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enlaw
作者 jenlaw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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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不好意思,有點不同想法討論一下,效力未定的話,法代是否拒絕01/14 18:12
4F→:承認即可,而非撤銷?拒絕承認則契約無效,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01/14 18:13
5F→:如果還在訪問買賣退貨期間內,直接依法退貨似乎也可行.01/14 18:15
1F推:僅就第三點而言,就可能構成得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的理由了11/30 17:37
2F→:但是要注意程序的合法還有證據的保留,尤其相對人是孕婦11/30 17:38
3F→:將來如果有訴訟,通常是受同情的一方(僅就情理而言)11/30 17:39
4F推:是跟人,可是過戶的行政作業必須繳清稅款及罰單.11/25 17:59
4F→:如果沒有禁治產宣告,合意終止僱傭契約這部份比較麻煩.11/19 17:43
5F→:先調解看看吧11/19 17:43
4F→:如果適用舊制,資遣費是年資乘以月薪,新制減半(半個月)09/17 18:38
3F推:感謝前輩~09/01 16:25
2F→:如果他能得到初步意見因此找到適任律師,也是好事08/14 18:11
3F→:恩,因為從原PO文章看不出來是否達成延期之合意,如果雙方已08/13 17:01
4F→:經達成延期合意,在下也認為應該已成立新約,不能要求返還08/13 17:02
7F→:應該說"在下"看不出來是否達成延期之合意,所以是從雙方未達08/13 17:33
8F→:成延期合意的基礎事實來提供意見,而個人管見除供原PO參考外08/13 17:35
9F→:,也希望就定金返還問題給其他板友參考,或跟各位先進討論.08/13 17:36
12F→:請求返還定金應該不用以解除契約為前提吧.. = =a08/13 17:48
14F→:民249第4項應該就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了吧?08/14 14:58
15F→: 款08/14 16:45
17F→:抱歉,在下不太了解,何以民249第4款需以解約為前提?08/14 17:16
24F→:優文能幹麻?= =a 不能履行會變強制解(違)約嗎??08/14 18:05
4F→:如果是刑法336第2項,而受判刑未超過一年半,還是可減08/04 00:37
2F→:沒有啦..就回應至二者皆是就好啦..(羞~) = =a08/01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