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imkim
作者 kimkim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42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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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噓: PTT鍵盤法律專家真的太多了 針對這問題發表過文章的05/09 09:05
10F→: 法律學者已經不少了 自己去搜尋幾篇來讀05/09 09:05
11F→: 不要繼續困在PTT鍵盤法學家(所謂頂尖人士)的論點中了05/09 09:06
16F推: 原來用正當法律程序來要求國立台灣大學是限制人民05/09 09:44
9F推: 因為年輕人喜歡聽很直白不講修飾的話 卻不知隨著社會化05/08 23:49
14F→: 你可以說真話但不得罪人05/08 23:49
15F→: 所以年輕人聽柯講話很爽 政壇被批評的人卻非常不爽05/08 23:50
18F推: 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很簡單 就跟所謂講真話一樣簡單05/08 23:52
27F→: 要批評人很容易 要提出反對意見卻又不得罪人才是上策05/08 23:53
29F→: 從事政治這行一點人和都沒有 看不出有往上走的理由05/08 23:54
45F推: 馬英九執政八年沒統是因為橫空出世的太陽花運動05/08 23:59
48F→: 如果衝入立院那晚被警方順利清出 台灣的歷史極可能改變05/08 23:59
54F→: 因為對岸現在根本不理我們 看起來監督條例無急迫立法需求05/09 00:01
59F→: 綠委愛講幹話是他的事 事實上太陽花就是擋住趨統的關鍵05/09 00:02
66F→: 我沒說"就會統一" 我說擋住了趨統的方向05/09 00:03
76F→: 你要這樣主張是你的自由 我看不出論理何在但尊重你的發言05/09 00:05
87F→: 民進黨執政現階段看起來大概不會獨立 國民黨執政不會統一05/09 00:06
89F→: 我是看不出來啦 你要這麼有信心我也是只能尊重05/09 00:07
108F推: 急獨急統派目前的作為就我看起來都是把人往反向推05/09 00:12
109F→: 簡直就是互相反串05/09 00:12
3F→: 這法律解釋大有問題吧 從修法前後條文對照 修法只是把05/08 08:48
4F→: 擇聘改成聘任 原因是本來係推薦2~3人供教育部圈選05/08 08:49
5F→: 現在是直接選出1人 方向上是降低教育部介入程度沒錯05/08 08:50
6F→: 但無法導出教育部從此變成橡皮圖章的結論05/08 08:50
7F→: 你引用的立法理由也明確寫到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05/08 08:51
8F→: 至於私校的核准聘任是修法前後都沒有改動的文字05/08 08:51
9F→: 故無法藉由條文用語不一致即推論立法者有意排除教育部05/08 08:52
10F→: 對公立大學之適法性監督權責05/08 08:52
11F→: 況且從法理面來說 公立大學屬於國家 私校則反是05/08 08:54
12F→: 把法條解釋成教育部對私校可以審核 公校卻只能蓋章Y05/08 08:54
13F→: 你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05/08 08:55
20F推: 理論上遴選委員有教育部代表的確就是要事前監督05/08 09:53
21F→: 但這次的爭議就是在管為獨董這件事根本沒有揭露於遴選程序05/08 09:53
22F→: 所以教育部代表無從於遴選程序中審酌這件事05/08 09:54
23F→: 故這很難說是二次審查05/08 09:54
30F推: 獨董是管的"現職"之一 遴選資料裡面漏掉這項現職05/08 10:50
31F→: 那麼依據這些遴選資料作為遴選基礎的遴選程序沒問題嗎?05/08 10:51
32F推: 而且這沒有馬後炮的問題 因為我說了這是遴選程序所無資訊05/08 10:53
33F→: 因此教育部的代表在遴選程序上沒機會對此表達意見05/08 10:54
34F→: 然後也沒有所謂先上任再來處理的問題 因為遴選程序公平性05/08 10:54
35F→: 已遭動搖 事後無法判斷如果遴選資料完整是否會導致不同05/08 10:54
36F→: 人選被選出 直接讓管上任對其他候選人是不公平的05/08 10:55
39F→: 你沒有看懂我的說明 管擔任獨董本身構不構成利益迴避容有05/08 10:59
41F→: 不同看法 但是管擔任獨董這件事遴選委員會根本不知道05/08 11:00
44F→: 那種事後開會聲明毫無疑義是沒辦法補正之前的瑕疵的05/08 11:00
45F推: 今天是其他候選人厚道沒有出來吵 你才覺得教育部再亂05/08 11:03
