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hunchieh
作者 chunchieh 在 PTT [ medstuden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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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推:其實依法當事人是對話之一方 錄音錄影都可以01/01 09:19
18F→:其實醫師也可以一起錄影啊 沒規定只有家屬才能錄影01/01 09:21
19F→:只要不是第三人在旁邊用器材側錄就沒差了01/01 09:23
20F→:至於醫師叫家屬別錄音 說實在 沒有請求權基礎01/01 09:24
21F→:要告家屬妨害秘密 構成要件並不該當01/01 09:26
22F→:如果要告民事 民法184的要件也不夠01/01 09:26
23F→:結論就是 醫師自己要準備錄影機01/01 09:27
4F推:檢察官起訴並無問題 轉診有其必要的程序需記載12/13 10:47
5F→:搭計程車是很快沒錯 但是計程車上並不會有急救裝置12/13 10:48
6F→:檢察官要起訴的是這個點12/13 10:48
7F→:AMI病人自己搭車轉院 會提升不必要的風險12/13 10:51
8F→:計程車可能遇到路況不佳 又不能鳴笛 說實在很危險12/13 10:56
9F→:如果是在等待轉院救護車時發生不測 醫師也不用究責12/13 11:10
10F→:醫師不是神 但是可以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12/13 11:13
11F→:剩下的就是病人自己的運氣好不好了12/13 11:13
15F→:等待轉院發生不測 檢察官就不起訴了 至於家屬怎麼想12/13 11:40
16F→:那是家屬自己的想法12/13 11:41
17F→:如果等待轉院起訴 那檢察官就有問題了12/13 11:43
18F推:媒體說的就當作笑話來看12/13 11:46
1F推:醫師還手是正當防衛 不然是要被打死嗎??12/10 05:59
7F→:可以請原po把罰鍰改成民事賠償金 因為罰鍰是行政罰12/04 03:27
8F→:至於醫療除刑事化 不是沒有討論 法務部內部也有激戰12/04 03:28
9F→:說實在有很多地方要討論 例如如何去區分醫療過失是屬於12/04 03:29
10F→:抽象輕過失或是重大過失 過失的程度判斷12/04 03:30
11F→:我是很想推醫療除罪化 當一個醫事人員看很多很怪的判決12/04 03:32
12F→:不過修法也要更多懂法律的醫療界人員加入12/04 03:32
13F→:話說刑事附帶民事 民事也要繳裁判費的草案修法還沒修12/04 03:39
14F→:改了這條起碼可以"有一定程度"改變現在醫療訴訟狀態12/04 03:40
2F推:公共危險罪章是刑法第173條~194條 來醫院鬧構成要件並11/28 23:17
3F→:無該當 要看的是刑法304 305 309 277等條文是否成立11/28 23:18
4F→:視情節狀況來論是否有想像競合的問題11/28 23:20
5F→:還有優位法劣位法的順序要處理 沒有那麼快就起訴11/28 23:22
9F推:跟家屬和解 檢察官有可能會緩起訴09/28 21:12
10F→:而過失致死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也承認09/28 21:13
11F→:就會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的空間09/28 21:15
12F→:當然死者家屬會不甘心 不過法定刑就只能這樣09/28 21:16
13F→:18歲的年輕人可以賠民事多少錢??大哉問...09/28 21:17
14F→:過失致死跟故意殺人的法定刑差距太大 尚需修法解決09/28 21:23
15F→:且家屬不能上訴 因為家屬不是刑事訴訟當事人09/28 21:27
16F→:這個案子可以上訴的只有被告 跟 檢察官09/28 21:28
13F推:司法院第17期跟行政執行署署長同期 還會做這樣事情?09/25 21:57
14F→:司法官第17期 打太快.....09/25 21:57
15F→:不過說實在 只能行政懲處09/25 22:00
9F→:不知道這名法官是否有接受媒體報導 都忘記了法官倫理守08/28 17:47
10F→:則 我對這篇報導保持存疑態度08/28 17:48
11F→:至於65歲勞動力是一般的講法 要視案例狀況而定08/28 17:49
12F→:「法官倫理規範」草案 (雖然是草案 但其實是有在運作)08/28 17:52
