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原放或棄養——中途原放合法性的討論
討論一下原放和棄養的界線。
文章分五節:第一節談TNR原放可能違反動保法;第二節談目前TNR是定位不明的
政策;第三節討論TNR與貓飼主寵登的抵觸;第四節探討TN後,中途送養失敗再R
的問題;最後談我覺得如果要明確劃出原放和棄養的界線,我們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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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R中的Return(原放)有違法(棄養)疑慮,其實是支持TNR入法的一個常見觀
點,台灣之心林雅哲獸醫師過去受訪時也曾表示類似看法:「入法才能讓執行團
隊減少束縛。」[1]
在TNR入法討論中,部份委員的〈動物保護法〉修法提案也把此爭議納入考量:
「為救援或絕育之目的而捕捉之流浪動物,在目的完成後得回置原棲息地。」以
及「為流浪動物絕育或管理之民眾,不得視為飼主或管領人。」(林岱樺提案版
本,2012);「為救援或絕育之目的而捕捉之流浪動物,在目的完成後得回置原
捕捉地點。」(吳焜裕提案版本,2017)。
綜觀來說,支持TNR入法者多認為以下現行條文,掣肘妨害TNR的實施:
第 3 條 第一項 第七款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 5 條 第三項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
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關鍵在於TNR實施者(以下稱實施者)究竟是不是飼主。如果是,實施者回置動物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不得棄養的規定;如果不是,實施者留置動物時,也不需遵守
同條(第五條)第二項——提供適當食水、安全環境等飼主責任規定,亦不符合
動保法立法意旨。
所以,依現行法規,TNR原放是可以解釋為「以違反動保法對待貓咪」。
https://i.imgur.com/VWkiYL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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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們政府在推行或補助TNR啊。
嚴格來說,雖然部份地方政府推行倡導TNR與下鄉絕育,但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面
對TNR的態度是「TNVR是方法之一,為現階段控制外部犬隻族群數量的短期技術性
作法,不宜訂為長期、常態性的行政機制。(2020)[2]」與「(TNR)主要問題
在於絕育後放養的犬群要怎麼管理?民眾是否能接受生活空間長期存有流浪犬群?
(2014)[3]」始終沒有鬆口支持TNR法制化。
然而,面對零撲殺後收容量驟增,地方政府也只能先調整入所條件,或採取原放
來減輕壓力。零撲殺後收容量只進不出,我們也是需要找到另外的配套措施,絕
育回置也是那時為了因應這個政策才推行的。[4]
所以,TNR目前就是一個中央主管機關有條件支持,地方主管機關用來減輕收容壓
力的綏靖政策。中央主管機關不曾做出明確解釋,地方主管機關也無能力去管制
(只有北市有相關辦法)並且也拿來當作減低收容量的方式。
原放是不是棄養?沒有明確法律解釋的情況下,我覺得答案取決於每個人對TNR的
支持程度。分別跑去貓瘋和腸花問,得到的答案肯定截然不同。
https://i.imgur.com/BkJgZtk.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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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過,動保法定義的飼主是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雖然同法第19條有規定飼
主飼養公告寵物(目前只有狗)應辦理寵登,但這是飼主義務,不是飼主條件。
有沒有辦寵登並不是飼主或所有人認定的唯一條件,除了北市,其他地方甚至沒
有強制貓飼主辦寵登。寵登也不是棄養的要件,沒晶片可以掃,看監視器查車牌
找棄養人也不是沒有過。
那當中央有條件支持的TNR又遇上地方須強制寵登的貓,會發生什麼事?我先前詢
問過台北動保處,寵登和原放相關法律問題時,得到以下的答覆:
Q:誘捕後,中途雖占有貓,但無取得所有之意,考量爾後若送養未成功,將回
置貓(TNR),那誘捕到送養前,是否仍需辦理寵物登記?如果未辦理登記,
是否違反動保法第19條之規定?如果有辦理登記,爾後必須回置時,是否違
反動保法第5條之規定?
