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司法特考-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urro)時間2年前 (2022/04/16 22:49), 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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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大家早安! : 90年司法特考 :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遺產。乙死亡之 :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 : 當得利? : 謝謝! 個人淺見: 除戴東雄教授外,多數學說認為無真實血緣關係之認領不生效力,既然認領無效,丙非乙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當然也不是繼承人,既非繼承人,遺產當由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甲於乙 死亡時繼承,丙根本沒有繼承遺產,自然也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至於丙可能現實上占有或取得遺產之不動產登記,甲本得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然本 題自繼承開始已逾10年,故甲應視遺產為不動產或動產分別依767第1項中段請求塗銷不動 產登記或767第1項前端請求回復。 另外補充,倘若本題甲於繼承開始後15年始發現丙非繼承人,依釋字771號解釋意旨,為 顧及法律安定,甲亦不得依767主張回復請求權及妨害排除請求權。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80.1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0120542.A.4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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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求繼承返還了,還能說沒有繼承遺產?不當得利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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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發生在一開始受有利益,之後法律上原因消失而產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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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得利嗎?此時你會說他本來就沒有法律上原因所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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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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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主張自己是繼承人有繼承遺產,所以向僭稱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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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1146,而不是倒果為因說因為主張繼承回復,所以有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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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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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如果要說有不當得利,也僅僅是受有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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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益」而已,所有權仍是真正繼承人所有,此時登記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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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所有人不同,所以需要主張妨害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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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po ,如果標的物是動產的話,除了767前段,179跟184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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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也可以主張吧,至於不動產確實我也認同179應該是請求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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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之利益,184就是依213恢復原狀(當然前提是要有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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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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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說呢?不問動產或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由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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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取得,僅僅是不動產須經繼承登記後方得處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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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MjTUJV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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