13F→:第13條(法官之言論)08/28 17:52
14F→: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08/28 17:52
15F→: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08/28 17:52
16F→:法官盡量還是不要接收訪問比較妥當08/28 17:53
18F→:制度面 健保卡加註個人病史 是可以接受的08/28 17:54
19F→:隱私權雖然是憲法22條要保護的 但是也可以法律加以限制08/28 17:56
20F→:健保卡加註所保護的利益可是非常大的08/28 17:56
21F→:不遵守 法院自己會有人事的審核 影響考績08/28 17:57
23F→:我比較好奇新竹市衛生局 他的列管是哪種列管08/28 18:01
24F→:如果已經知道該病人有HIV pos, 那為什麼一開始沒有警示?08/28 18:03
25F→:器官捐贈都在搶時間 我不覺得外科醫師可非難08/28 18:14
26F→:不過用口頭確認報告很危險 等檢驗醫學部上傳較安全08/28 18:16
2F→:我覺得很奇怪 民法184跟民法227雖然是不同請求權基礎08/25 20:58
3F→:但是無過失 那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在哪裡??08/25 20:59
4F→:這次高院做的判決是部分廢棄的判決 也就是原判決高價08/25 21:01
5F→:的賠償扣掉廢棄的家屬求償 還是有2千多萬要賠08/25 21:02
6F→:上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廖惠麗之後有再08/25 21:12
7F→:發生腸阻塞現象。 高院是認為院方舉證不夠08/25 21:14
8F→:所以高院認為原審的民法227是可以成立的....08/25 21:15
20F推:賠償是用民事訴訟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 分開想08/26 09:09
21F→:所以我覺得法院要醫院舉證全部的過程都有注意義務盡到08/26 09:10
22F→:但是有的症狀依現在醫學本來就很難證明 我敗給法官了08/26 09:10
23F→:我比較希望這種醫療糾紛是用仲裁方式處置 雙方當事人08/26 09:15
24F→:都可以自己找一個專業性仲裁人 然後自己去找證據08/26 09:16
25F→:盡量不要讓民事庭的法官來判斷 這樣雙方也比較甘願08/26 09:17
26F→:一次就定勝負 真的有過失就可以馬上去民事執行處執行08/26 09:18
1F推:不過胡蜂科的蜂巢 有些不是在樹上 是在土堆草叢中08/20 09:54
2F→:所以我並不覺得家屬有提高環境的風險08/20 09:55
3F→:淺見以為 醫護 不起訴 家屬 亦不起訴08/20 09:56
4F→:如果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危險物 例如寵物 這時起訴家長08/20 09:56
5F→:才會有理由 請參考08/20 09:57
6F→:而且其實蜂巢有時你沒仔細注意 就會有幾隻胡蜂攻擊你08/20 09:58
7F→:蜂毒是由amino acids組合而成的毒蛋白 如果被螫的人08/20 10:01
8F→:本身就有過敏體質 那麼被螫了幾針很容易就掛點了08/20 10:02
9F→:我有看過胡蜂的蜂巢築在水溝蓋下的 說真的很難發覺到08/20 10:05
10F→:之所以會發現是因為我發現幾隻"可疑的"胡蜂飛進去08/20 10:09
13F→:開窗跟有罪是兩件事 胡蜂不是家屬可以控制的風險08/20 11:05
14F→:蜂巢在家旁邊 不是當事人依據一般經驗可以得知08/20 11:06
15F→:家屬不起訴 醫護也不起訴 淺見以為只是意外而已08/20 11:07
16F→:今天女嬰若因家屬未注意而跌傷或是碰觸瓦斯電路08/20 11:09
17F→:這時候起訴家屬才有相當因果關係08/20 11:10
18F→:如果家裡有養狗 而讓女嬰單獨跟狗處於一室 若被狗咬08/20 11:13
19F→:家屬才需要負責 不過告醫護實在是不可取08/20 11:13
20F→:我有看了一下新聞照片 那個蜂巢應該很新08/20 11:19
21F→:如果家屬往外看 說實在能看到陰影嗎08/20 11:20
22F→:如果是從外面往上看 還比較可能會發現08/20 11:20
23F→:要想一下 家屬如果發現到 早就會打電話給消防局了08/20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