48F→: 這種遴選程序上的資訊未揭露 其他落選人出來吵都是合理的05/08 11:03
50F→: 你連完整的候選人現職資料都沒有提供給遴選人參考05/08 11:04
51F→: 要說遴選程序都沒有問題 這是掩耳盜鈴吧05/08 11:05
52F→: 遴選時要怎麼提? 就台大幕僚單位沒準備好資料05/08 11:05
53F→: 遴選人不知其情事 根本無從提起 除非有人特別去搜尋05/08 11:05
54F→: 不然鬼才知道管還有獨董職 理論上都會預設資料是完整的05/08 11:06
62F推: 1.遴選時怎麼提出? 遴選人有義務去搜尋校方所提供資料05/08 11:10
63F→: 以外之資訊嗎?05/08 11:10
64F→: 2.我說了管擔任獨董是否構成迴避事由是一回事 資訊有無05/08 11:10
65F→: 揭露是另一回事 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遴選委員當初如果看到05/08 11:11
66F→: 管是台哥大獨董 就基於種種考量改變投票意向呢05/08 11:11
67F→: 這種東西沒辦法事後驗證 所以教育部要求程序重走 很合理05/08 11:12
68F→: 3.遴選不等於選舉 台大遴選會相對於教育部的關係05/08 11:13
69F→: 也不等於選民之於中選會 故無從類比05/08 11:13
73F→: 遴選委員要不要將獨董納入他們的投票考量是他們的事05/08 11:14
74F→: 但台大校方給不完整的資訊讓他們無法充分考量就是有瑕疵05/08 11:15
75F→: 現職越多等於加分越多那是你個人看法 有些現職只會引人05/08 11:15
76F→: 反感 主觀評價很難說獨董到底是加分還是減分05/08 11:16
77F→: 所以才說要重開程序讓遴選委員在充分資訊下判斷05/08 11:16
86F推: 你講的吳瑞北那段我是不清楚 但經歷這種東西要寫到多詳細05/08 12:10
87F→: 是見仁見智 現職是候選人現在的任職內容 這恐怕沒有見仁05/08 12:10
88F→: 見智的空間吧05/08 12:10
108F推: 如果遴選資料裡確實要公開大小便資訊 你沒有公開也的確是05/08 12:52
109F→: 資料闕漏 只是現實上遴選程序的候選人基本資料表格不會05/08 12:53
110F→: 納入這個項目罷了05/08 12:53
113F→: 是遴選時要把現職資訊揭露 還是台端覺得校方或參選人05/08 12:55
115F→: 對於參選人的現職可以隨意亂填 也不影響遴選程序05/08 12:55
116F→: 如果你喜歡做出這種反常識的意見表達那我也尊重你05/08 12:56
118F→: 又一個法條派的 請記住正當法律程序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05/08 12:57
119F→: 就是違法05/08 12:57
125F推: 違法一定要具體違反哪個法條 那顯然人民都不能主張行政05/08 13:00
126F→: 機關違反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的違法了 你覺得呢?05/08 13:00
127F→: 對於獨董資訊和大小便資訊認為無從區分的好像也不意外05/08 13:01
135F推: 教育部指正的對象正是台大喔 "國立"台灣大學適用正當法律05/08 17:51
136F→: 程序剛好而已05/08 17:51
138F推: 哈欠 你乾脆說正當法律程序去吃屎好了05/08 23:42
3F推: 成為台大校長的程序是經遴選會選定+教育部同意聘任05/07 21:47
4F→: 所以在教育部核發聘書之前,單純遴選會的遴選結果沒有對外05/07 21:47
5F→: 法效性,所以也無所謂有效無效可言05/07 21:48
6F→: 如果所謂的有效無效是指對教育部來說的話05/07 21:48
7F→: 看起來教育部的確是認為遴選的瑕疵已到了必須重來的程度05/07 21:49
8F→: 因此要解讀成教育部認為本次遴選是無效結果似亦無不可05/07 21:50
10F推: 依媒體報導內容來看,教育部的是認為遴選程序不合法05/07 21:52
11F→: 遴選結果(選出特定人)這本來就不是教育部可以審查的範圍05/07 21:52
12F→: 應該沒有遴選結果合法不合法的說法05/07 21:53
14F→: 我想我講得夠清楚了 你要覺得這是在閃避那是你的事05/07 21:54
18F推: 問我? 我的看法一樣啊 選出哪位特定人無不合法可言05/07 22:01
19F→: 會有合法爭議的是遴選的程序05/07 22:02
21F→: 謝謝你充分示範了你的討論水準 我就少陪了05/07 22:02
38F→: https://goo.gl/ZKZH9c 真有興趣請自己閱讀05/07 23:12
39F→: 我的意見大致和這篇文章一樣 謝謝05/07 23:12
43F→: 我也不贊同用程序以外的事由拔管 我認為那不是聘任所需05/08 00:01
44F→: 考慮的 但遴選過程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情事05/08 00:02
