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ixan
作者 jixan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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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第一個問題,直接用資料庫查,與審檢分隸無關,第二個問題同1F.03/14 09:30
13F→:不過你兩次的問題與自己的想法,顯示你在入門學習上方向偏了.03/14 09:31
14F→:提醒你把各章基本的概念先鞏固,有串聯各章的部分要多聽幾次,03/14 09:32
15F→:自己不要再發想去做連結,等到複習多次基礎鞏固,再看考試時間03/14 09:35
16F→:如允許下,再做新連結,磨練思考能力. 當然一些教材教的連結03/14 09:37
17F→:複習時也要掌握住.這樣的方式會讓你現行的學習效益增加一倍.03/14 09:38
18F推:補充:第2個問題答案會依319第3項但書區分為1.不受理,2.兩部03/14 10:54
19F→:都有罪,無效不起訴. 1的部分,上一問題已說明過,2.請查書.03/14 10:56
20F推:你的訴訟繫屬,不受理判決的觀念皆不正確,要回頭去查.03/14 11:07
21F→:第三題的解題思維應為:以323I區分告乃非告乃,非告乃不得自訴03/14 11:13
22F→:告乃再依319III但區分可否自訴,然後區分是為不受理與有罪而03/14 11:15
23F→:無效不起訴. 關鍵在於理解自訴之限制,佐以公訴優先,避免裁判03/14 11:22
24F→:矛盾之原則.03/14 11:23
10F→:門外漢一年半不可能,兩年已屬強者,訂三年合理,四年也值得.03/13 19:37
18F→:漏講,邏輯強是必要條件,抽象能力強加分,如哲學系畢,且念得好03/13 23:20
6F→:現今,完全新手一年全職要考上已相當不容易,只能打持久戰!03/13 09:22
7F→:完全看過一遍,理解個八成,至少需半年全職時間,前提還包括03/13 09:23
9F→:選對適合自己的教材,學習方法效益比人強,法律天分被激發,03/13 09:24
11F→:邏輯思維夠強.否則半年不見得能理解八成(考試夠用),起頭最難03/13 09:26
12F→:先把法緒,憲法看過一輪再評估適合自己考否與專業科目的選購,03/13 09:28
13F→:基本上函授買二手,三年內的都OK,有些5年都還好.03/13 09:29
3F→:請問原書名為何,適合幾等? 你在找幾等的呢? 三等嗎?03/13 09:39
3F→:在319條第3項但書情況下,單一案件本得自訴之一部即不得自訴03/12 16:56
4F→:(或亦可說此單一案件不管那一部或全部皆不可自訴),從法條即03/12 16:56
5F→:可直接導出,不會因檢察官之處分而有不同. 1.係直接依據法條,03/12 16:56
6F→:2.我認為寫錯了,且無法條或學說依據. 法理上原則本來就是03/12 16:57
7F→:偵查後公訴優先,本項前兩個剝奪自訴權之理由也合理,不曉得03/12 16:58
8F→:學說有何著力點,可否說一下是那本書寫的.03/12 16:58
21F推:sheyung您所舉的判決係檢察官上訴,且非單一案件,與原題無關03/12 20:12
22F推:你們在找判決依據時,應要找地院,自訴,且法官認定為單一案件03/12 20:23
23F推:我剛開始也想到323,基本上偵查後非告乃罪一定不可再自訴了,03/12 20:28
24F→:但發現是個陷阱,319就規定不得自訴了.題目會有矛盾,因為單一03/12 20:31
25F→:案件是法官說了算,而2,3的情況案件沒進法院作實質審理,法官03/12 20:33
26F→:無法判斷是否為單一案件,所以我認為2,3是個無效題.03/12 20:34
27F推:修正:並非無效題,而是2,3提自訴後不受理.依據31903/12 20:38
28F噓:但如果檢察官認定非單一案件,而單獨不(緩)起訴,問題就大了.03/12 20:43
29F推:實務上,以上如自訴會進入實質審理,認定單一案件後,下不受理.03/12 20:49
