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LinBurro
作者 LinBurro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5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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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沒有不能提,只是婚生推定之效力未被除去,提了也是敗訴10/05 16:08
3F推: 不要妄自菲薄,考不考得上取決於你自己,而不是校名08/23 17:14
1F推: 第一題111年普考的D選項不是錯在不能針對「命令」聲請09/17 12:00
2F→: 憲法審查嗎,怎麼會解釋成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不該09/17 12:00
3F→: 當「各法院」==?09/17 12:00
9F推: 替原po感到尷尬…09/15 23:41
1F→: 行政法或民事訴訟法為「尊重當事人是否提起爭訟的權利」09/04 12:04
2F→: ,故得撤回訴願或訴訟,與民法為「保障交易安全」,而認09/04 12:04
3F→: 為表意人應受意思表示拘束不同。09/04 12:04
5F→: 就是因為主張自己是繼承人有繼承遺產,所以向僭稱繼承人04/17 00:06
6F→: 主張1146,而不是倒果為因說因為主張繼承回復,所以有繼04/17 00:06
7F→: 承遺產。04/17 00:06
8F→: 個人認為如果要說有不當得利,也僅僅是受有不動產「登記04/17 00:08
9F→: 之利益」而已,所有權仍是真正繼承人所有,此時登記名義04/17 00:08
10F→: 人跟所有人不同,所以需要主張妨害除去請求權。04/17 00:08
15F→: 怎麼說呢?不問動產或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由繼04/17 13:35
16F→: 承人取得,僅僅是不動產須經繼承登記後方得處分而已04/17 13:35
19F推: 請問內文所述:「毽概Y不作為狀態之繼續」,不是不作為04/23 10:42
9F推: 推好心03/03 19:37
56F推: 2.甲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時空上密切地以數個舉動,侵01/20 08:34
57F→: 害數個非專屬之財產法益,應以一行為論,惟此行為侵害01/20 08:34
58F→: 的法益間無包含關係(被毀的車與被偷的財物無法相互包含01/20 08:34
59F→: ),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擇一重處斷。01/20 08:34
64F推: 財產法益個數應視監督權個數判斷,於此車輛跟車內財物同01/20 13:16
65F→: 屬一人所有,固然係單一財產法益,但兩罪間無包含關係,01/20 13:16
66F→: 仍屬想像競合。個人淺見。01/20 13:16
6F推: 移轉的土地不是買賣契約標的,並沒有讓與合意,所有權01/17 19:05
7F→: 不因此移轉予買受人,買受人只取得登記利益,故所返還01/17 19:05
8F→: 者為所有權的登記,而不是所有權本身。01/17 19:05
10F推: 法律行為所需具備之生效要件眾多,包含意思表示健全無01/17 22:57
11F→: 瑕疵,標的可能、妥當、適法等等,必須全部具備,法律01/17 22:57
12F→: 行為方為有效。本案意思表示雖有瑕疵,惟不符撤銷要件,01/17 22:57
13F→: 固然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予以撤銷,然法律行為並非即01/17 22:57
14F→: 為有效。按契約行為必須當事人間意思合致方為有效,倘01/17 22:57
15F→: 物權行為之標的彼此不一致,該物權行為仍為無效,故所01/17 22:57
16F→: 有權不因此移轉。01/17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