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掉提起的訴願為何稱撤回訴願而不稱撤銷訴願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litz)時間3年前 (2022/09/04 11:58), 編輯推噓4(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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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就我所知,公法上對意思表示的概念,是類推民法 請問訴願申請書寫完送政府機關不就代表提起訴願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生效? 就像我跟店員說要買一包七星中淡,不就是對店員說出來,意思表示就到達生效了 那為何之後要撤案不是寫撤銷訴願申請書,把提起訴願這個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撤銷 而是寫撤回訴願申請書,把提起訴願這個意思表示撤回呢? 如果撤銷和撤回是用訴願決定送達當分水嶺,那這樣不就和民法以意思表示到達生效作為 區分的概念不一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3.1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2263938.A.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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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或民事訴訟法為「尊重當事人是否提起爭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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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得撤回訴願或訴訟,與民法為「保障交易安全」,而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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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意人應受意思表示拘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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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問題不應該只有在訴願法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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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刑訴、行訴的訴訟都是「撤回起訴」阿,你怎麼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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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起訴意思到達法院已經生效,應稱為撤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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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用法根本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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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普通法、特別法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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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意思表示生效前得撤回,生效後則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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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它法規(特別是程序法)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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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60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為民法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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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先普通法而適用訴願法「撤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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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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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23:42, 3年前 , 14F
原告權利保護/訴之目的未達 所以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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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Z52A2E6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