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Eric33349
作者 Eric33349 在 PTT [ PublicServa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1則
限定看板: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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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推: 這跟給付遲延有關嗎?如果廠商已提出給付,機關不收09/23 20:33
17F→: ,那應該是機關方的受領遲延(民法234條)09/23 20:33
18F推: 234條不就有寫「不能受領」?且受領遲延不以債權人可09/23 20:39
19F→: 歸責為要件啊09/23 20:39
25F推: 如果債務人已依民法235條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且依您09/23 20:54
26F→: 的假設在契約約定期限屆至當天就開車要交還機關,那09/23 20:54
27F→: 就沒有給付遲延的問題,也就沒有遲延中不可抗力也要09/23 20:54
28F→: 負責的問題。之後債權人不受領,就變成受領遲延,效09/23 20:54
29F→: 果依234、237等規定定之。以上淺見!09/23 20:54
34F推: 退步言之,縱認為廠商履約日期與契約形式內容之履約09/23 21:04
35F→: 期限相較,似有逾期之情事,但給付遲延以債務人可歸09/23 21:04
36F→: 責為要件,您的例子係機關要求隔日再交車,故逾期履09/23 21:04
37F→: 約應不可歸責債務人,而無給付遲延。09/23 21:04
41F推: 然後這跟工程「已遲延履約」然後遇颱風,根本就不同09/23 21:07
42F→: 情形09/23 21:07
93F推: 新竹縣也是阿,我妹要回台南,到縣長那也是被擋著不批07/04 22:20
94F→: 文,最後也是託人去講,縣長才核章07/04 22:21
131F推: 原PO不就是不知道做才上來問的嗎? 有什麼好酸的08/12 13:30
132F→: *不知道怎麼做08/12 13:32
137F推: 如果原po收到通知書時還不知道有「鍵錯」(假設真的有08/12 13:53
138F→: )這回事呢?自然不會提申訴,所以才上來問怎麼做?例08/12 13:54
139F→: 如有沒有適用或類推適用行程法101條1項去做更正的可能08/12 13:54
140F→: ,當然就有勞專業的出來說明,不能更改就說不能就好了08/12 13:54
141F→: ,至於原po會不會跟機關撕破臉,那是原po自己要做衡量08/12 13:54
142F→: 的,也不用特別拿這點來酸,有人可能覺得考績分數都是08/12 13:54
143F→: 假的(包括我在內),但原po認為這是他過去一年辛苦工08/12 13:54
144F→: 作的證明,尊重一下別人的想法。08/12 13:54
196F推: 我通常會預設業務單位說的事實為真,然後去查資料給建08/12 17:33
197F→: 議,畢竟事實證明層面也沒什麼好建議的。假設原po說的08/12 17:33
198F→: 「鍵錯」是確有其事,那縱使依行程法第3條人事行政行08/12 17:33
199F→: 為不適用行程法的「程序」規定,仍有適用「實體」規定08/12 17:33
200F→: ,且「鍵錯」的話至少有可能加減總分有誤,而有法定程08/12 17:33
201F→: 序瑕疵,個人淺見。08/12 17:33
202F推: 但是呢,除非機關聽了你的說法願意自為更正或撤銷外,08/12 18:25
203F→: 不然個人覺得你繼續爭執的效益跟打贏的機率都不高,第08/12 18:25
204F→: 一,你這件形式上已經確定,可能要先主張128條程序再開08/12 18:25
205F→: 之類的規定,否則第一關形式要件就被打回票了。第二,08/12 18:25
206F→: 跟前面的先進講的一樣,你的證據足不足夠,單憑你主管08/12 18:25
207F→: 打考績的印象可能很有風險。最後,訴訟曠日費時,出庭08/12 18:25
208F→: 寫狀啥的很麻煩低!08/12 18:25
233F推: 我沒有說原po要用117條當請求權基礎,我回文應該是稱08/12 23:18
234F→: 機關願意用該條自撤(甚至這種承辦人員鍵錯的顯然錯誤08/12 23:18
235F→: ,我覺得似亦得類推適用101更正,至於原po有什麼請求權08/12 23:18
236F→: 基礎,個人覺得無瑕疵裁量決定請求權跟正當法律程序原08/12 23:18
237F→: 則,我公法弱弱的有錯請指正。至於我非人事專業,上面08/12 23:18
238F→: 先進提到要用保障法,試問這種「鍵錯」的情形,保障法08/12 23:19
239F→: 是否有規定呢?沒有的話又如何處理呢?08/12 23:19
240F推: 咦,本來下班時想回的推文也有提到117條,後來趕著開08/12 23:28
