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hunchieh
作者 chunchieh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9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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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請加善用小寫h功能 可以幫你省很多問題 XD11/20 21:11
7F推:勞委會指的是全部護理人員 其實本來責任制是指經理人11/20 01:44
8F→:而醫事人員主要是班別的輪動是否順暢 例如交班是否順利11/20 01:45
9F→:其實醫院要用勞基法84條之一是要報備的 沒報備其實不能11/20 01:46
10F→:使用該條文 只能說醫院只喜歡"嚇"一下醫事人員 呵11/20 01:47
11F→:勞委會的新聞稿: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11/20 01:48
12F→: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11/20 01:49
13F→:分兩階段排除適用,並針對現階段暫無法立即排除適用之11/20 01:49
14F→:工作者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11/20 01:49
15F→: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11/20 01:50
16F→:間審核參考指引」。11/20 01:50
17F→:而且就算是採責任制 也不代表醫院可以不給加班費11/20 02:08
18F→:有時候真要懷疑醫院高層到底有沒有看懂法條11/20 02:09
30F推:我今年才開始看保險版 覺得在這邊當版主如果沒有放鬆11/17 16:54
31F→:心情 得到AMI的機率實在有夠大11/17 16:56
4F推:有了智慧型手機後 就沒再管免費上網這事情了11/12 14:24
26F→:記得用民法184第1項前段跟她要儀器的費用11/16 16:17
27F→:如果她精神已經異常 可能沒辦法成立毀損罪11/16 16:20
28F→:反正把錢要回來比較重要11/16 16:21
29F→:記得有這種事情智慧型手機是你的好夥伴XD11/16 16:23
30F推:挑釁被打巴掌 可以告傷害 只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已11/16 16:26
31F→:不過檢察官應該不太想起訴倒是真的11/16 16:27
4F→:請考慮使用民法第227條 若可補正(改善)適用給付遲延11/09 16:21
6F→:若無法補正(改善) 就適用給民法付不能規定11/09 16:24
7F→:就是民法226+256+260 解約+賠償 不瞭解就找消保官吧11/09 16:26
1F推:刑法第14條有定義"過失" 不知情並非實體法概念 而是11/09 09:39
2F→:證據法的考量 不過護理師的確是負有保證人地位11/09 09:40
3F→:惟護理紀錄應該會寫 護理師應該也會告知醫師11/09 09:42
4F→:至於家屬在醫療行為上不負有保證人地位 不會被刑訴251的11/09 09:43
5F→:起訴不會改變醫療環境 檢察官僅發動國家刑罰權而已11/09 09:45
6F→:要改變的是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11/09 09:46
7F→:醫療糾紛需要的是仲裁非訟制度 而不是訴訟程序11/09 09:50
81F推:我一直在櫃台找來找去 後來夥伴把海報看版換一下11/09 08:27
82F→:於是我就收集完畢了~~~只是我也不會變彩色(htc+1)11/09 08:27
83F推:我發現了 要更新 才會變彩色 但是要重新掃一遍11/09 08:42
3F→:我覺得數字新聞應該對這個有興趣...11/02 10:06
3F推:違約金並非是違法 但也不是醫院可以要得到 呵呵10/28 10:06
4F→:違反契約不僅看字面 亦搭配民法其他條文 例如民法22010/28 10:09
5F→:如果只是要離職 而且對醫院並無重大損害 那違約金大概10/28 10:11
6F→:也不夠付給律師10/28 10:12
7F→:通常新人離職對醫院成本耗費較高 資深離職反而沒差10/28 10:14
8F→:如果是我我是不會給違約金的 醫院有辦法就請律師吧10/28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