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ctomorrow
作者 actomorrow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2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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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推: 給一個支持,至少『願意』幫助他人比起只會噓別人者09/12 01:09
10F→: 稍稍有點人性!!09/12 01:10
3F推: 1.如果告訴乃論可以集中告,但是非告訴乃論罪會被拆09/03 15:44
4F→: 2.參考103年度偵字18817號起訴書,有事證可證明。09/03 15:45
5F→:1.構成對人身安全危害就算!不是樓上那位KKyosuke說的07/24 18:41
6F→:那麼簡單,2.另外,恐嚇言詞超過一定次數構成連續犯07/24 18:42
7F→:行,是可以聲請刑事訴訟法101-1條4款羈押涉案被處置。07/24 18:43
12F→:樓上那位,我請問你一下:今天有個偵查庭102年度1655707/24 20:35
13F→:號案有類似的處置,那位KKyosuke說了什麼『不懂的領域07/24 20:37
14F→:就不要發言』我怎麼這個事主的『親身經歷』不一樣?07/24 20:38
15F→:不好意思阿,之前你KKyosuke說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07/24 20:38
16F→:有位許姓被告,就這麼被羈押了3個月,又怎麼說?07/24 20:39
17F→:事實勝於雄辯,兩年內連續三次恐嚇『讓我變屍體』然後07/24 20:41
18F→:『用鹽酸水洗被害人骯髒肚子』,以及『死無葬身之地』07/24 20:41
19F→:是啊,我很恐懼,所以我的恐懼讓檢察官羈押被告三個月07/24 20:42
20F→:怎麼與你KKyosuke說的完全不一樣勒??07/24 20:43
23F→:原來『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是換成你KKyosuke是嗎07/24 20:46
25F→:用不著阿,被告不只有恐嚇我,所以論罪上輕到重都有!07/24 20:47
28F→:兩年內辱罵本人x龜等言詞,102年度18817號案起訴書同樣07/24 20:48
29F→:記錄,基本上不想被羈押都難。07/24 20:48
31F→:回復受尊敬的niceshotse,如果你有空去看102年度1881707/24 20:49
34F→:號案起訴書,那位許姓被告與黃姓被告基本上犯行差不多07/24 20:49
35F→:一個恐嚇兩次(包括未成年幼童),一個恐嚇三次(本人07/24 20:50
38F→:有人一直『理論』說了一大堆,有拿實務出來說嗎?!07/24 20:51
39F→:通則是沒錯,不過通則難道沒可能有『理解誤差』嗎??07/24 20:51
40F→:有實際判例跟本案對照,至少要推論也有個標的!這不就07/24 20:52
41F→:可以更明白,為什麼刑訴101-4條4款要這樣執行?!07/24 20:52
44F→:因為『某人』只會說『不懂的領域就不要發言』只好通則07/24 20:55
46F→:用『實際案例』直接舉例說明,我想,這符合『舉證』吧07/24 20:55
47F→:我還好吧?至少到了審判長那裏都是拿案例跟證據說話07/24 20:56
48F→:被刁難的不多,反而是檢察官那裏被刁難到天翻地覆。07/24 20:56
50F→:誰叫我的案件本來簡單的被辦到複雜了!而且還很誇張07/24 20:58
53F→:刑訴228條可以解決的被到處亂丟,讓被害人得自己想辦法07/24 20:59
55F→:那是我看過近似的...是說不怎麼有趣。07/24 21:00
56F→:不過仍謝謝niceshotse告知。07/24 21:01
58F→:其實我是有句話想說:『動機論』是對法律起訴跟不起訴07/24 21:04
59F→:有關連,我的案件跟這個討論案件不一樣的地方『用語』07/24 21:04
61F→:不過如果動機有構成危害被害人且被害人有人身安全顧慮07/24 21:05
64F→:我的案例能舉嗎?是有類似的字眼,不過沒被檢察官列入07/24 21:09
65F→:『要把(被害人)變成天絕魔屍,永不超生』07/24 21:09
67F→:檢察官筆錄只寫後面『把被害人變成屍體』....07/24 21:10
69F→:所以還蠻不怎麼愉快的....也不怎麼好玩就是!07/24 21:10
71F→:祝日安(遠目)....07/24 21:12
7F→:http://ppt.cc/41cg是不是,你自己可以判斷。07/22 22:38
8F→:我說的再多!都不如被告自己認罪還說『好玩』來的有效07/22 22:39
9F→:而且被告當庭承認犯行(103/04/09-審智字4號案)時,yt07/22 22:40
10F→:未移除被告犯罪證據記錄,如果按照義大利2010年判決...07/22 22:40
11F→:台灣的google主管早就被判刑了!結果台灣地區司法單位07/22 22:41
12F→:現在還讓被告逍遙法外!反正殺人都沒判死刑,更別提這07/22 22:42
13F→:種在法官眼中『沒油水』,『芝麻大的事』,受害不是他07/22 22:42
14F→:們的小孩,反正是『路人甲』的小孩,活該!!07/22 22:43
