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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wayne 在 PTT [ Christianit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0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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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要討論聖經,在前面"婚前性行為的定義"討論串就討論過了02/16 22:44
2F→:聖經從來也沒有把"性"跟"婚前婚後"扯上關係,02/16 22:45
3F→:"婚前性行為"這個概念本來就是人自己加上去的02/16 22:45
7F→:婚前不可以搞的是的確是目前大多數教會的主流教導,但絕不11/30 16:48
8F→:是來自聖經的教導,請不要將大多數教會所犯的錯記在神頭上11/30 16:49
49F→:ㄟ..我們大家不要吵,有人中彈了,一起為他禱告吧!11/27 01:28
16F→:我本來要用約翰8:2-11回你的,但是下面文章有人這麼做了。11/27 00:33
14F→:樓上的結論怎麼下的?在我們和神的新約中,馬太福音5:1711/26 11:06
15F→: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或申言者;我來不是要廢除,乃是11/26 11:07
16F→:要成全。11/26 11:07
17F→:聖經暨是我們和神的約,我們要遵守這約,就必須尊重法律;11/26 11:08
18F→:因為這約裡寫明著,基督來不是要廢除律法的。11/26 11:08
19F→:羅馬書13:1更清楚的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服從,因為11/26 11:11
20F→:沒有權柄不是從神來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11/26 11:12
21F→:整個羅馬書13章,都在談論權柄、律法該如何順服的事11/26 11:13
22F→:您可以先參考過後再判斷基督徒是否無法無天。11/26 11:14
25F→:啟13:10後 基督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後面也告訴我們11/26 11:24
26F→:殉道者是有福的、大災難結束時的收割;我想在這裡,我們要11/26 11:25
27F→:忍耐、要有信心。要為主申言,但不是無法無天。11/26 11:26
28F→:當法律違反聖經的時候,我們當遵照聖經行,但是可能會因為11/26 11:27
29F→:違反世界的法律而被抓起來關,甚至被判死刑;但那也是遵守11/26 11:28
30F→:了地上的律法,受了地上律法的審判。但是我們能夠忍耐,能11/26 11:28
31F→:夠有信心,雖然被地上的律法審判,末了時候能在天上得榮耀11/26 11:29
41F→:我怎麼看不出來樓上在說誰啊?有人提出什麼"在教會獵女人"11/26 16:56
42F→:之類的事嗎?11/26 16:57
43F→:喔..我看懂了,在說0008= =11/26 16:58
6F→:我踹了..但是要共什麼?11/25 13:26
7F→:我怎麼知道現場有沒有底兄姊妹要舉手= =11/25 13:26
10F→:因為你的問題是"現場有沒有男性教友......."啊!11/25 13:28
11F→:"我有沒有過婚前性行為",和"聖經是否定罪婚前性行為"有什11/25 13:29
12F→:麼關係?11/25 13:29
14F→:這是我的事,我不需要回答你吧?11/25 13:31
15F→:而且你也沒辦法定罪我,你不是法官,也不是神,我只關心聖11/25 13:32
16F→:經是否這麼敘述。11/25 13:32
17F→:與我個人無關。我犯罪不表示其他人犯罪,我不犯罪也不表示11/25 13:32
18F→:其他人都不會犯罪。11/25 13:32
20F→:至於你要問我的私人問題,我沒有義務回答。11/25 13:33
21F→:為什麼我要重複念三次?11/25 13:34
23F→:我在哪裡誤會你定罪我了?11/25 13:35
24F→:請仔細看一下,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你定罪我。11/25 13:35
25F→:而是當你說"我沒有要定罪你啊...單純問你有沒有過..."的時11/25 13:36
26F→:後,提醒你,定罪我不是你要不要的問題,而是你有沒有這個11/25 13:36
27F→:權利。11/25 13:36
29F→:我重新說一次,"我有沒有過婚前性行為",和"聖經是否定罪婚11/25 13:37
30F→:前性行為"沒有關係。11/25 13:37
32F→:至於我的私人問題,我沒有義務回答。11/25 13:38
34F→:你說的是"我沒有要定罪你"。"沒有吃死老鼠"跟"沒有要吃"是11/25 13:39
35F→:不同的。11/25 13:39
36F→:如果不討論"定罪"那我就沒必要踹共了,因為我想討論的是聖11/25 13:40
37F→:經裡是否有定罪婚前性行為的議題。11/25 13:40
42F→:那要看是榮耀誰。如果只是要符合世界的舊價值觀,那是榮耀11/25 17:07
43F→:自己;如果要榮耀神,我想就應該從聖經出發比較好。11/25 17:07
45F→:針對個人的問題,我沒有義務回答。11/25 19:13
46F→:而且我也不知道"沒有婚前性行為"與"榮耀上帝"有什麼直接的11/25 19:14
47F→:關聯。11/25 19:14
8F→:林前7:4 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丈夫才有;照樣,丈夫11/25 16:54
