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刑訴單一性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heyung)時間12年前 (2014/03/13 21:34), 編輯推噓4(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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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思考了一下 不知道這樣觀念對不對 單一案件的討論 應該是在實體法上想像競合的問題 所以應該在案件繫屬在法院後 才有所謂的可不可分問題 所以在通說認為偵查沒有不可分 在我國有公自訴雙軌制 所以在沒有不得自訴之情形下 不違反321~324 和滿足自訴要件之情形下 應該都可以自訴 因此在繫屬法院後 法院審理發現有319第三項之情形 他部是不得自訴較重之罪和一審繫屬高等法院 做法應該是諭知不受理 並將案件移送 (不知道這部分理解有無錯誤) 所以在未繫屬前 不需要糾結單一案件 因為這一部分本來就是法院對犯罪事實的認定 他認為是一罪就是一罪 他認為是數罪就是數罪 另外在323許阿桂條款這部分 我比較有所疑惑的 在於 同一案件(被告同一 犯罪事實同一) 有公訴優先之適用 但 提起自訴時我怎麼知道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 而在檢察官未提起公訴前 法院又怎麼知道檢察官在偵查中 (不知道這部分是不是我的誤解 審檢分隸下 檢察官和法院應該是不同體系的吧) 最後是起訴便宜主義的制度 不起訴和緩起訴 始終未將案件繫屬於法院 所以法院從未就案件審理 單一案件的不可分 有(公訴 起訴 審判 審判權 上訴 自訴)不可分 這些不可分原則都發生在案件繫屬 所以緩起訴 和不起訴 如不是就同一犯罪事實應該不影響自訴的提起 比較有疑問的在於 我提起自訴 法院發現這是想像競合單一案件不可分的問題 不起訴和緩起訴的效力為何 也因為我始終沒有告訴 而直接提起自訴 所以和聲請再議 交付審判的制度又不太相同 (錯亂中) 希望各位高手能糾正一下我錯誤的觀念 ※ 引述《sheyung (sheyung)》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有關單一案件有不可分之問題 : 依據319之規定 犯罪一部不得提起自訴 : 為較重之罪或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之罪 應公訴優先 : 表示說檢察官的處置可分成下列三種情形 : 1.起訴 則依實務見解 如提起自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2.不起訴 書上說 另一部則失之附麗 可提起自訴 : 3.緩起訴 ?! 自訴那部分怎麼處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49.171

03/14 07:58, , 1F
研究一下無效不起訴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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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8:00, , 2F
法院怎麼知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題目會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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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9:21, , 3F
你要研究的應該是法條上說的同一性問題是否包含法律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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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事實上,很簡單的原則 如果會產生一罪二罰 裁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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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法條上的同一就包含法律上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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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第一個問題 319本身就是為了避免裁判矛盾 割裂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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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所以當然會討論同一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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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問題 不起訴 根本不會有導致裁判矛盾的問題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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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當然可以提自訴 那這樣的邏輯推下去 請問緩起訴後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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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會產生一罪二罰裁判矛盾的問題嗎? 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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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還是回歸到 避免一罪二罰裁判矛盾裁判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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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直接用資料庫查,與審檢分隸無關,第二個問題同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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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兩次的問題與自己的想法,顯示你在入門學習上方向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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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9:32, , 14F
提醒你把各章基本的概念先鞏固,有串聯各章的部分要多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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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要再發想去做連結,等到複習多次基礎鞏固,再看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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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9:37, , 16F
如允許下,再做新連結,磨練思考能力. 當然一些教材教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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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9:38, , 17F
複習時也要掌握住.這樣的方式會讓你現行的學習效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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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0:54, , 18F
補充:第2個問題答案會依319第3項但書區分為1.不受理,2.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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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0:56, , 19F
都有罪,無效不起訴. 1的部分,上一問題已說明過,2.請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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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1:07, , 20F
你的訴訟繫屬,不受理判決的觀念皆不正確,要回頭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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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11:13, , 21F
第三題的解題思維應為:以323I區分告乃非告乃,非告乃不得自訴
03/14 11:13, 21F

03/14 11:15, , 22F
告乃再依319III但區分可否自訴,然後區分是為不受理與有罪而
03/14 11:15, 22F

03/14 11:22, , 23F
無效不起訴. 關鍵在於理解自訴之限制,佐以公訴優先,避免裁判
03/14 11:22, 23F

03/14 11:23, , 24F
矛盾之原則.
03/14 11:23, 24F

03/14 21:02, , 25F
恩恩 謝謝大家的指教!! 在念刑事訴法真的感覺很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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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09, , 26F
特別在單一性和同一性這部分~~!! 冏~~
03/14 21:09, 26F
文章代碼(AID): #1J8RFeV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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