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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uxdk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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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無言以對06/13 18:54
1F推: 酒駕就是啦,原本酒駕是行政罰,現在就是刑罰啦,而且是嚴09/05 14:41
2F→: 格的0.25一口就中。09/05 14:41
3F→: 原本行政罰無法嚇阻,所以才提升為刑罰。以後如果類此事件09/05 14:43
4F→: 越來越多,說不定會迸出傷害醫療人員加重處罰的規定。09/05 14:43
1F推: 仍需要有客觀證據證明他有教唆行為。明知他人沒有犯罪,卻09/05 10:47
2F→: 意圖令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沒有的說有),向該管公09/05 10:47
3F→: 務員申告者,觸犯誣告罪。所以他如果亂咬人,是有可能構成09/05 10:47
4F→: 誣告罪的。09/05 10:47
5F→: 檢警機關主觀認定,仍需要調查證據,你說的例子只是被懷疑09/05 10:49
6F→: 而已,並沒有因此獲至有罪判決。09/05 10:49
7F→: 但不代表因此被認定有罪,他們只是嫌疑犯。09/05 10:51
8F→: 上個推文沒出去。 犯人指控共犯,檢警機關需要傳喚訊問,09/05 10:53
9F→: 但至多只是嫌疑犯,有罪認定仍需經過審判。他們上電視講,09/05 10:53
10F→: 但他們只是說被懷疑,而不是被判決確定。09/05 10:53
12F→: 意思是說他們在法律上尚且處於無罪推定的狀態,不是被認定09/05 15:34
13F→: 為嫌疑犯就是有罪09/05 15:34
5F→: 成年子女不在第十條不明財產來源推定之列是為了不過度擴張09/03 10:52
6F→: 適用範圍,文章有說明。若把錢藏在成年子女身上,仍可透過09/03 10:52
7F→: 刑法38條,追徵,抵償貪污人的財產,迫使貪污人其將藏在成年09/03 10:52
8F→: 子女或其他人的身上拿出來09/03 10:52
15F→: 你再看一下什麼是繼續犯,什麼是狀態犯吧09/12 01:15
1F→: 公然侮辱的行為客體只要讓人知道你在說誰,就可以判定你對09/01 14:03
2F→: 該特定人有侮辱之故意。所以只要根據前後文可以知道你在說09/01 14:03
3F→: 誰,那是可以成立的。另外,侮辱的標準難以特定,需依照當09/01 14:04
4F→: 事人的年齡,職業,教育程度,行為情狀等去做判定,所以不是罵09/01 14:04
5F→: 人不帶髒字就不成立。必需以前後文做完整判斷,不能斷章取09/01 14:04
6F→: 義。如果僅就這篇文章內容觀察,對一個四十歲的人說藏頭露09/01 14:04
7F→: 尾,是說其膽小非不得謂無其貶義。至於老鼠那一句,如果依09/01 14:04
8F→: 前後文觀察,你重點是在老鼠而非有其父有其子,那亦不無可09/01 14:04
9F→: 能成立。當然,司法界對公然侮辱標準浮動不明確,現在目前09/01 14:04
10F→: 可以確定的是,你的行為是可以讓人知道你在說誰,但具體內09/01 14:04
11F→: 容有否構成侮辱仍是爭執所在。09/01 14:04
14F推: 我是不知那個板友說的,不過裁判書隨便一查,罵人笨是成立09/01 18:21
15F→: 的。可能板友的事實情狀特殊,以至於被認為不成立。至於你09/01 18:22
16F→: 說的那些話,因為判斷客體太過狹隘,僅能依你提供的資訊做09/01 18:22
17F→: 判斷。就以目前的資訊來說,個人意見認為係有貶低的意思存09/01 18:22
18F→: 在。因目前的資訊來說是可足認文章內容有嘲笑,貶低之意涵存09/01 18:22
19F→: 在。且老鼠那句話需依前後文判定你為何會講出這句話,再者09/01 18:22
20F→: 這句話意思是你跟你父母一樣,如果他父母是負面意義存在(09/01 18:22
21F→: 實務上說人是馬英九,許純美,係構成侮辱的),那也很有可能。09/01 18:22
22F→: 因為你提供的資訊是片面的,也僅能就此判斷。實務上有認一09/01 18:22
23F→: 顆老鼠屎害一鍋粥係公然侮辱。且若僅指有其父有其子,一般09/01 18:22
24F→: 人只會說龍生龍鳳生鳳,若有貶意才會接下一句。09/01 18:22
25F→: 你這是越描越黑,你可能是想解釋你沒有侮辱之故意,但從你09/01 22:20
26F→: 用語來看,老鼠生的兒子會打洞,有其抽像負面意義,你拿此09/01 22:20
27F→: 做為比喻什麼樣的人交什麼樣的朋友,可以說你在暗諷他們為09/01 22:20
28F→: 一群鼠輩,難認無侮辱之故意。再者,這有可能被認為係狡辯09/01 22:20
29F→: 之詞,不足採信。當然,你可以不用如此緊張,上開說明只是09/01 22:20
30F→: 個人見解,公然侮辱標準模糊,認定高度依賴法官個人喜好,09/01 22:20
31F→: 沒有具體客觀標準,只是你的指涉對象是可得特定。所以接下09/01 22:20
32F→: 來費力的地方是好好想想如何說明你沒有貶意,或者法官根本09/01 22:20
33F→: 認為那係中性用語,判你無罪也不一定。09/01 22:20
12F→: 以你提供的事實來說,不會。偽證的成立需要具結,並且有做09/01 22:33
13F→: 偽證的故意,意即認識其所供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執意做09/01 22:33
14F→: 出與事實不符之內容。以目前來看,你朋友當時係屬記憶空白09/01 22:33
15F→: ,根本分不清事實,難認有偽證故意,他只是根據他知道的說09/01 22:33
16F→: 出來而已,與偽證要件不符。縱係認有偽證之故意,仍需具備09/01 22:33
17F→: 具結的要件,做筆錄應該不會被要求具結,所以也不會成立。09/01 22:33
7F→: 以你目前提供的事實來說,難認有恐嚇的事實情狀09/02 15:19
5F→: 第一 罵人可認有持續性 只以客觀上有07/28 01:16
6F→: 持續之意思即有防衛之情狀07/28 01:17
7F→: 第二 防衛時點不以著手時點為必要07/28 01:18
8F→: 可對將來發生之侵害為防衛 通說時點07/28 01:19
9F→: 為最後有效防衛時點07/28 01:19
31F→: 我沒斷或刪他的推文07/28 17:41
32F→: 所以你認為被罵兩個小時不存在不法侵害?07/28 17:42
33F→: 去找判決吧 侵害人罵完之後 防衛人同樣以辱罵回嘴 亦被認定07/28 17:44
34F→: 是防衛行為07/28 17:44
35F→: 且以你邏輯 殺人第一刀沒砍到 不能對第二刀防衛?07/28 17:47
36F→: 要等他舉起手來要砍下去了才能防衛?07/28 17:48
37F→: 他沒砍之前不能認定他不會砍下一刀?07/28 17:48
39F→: 以你邏輯推論的確有趣07/28 17:52
18F推: 道歉算對事實的承認 也就是說他承認07/28 00:48
19F→: 對你做過侮辱這件事07/28 00:49
20F推: 把事實經過詳細敘述 這樣鄉民比較好07/28 00:51
21F→: 判斷 不過都有律師的意見了 就相信07/28 00:52
22F→: 專業吧07/2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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