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CW)時間3年前 (2021/04/30 04:10), 3年前編輯推噓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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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銘言: : 甲要殺乙 在乙的車上裝炸彈 車子發動炸彈就會引爆 但甲認錯車子 裝在丙的車子上 但剛 : 好丙將車子借給乙 當乙發動車子時炸彈引爆 但乙沒死 請問甲如何論罪? 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乙的部分個人認為還涉及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但還是一樣跑一遍: 1. 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甲的著手與否同樣涉及上述爭議,一樣已達著手,但接下來就不太一樣了,即使是未遂犯同樣也要求具有客觀可歸責性,因此要審查甲對乙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險是否具備常態關聯性(用實務說法就是相當因果,用錯誤章節的說法就是主客觀單一行為因果歷程不一致,回歸客觀歸責理論處理) 這裡的話,整個「炸彈放錯車,丙借乙車造成乙生命法益具體危險」的因果歷程應該很明顯跟甲的計畫還有一般人對法益侵害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構成重大因果歷程偏差,因此欠缺客觀可歸責性而構成要件不該當。 3. 對乙部分原本到這裡結束,但可以進階思考的是,甲放置炸彈的時候,等價客體錯誤的範圍如為何 依照等價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的概念,丙車跟乙車駕駛人同樣是殺人罪上保護的等價客體,因此甲的目標誤認不阻卻對丙故意,那有沒有可能更進一步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到丙把其車借用給他人的情形呢,這是可以討論的點。 換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理解: (例) 甲誤丙車為乙車裝設炸彈,丙將其車借給丁致丁被炸死 這個情況下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丁的實益了,這也是為什麼留言有人會認為本例對乙成立殺人未遂但沒辦法完整解釋理由。 但是這個擴張只有在丁(或本例的乙)死亡才有實益,如果丁沒有死亡的話,那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縱使對丙丁或其他丙可能借車給其他公司的100個人,當然也只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所以本例中就算擴張至殺乙故意也沒有實益,因為甲對乙丙因擇一故意只會成立一個殺人未遂(再次強調這裡的乙是指丙可能借車的對象,不是甲原本想要殺的那個故意對象) 所以結論的話就是甲成立一個殺人未遂,至於這個對象是對丙還是對乙其實不是那麼重要,可以理解成甲製造一個生命法益的危險源頭就好。 小弟拙見,歡迎指教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2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53.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9727008.A.A96.html

04/30 04:18, 3年前 , 1F
打完發現上述結論是以乙毫髮無傷為前提,如果乙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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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且採傷害故意跟殺人故意是包含關係的見解,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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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客觀可歸責性的部分依然沒問題,2.本案法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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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乙就有實益,除了殺人未遂另成立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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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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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08:10, 3年前 , 6F
重大因果歷程偏差,檢驗的是客觀上行為與結果的常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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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性,還是行為人主觀上計畫與結果的常態關聯性?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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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08:10, 3年前 , 8F
原PO協助再行查證,感謝您的熱心回應,明顯是個狠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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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08:10, 3年前 , 9F
04/30 08:10, 9F
啊,這個部分好像沒有寫得很清楚 因果歷程錯誤是行為人主觀計畫跟客觀實際因果的不一致,於單一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通說認為只需要回歸檢驗常態關聯性(客觀實際因果是否符合一般通念),具有常態關聯性者,則該因果歷程錯誤即非重大錯誤,仍然無法阻卻故意;欠缺常態關聯性者,自然無客觀可歸責性而不須討論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犯皆不成立)

04/30 09:36, 3年前 , 10F
把乙丙都化成"人"這題就好解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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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4/30/2021 10:15:03

04/30 10:19, 3年前 , 11F
如果這題是開槍式的客體錯誤,因為沒有既了未遂(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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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問題,自然就不會有法定符合故意範圍擴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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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題目換成開槍式(人)的確會簡單很多,但把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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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開槍式(人)去想可能會忽略一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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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5:55, 3年前 , 15F
原先開槍的應該是這題#1N0Yul6O (Examination),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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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5:55, 3年前 , 16F
也是在周昉課本上看的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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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5:56, 3年前 , 17F
不過把開槍換成汽車炸彈思考起來總感覺會東缺西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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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5:56, 3年前 , 18F
,如果依原本開槍的方式來解就好像有什麼沒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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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5:56, 3年前 , 19F
04/30 15:56, 19F

04/30 16:43, 3年前 , 20F
我想請教的是,本題是否正是因為手法為汽車炸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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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開槍而需要額外討論其他可能性,無法逕以原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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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6:43, 3年前 , 22F
法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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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隔離犯本質上就會多很多不確定因素,比如本例多了一層丙把車借給乙的因素,不然如果正常開車的是丙,就跟開槍手段一樣沒有其他因素介入的客體錯誤。 正是因為有丙借車的行為,才需要討論行為人對這層關係得否歸責故意,今天是借車可能還可以認為甲應該可能預見由車主以外的人開車,如果題目更誇張一點寫有人直接開車衝撞停車場裡的丙車致爆炸死亡,那這時候評價結果又不一樣了,因此兩個題目也不能說適用不同邏輯,只是多了一個變數本來就要多去觀察討論罷了

04/30 22:15, 3年前 , 23F
未遂犯要求客觀可歸責性是誰的學說阿? 客觀可歸責就是在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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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16, 3年前 , 24F
論「結果」是否能「歸責」到行為人上,沒有結果要怎麼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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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17, 3年前 , 25F
著手理論是在認定行為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既然認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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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17, 3年前 , 26F
著手,那就代表你認定該行為已經對法益造成直接侵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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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18, 3年前 , 27F
,不必、也不可再用客觀歸責去檢驗一次吧?
04/30 22:18, 27F
危險結果也是一種結果啊,行為產生危險結果要不要檢討因果關係?如果危險結果跟行為間欠缺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發生重大偏差,可以把危險結果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嗎? 本題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啊,甲基於殺人故意放置炸彈的行為造成乙生命法益的危險結果,但二者的因果關係明顯欠缺常態關聯性啊,怎麼會未遂犯就不用檢討客觀可歸責性呢?

