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hunchieh
作者 chunchieh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9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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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王師傅金月娘 不過是乾妹送的 (她買了10盒)09/11 19:07
20F推:可以感覺到小雷辦的活動很成功~~~~~09/12 06:35
31F推:原來診所都不甩藥事法第37條第2項~~~筆記中09/11 17:04
32F→:藥事法第92條第1項 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09/11 17:08
33F→:若不幸包錯藥則另外討論民事或刑事責任09/11 17:44
6F推:記得我念高中時天天坐板基到基隆路 應該是可以40分鐘09/05 19:16
7F→:我家是在聯合報這邊09/05 19:17
4F→:只要是受雇的人員 雇主有投勞保的義務 特休假也要給09/03 22:26
3F推:其實有可以看見回血的真空採血針 我自己用的感覺是08/29 09:02
4F→:很好用 而且不會弄到自己 不過是比較貴一點倒是真的08/29 09:03
5F→:看到護理人員用一般的針筒抽血 真的覺得安全性堪慮08/29 09:04
6F→:還有一種是23G的真空採寫針 專門應付血管小但血量要多08/29 09:05
7F→:的病人 是用蝴蝶針式的真空採寫針 反正降低要把血08/29 09:06
8F→:打入抗凝管的機會 這樣針扎機會就低很多08/29 09:06
9F→:哈 一直把血打成寫~~~抱歉08/29 09:07
10F→:我自己針扎次數零 因為我的最高原則保護自己為優先08/29 09:09
11F推:原po應該不用PGY吧~~~不過牙科現在是比較夯~~~~08/29 09:58
9F→:不知道這名法官是否有接受媒體報導 都忘記了法官倫理守08/28 17:47
10F→:則 我對這篇報導保持存疑態度08/28 17:48
11F→:至於65歲勞動力是一般的講法 要視案例狀況而定08/28 17:49
12F→:「法官倫理規範」草案 (雖然是草案 但其實是有在運作)08/28 17:52
13F→:第13條(法官之言論)08/28 17:52
14F→: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08/28 17:52
15F→: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08/28 17:52
16F→:法官盡量還是不要接收訪問比較妥當08/28 17:53
18F→:制度面 健保卡加註個人病史 是可以接受的08/28 17:54
19F→:隱私權雖然是憲法22條要保護的 但是也可以法律加以限制08/28 17:56
20F→:健保卡加註所保護的利益可是非常大的08/28 17:56
21F→:不遵守 法院自己會有人事的審核 影響考績08/28 17:57
23F→:我比較好奇新竹市衛生局 他的列管是哪種列管08/28 18:01
24F→:如果已經知道該病人有HIV pos, 那為什麼一開始沒有警示?08/28 18:03
25F→:器官捐贈都在搶時間 我不覺得外科醫師可非難08/28 18:14
26F→:不過用口頭確認報告很危險 等檢驗醫學部上傳較安全08/28 18:16
11F→:我的建議是 如果真的要送到派出所 先打一通電話08/27 11:31
12F→:因為你先打電話 會有通聯記錄 再去拿包包也來得及08/27 11:31
13F→:如果你沒有手機 或是附近沒有商家 那最好就是不要撿08/27 11:32
14F→:你也不知道包包裡面有沒有設置爆裂物08/27 11:32
15F→:詐騙集團會選位置 等到最佳時機出現 例如菜市場轉角08/27 12:23
2F→:我覺得很奇怪 民法184跟民法227雖然是不同請求權基礎08/25 20:58
3F→:但是無過失 那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在哪裡??08/25 20:59
4F→:這次高院做的判決是部分廢棄的判決 也就是原判決高價08/25 21:01
5F→:的賠償扣掉廢棄的家屬求償 還是有2千多萬要賠08/25 21:02
6F→:上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廖惠麗之後有再08/25 21:12
7F→:發生腸阻塞現象。 高院是認為院方舉證不夠08/25 21:14
8F→:所以高院認為原審的民法227是可以成立的....08/25 21:15
20F推:賠償是用民事訴訟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 分開想08/26 09:09
21F→:所以我覺得法院要醫院舉證全部的過程都有注意義務盡到08/26 09:10
22F→:但是有的症狀依現在醫學本來就很難證明 我敗給法官了08/26 09:10
23F→:我比較希望這種醫療糾紛是用仲裁方式處置 雙方當事人08/26 09:15
24F→:都可以自己找一個專業性仲裁人 然後自己去找證據08/26 09:16
25F→:盡量不要讓民事庭的法官來判斷 這樣雙方也比較甘願08/26 09:17
26F→:一次就定勝負 真的有過失就可以馬上去民事執行處執行08/26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