30F推:不好意思,請忽略我關於實質進行且偏題的內容. 這一題其實很03/12 21:36
31F→:單純,你的題目上半段符合319但書,且條文並未如你之區分,所以03/12 21:40
32F→:無論檢察官有無起訴,或做任何處分,皆無影響.03/12 21:45
33F→:如果方便的話,可否告知是那本書,還是你誤解其內容了?03/12 21:47
41F推:自訴限制的部分你有通,但單一案件還要再看看.03/13 19:42
42F→:主要問題是單一案件不只有想像競合,其他沒錯.03/13 19:43
43F→:認定方式沒錯03/13 19:43
44F推:還有我上面關於找判例判決的思維也錯誤,請忽略.03/14 13:16
1F推:把既遂,未遂,不能犯同時進行審查,是嚴重錯誤,他們是次序關係03/11 16:14
3F→:我講錯了,會考慮行為人的特殊認知,你對!03/10 19:03
4F→:另外,26條不能犯之審查體系定位的確因不同學說而有不同.03/10 19:16
12F→:說明一下? 而第二點上,重大無知說的判斷背景採用行為人"主觀03/11 15:58
13F→:的計畫為基礎或是以一般人認知事實加上行為人特殊認知的事03/11 15:59
14F→:實,我認為結論會相同,但你的說法為目前的學理所主張,考試也03/11 15:59
15F→:應該如此寫. 由於我想不出其間的差異,歡迎你反駁以上的想法.03/11 16:00
15F→:我以走很多冤枉路的角度來建議你(我先買周,李,再買易,後得03/04 09:57
16F→:江敦育,最後再買默成)以上除周的書,其他都看過至少一遍.03/04 09:58
17F→:撲:超進階,最用心,但也最不適合初學者. 李:內容多,架構順序03/04 10:01
18F→:亦不適合初學者. 周:有放入自己的一些想法與圖像,但解釋的03/04 10:03
19F→:學說過多,且其見解內容個人覺得有小部分有問題,故未全讀完.03/04 10:05
20F→:易的書是快速入門之王道,但缺點也是只能用於入門. 默成的書03/04 10:07
21F→:不適合入門,除非你懂得如何先抓那些部分即可入門. 個人建議03/04 10:09
22F→:入門用易,進階用默,超進階用撲. 這樣循序漸進效益較高.03/04 10:11
23F→:至於江敦育,一般書店買不到,寫的也不錯,也適合入門,內容比易03/04 10:17
24F→:多,但比李,默少. 刑法總則的特點為架構較完整,但內容上學說03/04 10:20
25F→:仍發展中,因此各家說法龐雜,入門者不適合接觸太大本的書,03/04 10:22
26F→:除非你懂如何取捨來入門.03/04 10:22
27F→:修改易的書,缺點為"較適合"入門,而非"只能用"於入門,語氣03/04 14:08
28F→:過於偏激.03/04 14:08
12F→:條件,相當,客歸都直接或間接用到相當的觀念,主流說認為相當03/04 09:47
13F→:係客歸的一種(以前被認為是主觀歸責),客觀歸責基本上是相當03/04 09:48
14F→:因果關係的細緻化,所以你的理解是沒錯的. 只不過客觀歸責03/04 09:50
15F→:還有運用在犯罪論的其他地方,實用性頗大.03/04 09:51
31F→:A對乙無保證人地位,其A行為對乙之死也欠缺相當因果關係.02/15 10:59
32F→:A並無侵害到丙之個人法益,A並無侵害到國家社會之超個人法益.02/15 11:02
33F→:至於因果關係理論,因發展尚未成熟確定,一般用通說(條件+客觀02/15 11:06
34F→:歸責),或實務(相當理論),很少論及條件+相當的用法,但並不表02/15 11:08
35F→:不能這樣用,重點在於論述出為何可以這樣用.02/15 11:09
36F→:個人見解,以相當理論作標準,套用條件理論,比純條件理論簡潔02/15 11:12
37F→:但基本上考試上,仍以相當理論或條件理論+客觀歸責並陳,然後02/15 11:14
38F→:四等考試選後者做結論較佳,司律考試要看出題者為實務或學者02/15 11:18
39F→:但我相信很快有一天,因果關係理論會被改寫.02/15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