04/30 23:52, 3年前 , 28F
其實這題本人也不會用因果歷程偏差去討論題目,也沒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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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52, 3年前 , 29F
法理解可以這樣套用到客體錯誤上面,基本上本人還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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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52, 3年前 , 30F
持自己的見解,也謝謝原Po的解釋,或許會對有鑽研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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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52, 3年前 , 31F
分的人有所幫助,謝謝。
04/30 23:52, 31F
有點好奇,認為這裡沒有因果歷程錯誤的,是覺得「基於殺乙故意,在丙車放炸彈,剛好乙開丙車發生生命危險」這樣的因果歷程是正常合理的嗎? 如果是異常因果歷程,又不討論因果歷程錯誤,是又是什麼原因呢?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2:16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7:35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18:19

05/01 02:28, 3年前 , 32F
你對未遂犯的架構的理解完全錯誤了吧... 你本文都認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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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2:30, 3年前 , 33F
了,代表你已經認定行為對法益造成了直接危險,還去檢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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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2:31, 3年前 , 34F
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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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9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05/01 03:40, 3年前 , 114F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採印象理論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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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15F
常態關聯性,因為印象理論在定義上就把未遂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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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16F
基礎卡死在於法敵對意志(犯罪計畫)+法秩序震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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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17F
人覺得危險),然後著手又以一般人是否覺得犯罪計畫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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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18F
險為標準,那當然永遠完全不用考慮具體風險就可以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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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19F
定著手,連具體風險都不考慮了,產生風險的過程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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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20F
有常態因果當然不在乎;反之在客觀未遂理論下,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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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21F
風險就會在乎因果及風險是否發生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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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22F
內,這樣才會有客觀歸責理論後兩部分的使用必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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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23F
不論採哪一說,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階段勢必需要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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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3:40, 3年前 , 124F
觀歸責理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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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9:42, 3年前 , 125F
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能不能成立未遂犯? 當然可以阿,甲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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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9:42, 3年前 , 126F
殺乙,但取毒藥時拿成不致命的砂糖,吃了砂糖的乙平安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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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9:42, 3年前 , 127F
,客觀上甲只是給乙吃砂糖阿,沒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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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9:42, 3年前 , 128F
說就是認為不能主張不能未遂而成立未遂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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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製造不容許風險的例子不是指未製造風險,而是指製造的風險是容許風險……上面那個例題一的拳擊比賽才是未製造「不容許」風險的例子,你解解看能不能成立未遂犯啊

05/01 10:03, 3年前 , 129F
非屬重大無知的法敵對意志,足以震撼一般人對法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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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03, 3年前 , 130F
信賴,不以實際上有損害他人身體或生命法益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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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03, 3年前 , 131F
為必要,若已著手且一般人皆認為有危險,僅是偶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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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03, 3年前 , 132F
致使犯罪行為不遂,此為障礙未遂。(未遂犯以刑法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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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03, 3年前 , 133F
文規定處罰這者為限)p.s:我只是想討論,沒有要引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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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03, 3年前 , 134F
,Peace & lo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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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35F
我懂他的意思了啦,他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就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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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36F
人的主觀上放的砂糖是毒藥,因此從第三人角度觀之,是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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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37F
法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你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也要檢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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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38F
觀歸責,但第一這沒必要(有無對法益侵害的危險跟法不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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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39F
風險只是概念上有雷同,不代表要用法不容許風險去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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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0F
第二定義有問題(討論客觀歸責除了討論是否是風險還要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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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1F
論其他內涵,僅討論是否是風險也稱不上未遂犯要通過客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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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2F
則的檢驗,未遂犯的行為也只是一個活動的過程,何必檢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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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3F
果關係,雖然能寫說若非A怎樣怎樣,不會造成B的XX法益面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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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4F
侵害,但完全沒必要阿 第三 縱然認為要用因果關係跟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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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5F
歸責去檢驗是否產生危險,阿不就回到我32樓說的,你用此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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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6F
準去認為有造成危險,那就是著手了,那就是成立未遂犯了,
05/01 10:11, 146F

05/01 10:11, 3年前 , 147F
但你文章是寫已著手但又用客觀歸責去討論一次,邏輯上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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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0:11, 3年前 , 148F
不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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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12:25:57

05/02 21:16, 3年前 , 149F
因果歷程錯誤的部分感覺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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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0:20, 3年前 , 150F
我贊成N大的看法啦,未遂就是用不同於一般既遂的體系
05/04 00:20, 150F

05/04 00:20, 3年前 , 151F
去跑,自然不太需用討論客觀歸責。
05/04 00:20, 151F
文章代碼(AID): #1WYnAWgM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WYnAWgM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