241F→: 車,可能沒成功送出,害我誤以為pk大說的117是針對我08/12 23:28
242F→: 的意見回覆,真囧。08/12 23:28
315F推: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KEY錯"這種顯然錯誤08/13 22:24
316F→: 直接用行程法101條更正即可。08/13 22:24
317F→: 大家好像都只擔心原PO會不會黑掉,實在蠻有趣的08/13 22:27
319F推: 前面就有提到原PO要去考量證據足不足夠的問題,08/13 22:35
320F→: 所以我是預設人事承辦人員KEY錯的前提下給的法律建議08/13 22:37
321F→: 應該能請人事人員協助確認考績分數有沒有KEY錯吧08/13 22:39
337F推: 申訴救濟期間經過,還是可以用考績法施行細則25條2項08/14 08:54
338F→: 顯然錯誤直接依行程法101條更正,跟救濟期間沒關係阿08/14 08:55
339F→: 或者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依行程法128條程序再開08/14 08:56
340F→: 所以在「單純鍵錯」之情形,就算救濟期間經過08/14 08:57
341F→: 還是有救濟方式阿08/14 08:57
342F推: 更正,是25條1項才對,全國法規的編排害我沒看到分號08/14 09:02
343F→: 另很想問樓上哪些回復的是真話實話,明明原PO就是問08/14 09:04
344F→: 「想問前輩如果分數真的是被建錯,有管道能修改嗎?」08/14 09:05
345F→: 卻一堆人質疑說考績不可能鍵錯啦,令我不解的是08/14 09:05
346F→: 要是有1%的可能性真的是鍵錯,上面的留言有什麼幫助嗎08/14 09:06
11F噓: 這篇在講啥??05/02 11:45
5F推: 借問該酒店的晶英軒也是可刷旅宿業額度的嗎?謝謝08/31 21:26
33F推: 公路總局? 採購人員基礎班? 之前一週有2-3天台北-南投08/22 20:28
34F→: 這樣跑,超浪費時間的08/22 20:28
45F推: 請問是明年7/1前離職結清還是7/1後可攜年資+不結清等到07/06 10:07
46F→: 65歲退休再領,哪個划算?如果任公職已滿五年07/06 10:07
47F推: 好奇大家對只有公務員是強制65歲才退休都沒有意見嗎?06/30 09:10
48F→: 昨天來西在謝震武的節目上說公務員對65歲退休都沒有06/30 09:11
49F→: 意見,他是有問過大家還是他個人沒有意見???06/30 09:11
2F推: 查了一下函釋,似乎要先辦理復職才能續請娩假06/22 08:52
3F→: http://0rz.tw/xf8XS06/22 08:53
4F→: 第153頁,銓敍部96年12月24日部法二字0962885184號06/22 08:54
5F→: 電子郵件06/22 08:54
6F→: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分娩,於辦理回職復薪後,06/22 08:55
7F→: 如仍在給假規定日數內者,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06/22 08:55
8F→: 剩餘日數娩假。06/22 08:55
9F推: 但如果只是要續請育嬰留停,毋須先回職復薪即得再申請06/22 08:58
10F→: 銓敘部88.10.19.八八臺甄五字第1812177號書函參照06/22 08:58
41F推: 個人覺得用7條4項沒有什麼不對,因為其他項都不符合06/21 14:41
42F→: 再說,5條1項1款的留停原因原本就是申請人主觀上有06/21 14:42
43F→: 這需求,才會構成該款原因,今天主觀上沒這需求06/21 14:42
44F→: 不是原因消失那是什麼,如果照M大的說法,原因消失時06/21 14:43
45F→: 要看客觀(小孩是否死掉?),那是否每個有三歲以下小孩06/21 14:44
46F→: 的公務員客觀上都會該當第一款而應留停06/21 14:44
47F→: 否則你提出申請的階段是看申請人主觀,復職卻要看06/21 14:45
48F→: 客觀,我想法條應該不是這樣解釋的06/21 14:46
49F推: 又公務人員任用法28-1條亦僅規定育嬰得留停,並於原因06/21 15:04
50F→: 消失後復職,"原因消失"既未限於客觀消失,則申請人06/21 15:07
51F→: 主觀,我認為亦應包括在內,然後依申請人向機關通知06/21 15:08
52F→: 之日起,再依該辦法7條4項規定的時間內復職06/21 15:08
53F推: 另外,就算承認機關有准駁權,如無其他正當事由,06/21 15:13
54F→: 何以能拒絕公務人員之復職? 至少我覺得"該業務已有找06/21 15:14
55F→: 職務代理人"這個理由,不足以構成正當事由06/21 15:15
56F→: 且我覺得復職被駁掉未必不能救濟,畢竟影響公務員的06/21 15:16
57F→: 薪水(財產權)、年資計算及升遷機會06/21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