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違反商業會計法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真魯)時間16年前 (2008/08/03 00:34),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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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可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只要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 又非例外不准減刑之罪(參減刑條例第3條), 都有減刑條例的適用. 2.應諭知易科罰金, 但檢察官可以決定要不要讓你易科罰金(但通常都會准). (參減刑條例第9條) 3.原則上判決確定後, 最高法院會將全卷移送檢察署執行, 然後執行檢察官閱卷後發現符合減刑條例規定的話, 會向法院聲請裁定. (參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 4.如果檢察官沒有注意到, 也就是這段期間都沒有收到法院裁定, 可以在收到執行通知後, 自己提出聲請, 或是寫個簡單的聲請狀提醒檢察官. 以上管見,如有錯誤不足之處,還請其他先進惠予賜教. 茲節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法條供參: 第二條 (減刑標準)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 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第八條 (減刑裁定機關)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 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 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 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 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 之。 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 向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原審軍法機關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者,由承受該機關之 軍事法院或就近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第九條 (減刑方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 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 ,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 引述《christie822 (christie)》之銘言: : 事實經過:我父親在民國94年被高等法院判違反商業會計法, : 必須服刑八個月,申請上訴,八月一號收到通知說上訴駁回 : 問題:我想請問 1.我父親有沒有符合減刑條例(我去看 好像是有符合) : 2.如果 有符合 那我父親的刑期就變成4個月那能不能易科罰金呢? : (如果是檢察官判定 機會高不高) : 因為父親是被陷害的,所以一直很不甘心,昨天收到上訴駁回就一直心情不好 : 請各位大大回答我的疑問>"< 謝謝各位 (我真的很希望他不要被關)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3.143

08/03 02:41, , 1F
非常感謝大大的詳細回答 我會謹慎樂觀的面對 感激!!
08/03 02:41, 1F

08/03 13:12, , 2F
我父親他有366條第2項...所以應該是無法減刑
08/03 13:12, 2F

08/03 13:12, , 3F
還是謝謝這位大大的回答
08/03 13:12, 3F

08/04 00:37, , 4F
如果是刑法336第2項,而受判刑未超過一年半,還是可減
08/04 00:37,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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