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900
作者 D900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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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停止執行跟聲請執行不一樣好嗎...要給意見前先看清楚10/11 19:50
16F→: 信這篇的真的等著被檢察官洗臉,看你文章不曉得律師牌拿到07/28 12:46
17F→: 了沒..07/28 12:46
42F推: 基本上緩起訴就是被告坦承犯行,法學邏輯推演而來的07/27 09:01
6F推: 你要不要先定義清楚你的開庭記錄是什麼東西...06/04 15:15
7F→: 筆錄跟律師開完庭要給客戶的開庭紀錄是不同的東西06/04 15:16
4F推: 你似乎漏掉最重要的一段,台灣的程序權保護是不附理由即可05/30 22:46
5F→: 異議...05/30 22:46
8F→: 台灣的機制要寫怎麼不寫完全勒,支付命令不能公示送達05/30 22:47
10F推: 啥叫利用騙術不提起異議勒,這樣含混帶過可歸責於當事人05/30 22:54
12F→: 的事由,是嚴謹的討論嗎?05/30 22:55
13F→: 當事人住所地與現住地不同,能說當事人完全責任嗎05/30 22:55
14F推: 制度跟效力就不同了,怎麼連結成是用日本就法律...05/30 23:02
15F→: 民訴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05/30 23:03
16F→: 為裁定,該條昭示督促程序的非訟性,但是另一方面給予債務人05/30 23:04
17F→: 不附理由異議之程序保障,所謂詐術不提起異議..這抗辯在法院05/30 23:04
18F→: 的文書,可以套用一樣的標準檢視嗎?你可以因為覺得判決05/30 23:05
19F→: 是假的,不在法定期間上訴嗎?還是你認為當事人起碼要盡基05/30 23:05
20F→: 本的查證義務,你的文章跟司改會的說帖其實大同小異05/30 23:06
21F→: 對當事人未求證這端的有責性及不附理由異議這強大的武器05/30 23:06
22F→: 都刻意略過不談,真的是公允的討論嗎05/30 23:07
31F推: 談論修法,如果只從債務人角度看,是看不到整體的05/30 23:19
32F→: 對債權人來講,修掉既判力,不就坐實了站著借錢,跪著求人05/30 23:20
33F→: 還錢的這句俗諺,法院的公文都會詳載異議的方法還有股別電05/30 23:21
34F→: 話,這又何需扯遠到法哲學的層次,當事人非文盲又未依教示05/30 23:22
35F→: 異議,硬要講他無責,無異爭演說瞎化05/30 23:22
36F→: 你舉的那幾個例子,在土雞城老闆的案子具體情況又是如何05/30 23:24
37F→: 是遭詐騙而不異議,還是以為是詐騙的這個動機錯誤導致不異議05/30 23:24
40F→: 這差別可大了,我想有辦案過的都看過支付命令的例稿05/30 23:25
41F→: 上面就寫明了要在20日內向法院異議,這都看不懂,要撇清責任05/30 23:26
42F→: 都是司法跟這個制度的問題,對嗎05/30 23:26
43F推: 這根本不是哲學的問題,硬要扯是法哲學的問題,有事嗎05/30 23:28
46F→: 法院的支付命令例稿可是清楚載明要在20日內異議05/30 23:29
48F→: 扯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書來救援有何用,只需看懂20日內向法院05/30 23:29
49F→: 異議這行字,需要扯到\判決書內容你看不懂的這個問題嗎05/30 23:30
50F→: 完備的空間在於修正送達制度而不是修掉既判力05/30 23:30
51F→: 否則督促程序的實效性大減05/30 23:31
52F→: 律師圈這麼小,林易志律師前幾天對吳從周的批評,剛好有共同05/30 23:32
54F→: 好友,也讓我看到,說實在那篇對吳老師本身的攻擊大於對制05/30 23:33
55F→: 度的討論,到底要不要正視督促程序制度的本質就再讓債權人05/30 23:33