45F→: 因此就法論法我認為退回重辦合乎正當法律程序的遴選是對的05/08 00:02
79F推: https://goo.gl/ZKZH9c05/07 12:35
80F→: 以上是我看到公法學者所寫且比較中肯的一篇05/07 12:36
81F→: 阿不要說中肯好了,應該說比較符合個人觀點,免得又戰05/07 12:37
90F推: 我論樓上都沒認真看文 還有違法不是一定要很具體的法條05/07 12:41
92F→: 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違法05/07 12:41
94F→: 罪刑法定主義適用於刑法 現在是要對管判刑嗎05/07 12:42
99F→: 甚麼東西的信賴原則? 信賴甚麼? 誰信賴? 信賴基礎為何?05/07 12:43
101F→: 原來行政法不可以談一般法律原則 真是受教了05/07 12:43
104F→: 那以後人民大概都不能主張行政機關違反比例原則了 好棒棒05/07 12:44
111F→: 利益迴避無法窮舉 所以都會有補遺條款 更何況本件不是05/07 12:45
115F→: 只有迴避問題 於遴選程序的重要資訊未揭露就有問題了05/07 12:46
124F→: 台灣就是一堆人自以為法律都是中文 反正會看法條就是法學05/07 12:47
126F→: 大師了05/07 12:47
135F→: 侵犯誰的權利? 台大嗎? 管嗎? 講清楚05/07 12:48
143F→: 我就說一堆人沒看我貼的文章就來戰05/07 12:49
150F→: 文章裏明白寫出 正當法律程序在遴選會議上是保障所有候選05/07 12:50
153F→: 原來一般法律原則在大家心中那麼不堪 那叫大法官們回去05/07 12:51
154F→: 重念大一好了05/07 12:51
157F→: 無罪推定和罪刑法定這兩個東西我不想在這個議題看到了05/07 12:52
159F→: 不要拿刑法的東西過來行政法亂套 不然只是自曝其短05/07 12:52
162F→: 獨董和董事間的利害關係請參考賴老師文章05/07 12:53
164F→: 早就說過一堆人一定不看文章就來戰05/07 12:53
168F→: 不會連文章重點我還要幫忙標出來吧 自己花點時間看好嗎05/07 12:54
179F推: 文章已經回答你的問題了 你繼續跳針只是顯得確實沒看文章05/07 12:55
220F推: 睡了午覺起來發現還是沒有看文章 文章不都告訴你了05/07 13:40
221F→: 獨立董事因為依法對董事有監督權 所以當然有職務衝突的05/07 13:41
223F→: 利害關係 還在跳針獨立董事產生前不能有利害關係05/07 13:42
224F→: 顯然就是文不對題05/07 13:42
227F→: 文章不具法律效力還要你跟我說 文章是讓你理解相關問題的05/07 13:43
229F→: 不然法律系的人念書念文章幹嘛 都只看法條就好了05/07 13:43
234F→: 不認為獨董董事間的關係構成迴避事由我尊重05/07 13:44
239F→: 但一直跳針證交法14-2等顯然就是沒在看別人的論述05/07 13:45
242F→: 因為被監督的人對於監督的人投票 可能會有受威脅的問題05/07 13:46
245F→: 也可能會有故意討好的問題 當然你要說這種關係的強度不足05/07 13:47
249F→: 我都尊重 但跳針上任前本來就沒利害關係來否定上任後05/07 13:47
250F→: 因監督關係可能產生之偏頗之虞 那就是文不對題05/07 13:47
25F推: https://goo.gl/Y62sBJ05/05 20:11
2F推: 光是認為教育部不與聘任決定是行政處分"自無疑義"一點05/02 15:31
3F→: 就可看出法界對本次爭議亦無共識 至少黃國昌和劉靜怡就不05/02 15:31
4F→: 認為這是行政處分 只是監督命令05/02 15:32
15F推: 謝謝樓上的連結 從連結中又另有連結 也補充如下05/02 16:41
16F→: https://goo.gl/RKDPv305/02 16:42
29F推: 姑不論吳拔管是否適法 拔管以後刻意取消既定的台大演講05/02 15:37
30F→: 不是更顯得心裡有鬼嗎 維持原訂計畫來演講應該不能稱為05/02 15:38
31F→: 挑釁吧05/02 15:38
81F推: 其實這還是回到最原始的認知差異 究竟遴選會決定的人選05/02 15:44
82F→: 教育部是只能當橡皮圖章當然同意其上任 還是可作適法監督05/02 15:45
88F→: 台大明顯是採前者 所以對教育部的詢問都愛理不理05/02 15:45
89F→: 教育部採後者 所以台大不理最好只好決定不予聘任05/02 15:46
92F→: 最"後"只好05/02 15:46
4F→: 爭議之一不就是在所謂"聘任之"是只能聘任還是可以作適法性05/02 11:47
7F→: 監督 光引法條甚麼都說明不了的 還是要回到大學自治的05/02 11:48
9F→: 界線去論述05/02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