A: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定,動物「實際管領人」亦符合飼主身分,應
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於動物出生4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及晶片植
入;若有回置必要,應將貓隻絕育後植入本處核發給協會協助執行街貓絕育
用之晶片。
看來北市動保處認為收容滿四個月大的貓,飼主就要辦寵登(依寵登管理辦法和
自治條例,取得一個月內完成),不要囉唆;實施者將貓原放則要打晶片。
打晶片耶。我的標準就是以晶片為主,水桶一個月。開玩笑的,這個晶片不是寵
登,是TCCP的規定[5],作為個體識別使用,比較類似野生動物的繫放。
其實不管TCCP的成效如何,我認同打晶片追蹤有必要,一來可協助掌握街貓,二
來也比較清楚實施者或單位的狀況。至於飼主辦理寵登後,將貓原放會不會變成
棄養?動保處沒有給正面回應。
https://i.imgur.com/dNrkBF8.png
我們再翻看看法院判決。關於寵登後原放的飼主義務,有一個早期的判決(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7號)可供參考。
該案是環保單位針對遊蕩犬便溺,依廢清法開罰寵登飼主,飼主主張自己僅受餵
養愛媽和店家(狗晚上睡店裡)所託,為了避免TNR犬遭安樂死(2017前),所以
辦理寵登,自內湖收容所領出後原地放養。
環保局抗辯我沒推行TNR政策,我推的是「狗便隨手清」。法院認為「原告基於善
心,以結紮、放養代替安樂死亡,且將系爭流浪犬植入晶片且登記於自己之名下
等情屬實,惟原告配合處理流浪犬與廢棄物清理法上應負擔之義務間乃屬二事不
得混為一談。」判飼主敗訴。
依這個判決來看,TNR不能作為規避飼主責任的理由。
所以,我覺得如果你是台北市民,抓貓絕育又認為因此要負擔飼主責任不合理,
有權利義務不相等的疑慮。那最簡單的方式還是在一個月內(辦理寵登期限),
符合原放條件下,盡早將貓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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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貓很親人,說好不讓他再流浪,想幫他找主人怎麼辦?當TNR再加上中途送養
時,情況變得不一樣。
由於送養是贈與行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民407),送養者必須先以
所有之意,占有無主動物,取得其所有權(先占,民802)才能贈與。因此,如果
送養人不是所有人,那還要求審核認養人、簽認養合約就顯得怪誕。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所以,雖然很感謝救援者或中途,但我認為如果貓從醫院接回家,原本是絕育完、
復原後回置的無主動物。一旦進到認養程序,貓變成了中途準備送養的寵物和財
產,中途成為貓的所有人,成為飼主。最後貓未順利送出,執行原放的話,中途
的行為是可以依法被認定為棄養。
這已經不是用實施者非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要求負擔飼主責任,有權利義務不相
等疑慮可以解釋的。
我覺得這才是我們真正面對的問題。中途是TNA(Adopt),不是TNR。
https://i.imgur.com/ZtlPgBy.png
TNR作為政策的利弊,原放是否等同棄養,在目前立法部門、行政機關、縣市政府
專家學者、動保團體、飼主和民眾間沒有共識的情況下,需要集思廣益,才能攜
手合作,改善目前的動保環境。這過程需要時間協商,沒有捷徑。
但是,中途能不能原放?我想這應該是大家能直截了當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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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要討論中途原放和棄養的那條界線在哪,最簡單的方式是我們先畫出
一張包含TNR絕育、原放標準的文氏圖。下圖程序參考TCCP作業程序、台灣之心紮
浪浪計畫[6]和賴亦德演講[7][8]:
https://i.imgur.com/UIUvpeZ.png
先找出TNR的公約數。所以真的不用問絕育不想剪耳擔心送不出去怎麼辦,就是平
剪三分之一這裡是台灣沒有櫻花貓,貓抓來就是要絕育,不要等沒人收再送手術。
右邊列的原放條件,我覺至少要滿足三到四項,這樣討論才不容易淪為TNR之爭。
接下來,再把送養的狀況考慮進來,我先列我自己覺得TNR同時要送養的標準(大
家可以想一想自己認同的標準),試著把交集找出來:
https://i.imgur.com/vUfbVrY.png
如此我們能先把TNR、轉讓和棄養(或放養)等狀況切出來,才比較方便討論三者
的交集,討論要不要投票修改板規,管理中途回置文和認養文使用原放倒數等詞
句,或者直接禁止相關文章。
我想基於法律和法律解釋的基礎,以客觀的視角先了解TNR原放的違法疑慮,政府
目前有條件支持TNR的原因,弄清楚TNR的適法性後,再來解析中途送養不出後原
放的議題,知道實施者和中途的差別,才能明白不同觀點的異同,找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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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TNVR入法02】爭議篇: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談入法,有哪些爭議?