58F→: 迅速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免去訴訟的勞費,修掉督促程序的05/30 23:34
59F→: 既判力不會讓整個制度更好\05/30 23:35
62F→: 台灣這寶島,詐騙集團橫行,所以調降ATM轉帳的限額05/30 23:36
63F→: 詐騙集團會用支付命令騙人,所以就修掉支付命令的既判力05/30 23:36
64F→: 我真的認真覺得,上述的修正都是在懲罰合法利用這機制的人05/30 23:37
65F→: 卻不是對症下藥,想想看ATM調降提款上限這件事的荒謬,以及05/30 23:37
66F→: 這件事也無助於降低詐騙發生的機率,你要不要認真思考刪除05/30 23:38
67F→: 支付命令既判力這件事,也是好心作壞事的一個例子05/30 23:38
68F→: 真正的解決方法是修正送達制度跟加強人民的法治教育,不要05/30 23:39
69F→: 對法院文書已讀不回及利用免費或付費的法律資源05/30 23:39
71F→: 修正既判力絕對不是個好選項,本人律師,對上述發言均負文責05/30 23:40
75F→: 需要合乎社會的期待,那法院判決就用投票不是更好05/30 23:41
77F→: 眾人皆殺可殺,殺之,那也不需要監獄,直接龍頭、虎頭、狗頭05/30 23:43
78F→: 鍘伺候豈不快哉,支付命令要修的在前端就是送達的制度是否合05/30 23:43
80F→: 理,書面審查是否應附原本(但因應不訊問當事人,附原本有可05/30 23:44
81F→: 能流於形式),再接下來的就是教育人民依法異議及查證法律05/30 23:45
83F→: 文書的真正05/30 23:45
85F→: 更進一步防制民眾腦殘的改革,那就是附異議狀吧,跟執行一樣05/30 23:46
86F→: 第三人為公司時,執行處會附異議狀,讓他可勾選債務人是否05/30 23:47
87F→: 在職,從幾月開始扣薪水,還是離職,不能扣05/30 23:47
88F→: 這麼簡單的事情,需要用到最後手段,刪除執行力,真的令人05/30 23:48
89F→: 猜想,目的是在個案的救濟而不是制度的改革05/30 23:48
90F→: 筆誤,是刪除既判力05/30 23:48
53F推: 噗,鄭捷、謝依涵可以上訴再上訴的原因是依法律規定遵其上訴05/30 11:17
54F→: 刑事上訴期間還只有10日,支付命令異議給你20日05/30 11:18
55F→: 要討論前先看看當事人忽略了什麼東西才導致這樣的結果05/30 11:18
64F推: 國家可沒認證這封詐騙信,是當事人未於20日異議才讓法院05/30 11:41
66F→: 認為這支付命令所載的債權是真的,法院被詐騙集團當成幫手05/30 11:42
67F→: 這位土雞城的老闆也推了一把05/30 11:42
70F→: 拿掉既判力,支付命令就廢了一半,腳底長個濃疱就要砍了個05/30 11:43
73F推: 講法講不贏,就來個人身攻擊,你根本不在乎制度,科05/30 11:47
99F推: 程序權保障不等於訴訟權保障,支付命令給予20日內不附05/30 12:31
100F→: 理由的程序權保障,當事人都不願意提異議,沒保障到他程序權05/30 12:32
101F→: 嗎?05/30 12:32
9F推: 既判力跟判決力都搞不清楚,談論修法的意義何在?05/29 09:44
10F推: 人權在釋憲實務下從來不是絕對保障,生命權尚可以死刑剝奪05/29 09:57
11F→: 更何況是已經給予異議期間設置,卻未遵期異議的當事人05/29 09:57
12F→: 因此所受的財產權不利益,支付命令修法的眉角在既判力05/29 09:58
13F→: 但拿掉既判力,跟放寬救濟途徑與加強事前審查相比,05/29 09:59
14F→: 前者不會是一個較好的解決方式05/29 09:59
15F→: 今天假使一個人收到法院判決諭知要於10日內上訴,但他05/29 10:00
16F→: 卻未遵期上訴,等到他想上訴時,卻發現無法上訴也無再審理由05/29 10:01
17F→: 你會認為應該絕對保障他的再審權利嗎???05/29 10:01
4F噓: 看你告的罪名,這不是亂槍打鳥?05/13 14:20
47F推: 更生人的法律見解通常很特殊04/03 22:26
12F推: 走法律一定可以證明清白的自信是哪來的04/02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