15F→: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17款清楚明白,69條4款07/22 22:48
16F→:也構成事實要件!我是很好奇啦!害別人的小孩理所當然07/22 22:49
17F→:審理的司法官真的有好好念念法律條文嗎??07/22 22:49
18F→:不要說我『不理性』,被威脅家人特別是幼兒安全....07/22 22:53
19F→:換做是誰,誰都無法冷靜!!07/22 22:53
34F→:肩膀聳聳,反正就是跨國公司無罪,然後也不要管理責任07/22 23:48
35F→:說的都是別人暗黑,結果法國跟德國判決案例怎麼不拿來07/22 23:49
36F→:算了,我看開了!!這就是ptt!跟『貧果』與數字週刊沒07/22 23:49
37F→:啥兩樣!!既然法律有規定了,卻又不處理,這還叫法律07/22 23:49
38F→:難怪台南殺幼童案只會判無期徒刑,然後北捷殺人當然耳07/22 23:50
3F推:估計這篇轉到pttlifelaw下場『商業問題』謝謝不聯絡。07/21 22:07
6F推:1.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審理有可能分開07/19 23:35
7F→:所以『這些並非原告被告訴之聲明』,就會另案辦理!07/19 23:35
8F→:2.同樣情況,在102年度偵字18817號案跟103年度他字125007/19 23:36
9F→:號案件就可以看到『實際案例』,被告起訴告訴乃論部分07/19 23:36
10F→:是102年度18817號案,但是與該案『相牽連』非告訴恐嚇07/19 23:37
11F→:則因為檢察官審案因素(另提)被拆到103年度他字1250案07/19 23:38
1F推:1.如果當事人追究....還是有肖像權/隱私權問題07/16 14:26
2F→:YOUTUBE部分如果是涉及隱私權-法律條文以美國加州為準07/16 14:28
2F→:不過,有趣的是這個判決案例卻讓我看到『誇張』的事實07/14 23:13
3F→:更有趣的是我自己經歷的,所以分享出來大家公斷。07/14 23:13
6F→:1.看到現在開版大有沒有去思考被公布非公開記錄的部份07/14 23:01
7F→:涉及非公開部分還有『妨礙秘密』罪章可以提告....07/14 23:01
9F→:謝謝niceshotse大提醒,不過如果『秘密』本身是由a口頭07/14 23:07
10F→:要求b保密而b卻扭曲後轉述其他人,是可能觸及妨礙秘密07/14 23:08
11F→:+妨礙名譽構成要件,所以我才會提出來。07/14 23:08
12F→:有個很早的不起訴案例-97年偵字1454號案!就是這情況07/14 23:11
13F→:C告a妨礙名譽不成,a告b妨礙秘密+妨礙名譽構成...07/14 23:11
14F→:b在另一個案子被起訴....07/14 23:12
16F→:肩膀聳聳,我知道那個事情是a告b真的告成了....07/14 23:14
17F→:起因在於c的供詞....直接害死b...07/14 23:15
18F→:不過起訴後最後判決卻是b無罪,這才搞笑。07/14 23:16
21F→:『除非是與業務有關』niceshotse猜的真準!!b就是這個07/14 23:18
22F→:原因被起訴,至於內容?我就不多說了。07/14 23:18
24F→:剛剛私人信件解釋了事件經過了,對我這個路人甲來說07/14 23:24
25F→:還蠻震撼的....07/14 23:24
28F→:原po沒提,不過類似狀況,所以我才會私信解釋清楚!07/14 23:27
29F→:私信裡面提及a跟b以及c有業務關連....跟開版大的不同07/14 23:30
34F→:答案niceshotse大說了,開版大可以參酌...07/14 23:33
4F→:1.謝謝推文,但是我還是一樣不好受07/14 06:22
6F→:2.智慧來自於『退一步』,別起紛爭然後怒火燒智慧林07/14 06:23
7F→:那不值得....07/14 06:23
8F→:3.我不姓『黃』那位姓黃的是被告....有本事毀謗恐嚇07/14 06:24
9F→:沒本事賠償對受害人名譽及百萬台幣財產損害.後果嚴重!07/14 06:25
10F→:4.被告仍有『不明同黨』在案追緝未查明,我有合理證據07/14 06:26
11F→:懷疑昨天來鬧場的arl搞不好是其同黨,不然為何惡意噓言07/14 06:27
14F→:肩膀聳聳,那是巧合的『路人甲』~謝謝告知!!:P07/14 06:31
18F→:因為本案有個有趣的地方,昨天查過arl的紀錄,他很多07/14 06:36
19F→:地方很常態會用『支那豬』辱罵他人外,我也懷疑他應該07/14 06:37
20F→:有可能就是本案其他未查明被告,因為噓言過程中強調07/14 06:37
21F→:種族歧視言詞....與本案被告語法及行為模式太過類似..07/14 06:38
22F→:我也很簡單,不跟對方爭!但是昨天的紀錄我有保留一份07/14 06:39
23F→:如果103年度他字1250號案檢察官有查明記錄對照後...07/14 06:40
24F→:基本上就知道答案了。07/14 06:40
30F→:不止!該案被告被通緝,警方花了7個多月抓獲犯人07/14 06:51
31F→:然後檢察官竟然丟個『不起訴』,有趣吧??07/14 06:51
33F→:我對現在法律對於言論自由的定義會無言以對-起因該案!07/14 06:53
36F→:謝謝miroprespoka大的關切與鼓勵....希望這案件能順利07/14 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