9F→: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妻子才有。11/25 16:54
10F→:這都是婚姻內的事,在婚姻裡面,應當這樣行。11/25 16:55
11F→:卻沒有提到婚前應當怎樣行。11/25 16:55
12F→:對婚姻內的性行為,聖經的確是有提到的;但是沒有提到禁止11/25 16:57
13F→:婚前性行為。11/25 16:57
15F→:何謂保守身子?發生性行為就是不保守身子嗎?我認為這是世11/25 22:40
16F→:界的價值觀了。11/25 22:40
17F→:因為在聖經裡是沒有這樣提到的。11/25 22:41
25F→:林前7:4我已經在上面貼過了,裡面很清楚的提到妻子與丈夫11/26 13:12
26F→:的關係。我沒有用任和邏輯或價值觀去"解釋"聖經。11/26 13:12
27F→:我不知道你所謂"能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只有"婚姻內的配偶"這11/26 13:13
28F→:樣的結論是怎麼得到的。11/26 13:13
29F→:林前7:4是說婚姻內的關係該當如何,並沒有提到婚前的事。11/26 13:14
30F→:當一個女人是一個人妻子的時候,就該把主權給丈夫;11/26 13:15
31F→:當一個男人是丈夫的時候,就該把主權給妻子。11/26 13:15
32F→:但是若一個人還不是任何人的妻子或丈夫,則在這段經節裡沒11/26 13:16
33F→:有提到。11/26 13:16
39F→:樓上的論壇討論我過去就看過了,同樣地,將聖經以外的話刪11/27 00:27
40F→:除以後,依舊沒有任何定罪婚前性行為的敘述。11/27 00:27
41F→:其中有一個用時頭打死淫亂女人的故事,這個女人違反的是"專11/27 00:30
42F→:一"的前提,所以說是"淫亂",仍與婚前性行為無關。11/27 00:30
50F→:義大利?12/09 16:08
9F→:就算是婚前懷孕,男方也一樣要負責($)的。11/25 11:32
10F→:但這是法律議題,法律本來就不完美;我所點出的是聖經中沒11/25 11:32
11F→: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的事實。11/25 11:33
1F→:樓上回答了原po的問題,我也同意。11/25 00:12
2F→:婚前性行為能夠增進感情的狀況下,"有助於"完成計畫11/25 00:13
3F→:不是"非得",但也不用"禁止"。11/25 00:13
4F→:也不是"無法等",而是"無須等";11/25 00:14
5F→:若有助於完成計畫,不但無須等,更"不該等"11/25 00:14
20F→:"公認標準"就是我想質疑的,因為我不確定"公認"是不是就是11/25 11:29
21F→:真理。11/25 11:29
22F→:至於後面提出的問題,其實都已經與婚前性行為無關了,今天11/25 11:30
23F→:同意明天又反對,在婚後一樣可能發生,所以才會有離婚。11/25 11:30
24F→:我反對離婚,也反對複雜的交往關係,但這與婚前性行為沒有11/25 11:31
25F→:關係。11/25 11:31
26F→:所謂"後來發現不適合",也是不論婚前婚後都可能發生的問題11/25 11:34
27F→:那選像就變成,忍耐一輩子、離婚然後單身一輩子、離婚然後11/25 11:35
28F→:各自找一片天空。11/25 11:35
29F→:這有些也許犯罪、有些也許是神所樂見的;但這是另一個議題11/25 11:35
30F→:只是不論如何,這都與性行為在婚前或婚後無關。11/25 11:36
44F→:"婚前性行為能增進感情"沒有聖經根據,也不一定都能,我的11/25 12:00
47F→:意思是,當婚前性行為能夠增進感情並有助於完成神計畫的時11/25 12:00
48F→:後,就不應該被禁止;反之,則應該被禁止。11/25 12:01
52F→:luisevell大,我想PECVD不是在糾正你發言所想表達的意見,11/25 12:02
54F→:而是語氣。11/25 12:02
71F→:兩位請先冷靜,情緒性的字眼甚至髒話都盡量別說吧!會絆跌11/25 12:09
72F→:人的11/25 12:09
77F→:luis..大,你說的我了解,前面我也提過,風險的確是有的11/25 12:10
78F→:結婚也有離婚的風險;11/25 12:10
79F→:但是我卻認為不應該把"風險"當作定罪"婚前性行為的原因。11/25 12:11
82F→:風險發生可能就是犯罪的時候,但是"婚前性行為"本身,11/25 12:11
83F→:並沒有在聖經裡被定罪。11/25 12:12
97F→:這裡我可以釐清一下,我不是在問我的情況,也沒有想要得到11/25 12:18
98F→:綠燈;因為根據聖經,這本來就是綠燈。11/25 12:18
100F→:補充一下,我是說在專一的前提之下,婚前性行為是綠燈。11/25 12:25
101F→:分手或離婚,都已經違反"專一"得前提了。11/25 12:25
105F→:我沒有反對您的推論,所以我才說,PECVD想糾正的是發言的態11/25 12:28
106F→:度語氣,而不是你要表達的內涵。11/25 12:29
107F→:另外,您的推論我尊重,但不是我的結論,我的結論在最後一11/25 12:36
108F→:篇文章中有說明。11/25 12:36
112F→:你說的狀況的確是可能的,但那不在"專一"的前提內,11/25 13:22
113F→:事後的那些發展,都已經違反專一了。11/25 13:23
114F→:所以我不斷強調,不專一的性行為可能就犯了淫亂的罪,11/25 13:23
115F→:婚前性行為本身卻不犯罪。11/25 13:23
3F→:樓上回答了原po的問題,我也同意。11/25 00:12
4F→:婚前性行為能夠增進感情的狀況下,"有助於"完成計畫11/25 00:13
5F→:不是"非得",但也不用"禁止"。11/25 00:13
6F→:也不是"無法等",而是"無須等";11/25 00:14
7F→:若有助於完成計畫,不但無須等,更"不該等"11/25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