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rian055124
作者 brian055124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6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看板排序:
全部HatePolitics1127SportLottery1082Tennis645Gossiping469Hearthstone255TurtleSoup188TW_Entertain165Golden-Award93Examination76TaiwanDrama70SENIORHIGH67Olympics_ISG50PttEarnMoney26CVS21tabletennis18C_Chat10LoL9movie9fastfood8Japandrama8basketballTW6HBL6CN_Entertain5Lifeismoney5FlashWolves3gay3nCoV20193AHQ2Ahqwestdoor2GBR_Tennis2Baseball1Federer1GO1Hunter1NCCU1PublicIssue1QuestCenter1RESIT1Tainan1<< 收起看板(39)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8F推: 你怎麼會有考上司律就不用更新實務見解的錯覺...08/31 08:32
2F推: 要看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的不同吧,如果在題目中只是07/19 12:45
3F→: 對於一個名詞的定義不同,不需要特別點出來 (這時候07/19 12:45
4F→: 推敲出題者想法或是以中性各派均可接受的詞代替都可)07/19 12:45
5F→: 如果是實質上會得出不同結論,那還是必須點出爭議再07/19 12:45
6F→: 寫自己見解吧07/19 12:45
1F→: 打完發現上述結論是以乙毫髮無傷為前提,如果乙受傷04/30 04:18
2F→: 的話,且採傷害故意跟殺人故意是包含關係的見解,則104/30 04:18
3F→: .欠缺客觀可歸責性的部分依然沒問題,2.本案法定符合04/30 04:18
4F→: 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乙就有實益,除了殺人未遂另成立傷04/30 04:18
5F→: 害既遂04/30 04:18
11F→: 如果這題是開槍式的客體錯誤,因為沒有既了未遂(隔離04/30 10:19
12F→: 犯)的問題,自然就不會有法定符合故意範圍擴張的問題04/30 10:19
13F→: 所以把題目換成開槍式(人)的確會簡單很多,但把這題04/30 10:19
14F→: 用開槍式(人)去想可能會忽略一些可能性04/30 10:19
37F→: 那是你已經假設著手需要有相當因果了欸,但實務見解05/01 02:42
38F→: 就不是這樣啊,實務認為行為人在隔離犯完成所有犯行05/01 02:42
39F→: 就是著手啊,就算採支配領域脫離說,也只是行為造成05/01 02:42
40F→: 的法益侵害風險脫離支配領域,有討論到風險跟行為有05/01 02:42
41F→: 沒有常態關聯嗎?頂多只能算是有條件因果的內涵在裡05/01 02:42
42F→: 面吧05/01 02:42
45F→: 客觀歸責的每一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在未遂犯啊05/01 02:49
46F→: 1. 甲在拳擊場上將乙打死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05/01 02:49
47F→: 換成打到產生生命危險的未遂犯難道就變成製造不容許05/01 02:49
48F→: 風險了嗎?05/01 02:49
49F→: 2. 甲欲下毒殺乙但劑量完全不足,乙卻因特殊體質而死05/01 02:49
50F→: 亡欠缺常態關聯……換成乙因特殊體質產生生命危險的05/01 02:49
51F→: 未遂犯難道就變成有常態關聯了嗎?05/01 02:49
52F→: 3. 甲欲殺乙而未於羊毛上消毒致乙死亡,但消毒仍然無05/01 02:49
53F→: 法完全殺菌而欠缺義務違反關聯性……換成乙產生生命05/01 02:49
54F→: 危險的未遂犯難道無效義務就變有效義務了嗎?05/01 02:49
55F→: 所以到底為什麼未遂犯不用審查客觀歸責……05/01 02:49
57F→: 你先回答上面三個不用客觀歸責要怎麼解吧05/01 02:50
62F→: 你沒辦法解釋就叫作意義不明喔?在拳擊場上殺人未遂05/01 02:54
63F→: 到底哪裡意義不明了?05/01 02:54
76F→: 甲下毒劑量就不足還有產生客觀危險喔,還是你的客觀05/01 03:02
77F→: 危險是理性第三人知道乙有特殊體質,啊主客觀混合說05/01 03:02
78F→: 什麼時候用事後觀點了?05/01 03:02
82F→: 啊你的客觀第三者立場在哪裡?05/01 03:06
88F→: ……我不想跟你吵有沒有著手啦,你要把欠缺常態關聯05/01 03:12
89F→: 性的情形全部解釋為著手就這樣吧,那我看你怎麼把未05/01 03:12
90F→: 製造不容許風險也全部解釋為著手好了05/01 03:12
94F→: 我跟你說為什麼23你可以硬幹啦,因為印象理論的處罰05/01 03:20
95F→: 基礎只是大眾印象,你只要把行為解釋得大眾看起來很05/01 03:20
96F→: 害怕就可以著手了(但未製造不容許風險就沒那麼容易了05/01 03:20
97F→: )05/01 03:20
98F→: 我為什麼會覺得123都需要客觀歸責理論是因為我思考的05/01 03:20
99F→: 未遂犯處罰基礎是實務的具體危險(其實嚴格說起來是許05/01 03:20
100F→: 恒達老師的具體危險,實務有時候還是會用很可怕認定05/01 03:20
101F→: 著手),所以沒有具體危險就是沒有著手05/01 03:20
102F→: 至於1解決不了的原因是未製造不容許風險就是從大眾印05/01 03:22
103F→: 象出發,你沒辦法用大眾認為很危險取代大眾認為無風05/01 03:22
104F→: 險,所以客觀可歸責性在未遂犯,就算是印象理論下的05/01 03:22
105F→: 未遂犯還是有審查必要啊05/01 03:22
110F→: 先主觀或先客觀只是審查方便的問題,因為未遂犯的考05/01 03:31
111F→: 點通常不會在主觀所以才會先審查主觀啊05/01 03:31
114F→: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採印象理論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審查05/01 03:40
115F→: 常態關聯性,因為印象理論在定義上就把未遂犯的處罰05/01 03:40
116F→: 基礎卡死在於法敵對意志(犯罪計畫)+法秩序震撼(一般05/01 03:40
117F→: 人覺得危險),然後著手又以一般人是否覺得犯罪計畫危05/01 03:40
118F→: 險為標準,那當然永遠完全不用考慮具體風險就可以認05/01 03:40
119F→: 定著手,連具體風險都不考慮了,產生風險的過程有沒05/01 03:40
120F→: 有常態因果當然不在乎;反之在客觀未遂理論下,在乎05/01 03:40
121F→: 風險就會在乎因果及風險是否發生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05/01 03:40
122F→: 內,這樣才會有客觀歸責理論後兩部分的使用必要;但05/01 03:40
123F→: 不論採哪一說,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階段勢必需要用客05/01 03:40
124F→: 觀歸責理論啦05/01 03:40
1F推: 會這樣問就是根本沒搞懂777認為違憲的理由吧…02/05 00:28
8F→: 刑訴229 未經拘捕不得解送10/28 21:25
9F→: 該辦法是說解送前應檢查,並無逾越刑訴附帶搜索的規10/28 21:25
10F→: 定10/28 21:25
2F推: 在告訴期間可以不經告訴逕提自訴,但逾越告訴期間不09/24 13:55
3F→: 得告訴也不得再提自訴09/24 13:55
9F推: 貓大竟然有讀書會12/23 11:31
6F推: 第一份工作做不好很正常吧,不管是不是公務員12/19 13:24
3F→: 了解,謝謝解答04/25 19:21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