(上篇)〉(窩窩,https://bit.ly/41FOuwq)
[2]〈農委會回應動保人士遞交修法納入TNVR聯署書〉(https://bit.ly/454KJ6I)
[3]〈農委會以負責態度處理流浪犬議題 不能忽視民眾權益〉
(https://bit.ly/3BsavUX)
[4]〈當中途之家變成終養站,直擊12夜終結後的公立收容所真相〉
(窩窩,https://bit.ly/3MF4N8M)
[5]〈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臺北市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
(https://bit.ly/3OnGrSf)
[6]台灣之心紮浪浪計畫(https://hotac.org.tw/content-tnr_projectMain)
[7]窩講堂#03「流浪動物解方的雙面刃,談TNVR」(賴亦德演講內容)
(https://youtu.be/-ebE4-t0xJs?t=2320
)
[8]窩講堂#03「流浪動物解方的雙面刃,談TNVR」(賴亦德演講簡報檔)
(https://www.slideshare.net/ssusercaa5ff/03-6345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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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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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68.1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84489717.A.628.html
※ 編輯: wimwenders (114.44.68.105 臺灣), 05/19/2023 17:48:50
推
05/19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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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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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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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但不是專業喔,有錯還麻煩板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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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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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大大你都沒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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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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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打字而已,大大你之前中途的過程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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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專業,不敢擔,法律見解大家可以一起討論。
依現行法規,R是棄養,很難自圓其說。中途是把另外一個飼主要件補齊了。
推
05/1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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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推
05/1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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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酸了一下板主,但這一篇沒有要戰,我想板主也能理解,我發文完,不到幾
分鐘,termptt還在卡修改,他就M文了,他真的有在看。
希望大家要討論的話,可以針對原放議題或者板規發表看法就好,拜託。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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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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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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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而已,有什麼好怕的。同上,不想討論板主,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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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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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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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麼認真啦。
另外推一篇論文,雖然我沒有引用:〈遊蕩動物TNR法制化研究〉(高鈺婷,2019)
(https://hdl.handle.net/11296/9ad54j)
作者曾是第一線志工。不管支不支持入法,都可以讀一下。
還有 234 則推文
還有 45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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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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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mwenders (114.44.68.105 臺灣), 05/21/2023 09:24:0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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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醜是你不夠奴。缺角的缺點是辨識度比較差,打架時可能從該處撕裂。
推
05/2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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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收容(不管公私)做好,TNA不行,至少往先TNS走。我覺得這是比較可能的解
法,可以說是我們目前的共識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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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當初的領養過程,直接討論容易沒有焦點。我的想法是送養一定會遇到不
良飼主,大規模絕育一定有手術死亡,剪耳標記難免有感染發炎。就是盡力做,
改善流程,調整合約(不是越嚴越好),同時把TNR原放跟TNA送養的界線拿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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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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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mwenders (114.44.68.105 臺灣), 05/21/2023 1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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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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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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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21:39, 286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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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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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00:27, 287F
感謝
推
05/22 08:48,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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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08:48, 288F
文章放了一個週末,也快40頁了(超過一半是我叨嘮),自動開圖END得按好幾下,
我整理一下目前看到的意見給想做TNR但對原放是否違法有疑慮的板友參考:
https://i.imgur.com/TSEXxJr.jpg
以正文這張圖我自己舉例的標準條列:
1.完全不送養的情況下,TNR短期安置後原放難認具有可罰性。注意想領補助有植
晶片時,寵登掛誰的名字,並且盡量把TNR做好;
2.要送養的話,以TNA為目標,送不出去先考慮TNS收容或找其他中途,下下策才
是有違反飼主責任疑慮的原放。收容單位良莠不一量能不足是隱憂,部份中途
會擔心動物在收容所關到病死老死,認為流浪預期壽命雖短,但過得自由;沒
有共識,請自行拿捏;
3.安置時間不宜過長。我覺得可以參考寵登管理辦法(取得後一個月內辦寵登)
來當期限,有中途也認為安置一個月就差不多了,另有其他版友認為手術復原
就應該原放。這部份關係到動物適應野外生活的能力以及被領養的機率,我想
誘捕後盡快決定TNA(S)或TNR,安置送養不超過一個月是最低標準;
4.沒討論認養條件,請參考其他討論串;
5.認養文可否使用原放倒數等詞句?不知道,板主啪一聲不見了還自己修改板規。
我自己覺得一定要寫進認養文的話,要有接受批評的雅量。
以上
※ 編輯: wimwenders (114.44.68.105 臺灣), 05/22/2023 19:52:25
推
05/23 17:26,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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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7:26, 289F
不辛苦,當作不同想法間的交流。再次謝謝回應中幫推和提出寶貴看法的各位板
友(除了一直貼圖歪題的那位),感謝。
※ 編輯: wimwenders (114.44.88.172 臺灣), 05/24/2023 16: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