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乘客開車門駕駛肇事逃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尋)時間4年前 (2021/02/04 12:27), 編輯推噓3(307)
留言10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 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 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 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在釋字777出來之後,駕駛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因為這個判決敘述是說視為一整體,感覺是在說乘客的過失就如同駕駛的過失一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77.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2412827.A.FD0.html

02/05 00:28, 4年前 , 1F
會這樣問就是根本沒搞懂777認為違憲的理由吧…
02/05 00:28, 1F

02/05 07:28, 4年前 , 2F
回樓上,我是覺得不成立,只是想確定一下而已
02/05 07:28, 2F

02/05 07:30, 4年前 , 3F
就是沒搞懂才來發問呀@@
02/05 07:30, 3F

02/05 09:34, 4年前 , 4F
管見又來了,這種時候就自列兩說,然後批判一下擇一吧
02/05 09:34, 4F

02/05 09:36, 4年前 , 5F
字義上(777),駕駛並未有「肇事」...惟立法目的...釐清責
02/05 09:36, 5F

02/05 09:36, 4年前 , 6F
任...如實務判決...
02/05 09:36, 6F

02/05 19:09, 4年前 , 7F
不構成
02/05 19:09, 7F

02/13 13:38, , 8F
這個我有問過補習班講777的老師,他也覺得777後要變更
02/13 13:38, 8F

02/13 13:39, , 9F
但實際還是要看實務怎麼操作,搞不好又可以想出什麼有創意
02/13 13:39, 9F

02/13 13:40, , 10F
的理由讓駕駛又一同負責,但就考就就如同上面說的,列肯否
02/13 13:40, 10F
文章代碼(AID): #1W6tUR_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