踩到版龜被桶就不好了05/15 19:40
147F→: 麻煩版主出來解釋一下,版主定義的飼主,是認定晶片登05/15 20:42
148F→: 記人,還是實際飼養行為呢?05/15 20:42
149F→: 如果是以晶片登記人認定飼主,那版主解釋與現行動保法05/15 20:46
150F→: 飼主定義相悖;如果以認定實際飼養行為為飼主,中途原05/15 20:46
151F→: 放亦違反版規7-2。請版主釋疑,並統一解釋版規的標準,05/15 20:46
152F→: 避免版友無所適從05/15 20:46
170F→: 回應版主,動保法目前並無TNR相關規範,但有規範飼主不05/15 21:01
171F→: 得棄養所管領動物,若政府要取締中途原放,完全有法規05/15 21:01
172F→: 依據。因此還是回到原本問題,請問版主對於飼主的解釋05/15 21:01
173F→: ,是根據晶片登記,還是根據飼養事實?根據晶片登記解05/15 21:01
174F→: 釋,違規推文貼文沒有提到晶片登記人,因此無法確認飼05/15 21:01
175F→: 主為何人;根據飼養事實,中途原放亦違反版規7-2。版主05/15 21:01
176F→: 一直說已經回答我的疑問,但是根本沒有,請版主正面回05/15 21:01
177F→: 答問題05/15 21:01
184F→: TNR不算,但是誘捕者已有照顧動物的事實,並且中途不只05/15 21:04
185F→: 有單純TNR,可能還會照顧送養動物更長的時間,請問版主05/15 21:04
186F→: 對於飼主的解釋(登記晶片認定制),是否與現行動保法(動05/15 21:04
187F→: 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相悖?05/15 21:04
192F→: 回天空大,根據PTT站規明示法律優位原則,版規解釋與法05/15 21:11
193F→: 律抵觸者無效,版主做成這個解釋明顯與動保法抵觸,故05/15 21:11
194F→: 此版規解釋應屬無效05/15 21:11
198F→: https://i.imgur.com/i6CEHXr.jpg05/15 21:12
320F→: 板主並沒有對飼主定義明顯與動保法牴觸之處提出說明,05/15 22:44
321F→: 也不對有疑慮之判決提出說明,這樣的版主如何能有效管05/15 22:44
322F→: 理看板?版主解釋版規不是只有自由心證,還必須提出合05/15 22:44
323F→: 理說明,以解釋版眾對於判決的疑慮,版主說一句沒錯判05/15 22:44
324F→: ,就打算無視對於版規解釋以及牴觸動保法的疑慮嗎?05/15 22:44
325F→: 還有前面已經說明過,動保法並無TNR相關規範,如果中途05/15 22:50
326F→: 送養不出將動物原放,動保處要開罰完全有法源依據,板05/15 22:50
327F→: 主依舊一直跳針中途原放看晶片,有晶片才證明棄養,TNR05/15 22:50
328F→: 不算在內。按照上述這個邏輯,只要說我是中途,誘捕是05/15 22:50
329F→: 為了TNR,不要打晶片,養再久原放都不會違反版規不會被05/15 22:50
330F→: 桶,這麼離譜的解釋,就是根據前面版主解釋版規得來的05/15 22:50
331F→: 結果05/15 22:50
348F→: 現在是版友對於版主版規解釋有疑問,請版主回答,怎麼05/15 23:10
349F→: 版主反過來問版友如何解釋版規?現在到底誰是版主?還05/15 23:10
350F→: 是版主沒有解釋版規的能力?05/15 23:10
479F→: 看版友要不要開個罷免版主連署文,我一定投票,這種05/16 10:57
480F→: 連版規都解釋不清楚的管版方式,還不如沒版主05/16 10:57
544F→: 為何版主說禁止此篇回文?請問哪條版規禁止討論文回文05/18 15:41
545F→: ?討論內容沒有踩版規,也是理性討論,板主真的以為公05/18 15:41
546F→: 開版面是自己說了算嗎?05/18 15:41
551F→: 修版規不需要經過版友投票或公告期,可以這樣直接生效05/18 16:25
552F→: 哦,還以為是在中國,原來是在PTT貓版05/18 16:25
888F→: 某些中途長期推行這類雙方權益完全不對等的認養合約,05/05 16:41
889F→: 「因為簽合約是為貓好,我為貓好我最大,認養人都要聽05/05 16:42
890F→: 我的」,認養人不同意合約內容,就開始情緒勒索,就是05/05 16:42
891F→: 這些這些自我感覺膨脹的中途,弄臭中途名聲05/05 16:42
2F→: 查詢全國收容所灣裡站,很多不能領養,原來這是台南市11/11 12:00
3F→: 府推廣民眾前往收容所認養的做法,長知識11/11 12:00
4F→: 今天再次查詢,發現上次查詢收容地點在灣裡收容所的多11/11 12:09
5F→: 隻幼貓,這次沒有出現在查詢系統裡,不知道是真的被一11/11 12:09
6F→: 般民眾認養走了,還是被愛爸愛媽打包帶走,還是資料從11/11 12:09
7F→: 系統裡面被刪除了呢?11/11 12:09
26F→: 原po願意幫忙貼文,也找中途認養,代表原po其實認同中10/04 11:02
27F→: 途設定條件與做法,既然如此版友提供意見,讓原po與中10/04 11:02
28F→: 途知道設定這些高標條件,不利於送養。認養文中提到母10/04 11:02
29F→: 貓沒送出去可能原放,原po回覆推文卻說中途原放的可能10/04 11:02
30F→: 性不高,有被情緒勒索的感覺,看了不是很舒服10/04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