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

看板LAW作者 (德魯伊熊)時間9年前 (2014/07/21 22:12), 9年前編輯推噓7(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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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jade123 (藍玉)》之銘言: : 請問我可以併案嗎??? : 。 : 「親愛的書記官小姐妳好,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假設我現在 : 跟a兩個人互毆,然後我們互相對對方求償,我想請問,這樣我告他、他告我是不是應該 : 在同一個庭審理???」 : 「你告他跟他告你是兩回事啊」 : 「書記官小姐,妳聽我講,因為我沒讀過什麼書的關係,可是我告他、他告我是基於同一 : 事實啊」 : 「你告他你是原告、他告你他是原告,兩個不同啊」 : 「好啊,那我想請問,如果12345678910十個人在互毆,1告2345678910、2告1345678910 : 、3告1245678910,這樣要開幾個庭??? c的10取2,開90個庭啊!!! 這不是很浪費司法資 : 源嗎???」 : 「關於你的問題......」 : 「書記官小姐,雖然我沒讀過什麼書,可是我很懂得舉一反三麼,我現在也是在幫國家節 : 省司法資源啊!!!」 : 「..........,你開庭再問法官好了」 1.檢察官不願意同意被害人刑事訴訟法228條訴請,就會是上面那種狀況!! 2.我說這話接下來有人就開始亂噓了!不過呢?請問一下102年度偵字18817號侵害著作權 等案件,既然檢察官多次收到被害人訴狀,也知道起訴被告有恐嚇被害人人身自由及安 全不利,卻又忽視事實發生,逼迫被害人另行按鈴申告,形成103年度他字1250號妨礙 自由等案件,這篇,還真諷刺得很徹底,併案?虐死被害人讓被告好無罪釋放是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217.2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5951934.A.2CA.html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1/2014 22:13:46

07/21 22:27, , 1F
恕我不明情況 到底怎麼虐死法?
07/21 22:27, 1F

07/21 22:29, , 2F
可以找這個ID的發言記錄看看 都在講差不多的玩意
07/21 22:29, 2F

07/21 22:29, , 3F
而且已經聽不進別人的話了(攤
07/21 22:29, 3F

07/21 22:37, , 4F
是這樣沒錯啦 不過第二段沒頭沒尾的還真的看不懂在說啥
07/21 22:37, 4F
1.我是在諷刺KKyosuke到處說我辱罵google的事情,老實說,g+甚至youtube惡意公布我 扶養中的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與真實姓名,傳真到加州多次請求移除相關資料,結果? 我發現google跟youtube竟然當我是『不存在的空氣』?!認為他跨國公司司法單位無 法拿它對未成年幼童犯罪事實,一點辦法都沒有可以採取行動是不是?? 現在那位『KKyosuke』又在那冷言冷語,我是很好奇啦!原來電腦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立法立假的?!加州的隱私權法跟種族歧視法,也是立假的就對了?!是吧?? 那位『很懂法律』的KKyosuke!你懂『舉證所在,敗訴所在』那麼下面我可不是說說而 已,相關記錄也請大家公證,既然涉及『公共利益』,那麼我舉證清楚請大家看清楚相 關記錄如下: 傳真+存證信函記錄:http://ppt.cc/9lc3(請求移除未成年幼兒被公布記錄的存證信函 +傳真記錄) 被告公布我未成年幼兒家人姓名記錄:http://ppt.cc/t2P- (對照之前的紀錄,不要說 我沒證據,事實證明google/youtube真的犯罪了)。 說我『聽不進別人的話』之前,你KKyosuke到底懂不懂什麼叫做『傾聽』別人的話語? 以及弄清楚事情的經過?? 2.另外回復給我推文的那位『lukehong』,事情經過呢?起因於100年度偵字7637號案件, 檢察官那邊我可沒少寫訴狀,也多次提醒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228條偵查,結果?我不 得不說,那個沒良心的新竹地院100年度偵字7637號的檢察官放言讓我『全省跑死』, 到那個稍稍有良心的彰化地院102年度他字1284號案抓到第一個嫌犯,多久?不久啦, 兩年又四個月十一天,期間被告還叫囂『他有檢察官朋友』,不要說我說話沒證據然 後又在那到處噓我,我不喜歡廢話:原來司法單位不願意『調查證據』把被告身分查 明清楚,卻要被害人因為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228條,蓄意不予調查,讓被害人因為 證據不全導致得從基隆到彰化到嘉義,全省開庭跑死?!話說:這如果不是『虐死被害 人讓被告好無罪釋放』那還是什麼??我寧願用證據說話,不需要廢話,就這麼簡單。 被告叫囂證據:http://ppt.cc/c5pE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2/2014 21:28:52 ※ 編輯: actomorrow (123.195.217.213), 07/22/2014 21:33:05

07/22 22:25, , 5F
你要依加州法律執行...你應該去找的是加州法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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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26, , 6F
至於你說他妨礙自由跟其他的罪行 老實講確實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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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38, , 7F
http://ppt.cc/41cg是不是,你自己可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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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39, , 8F
我說的再多!都不如被告自己認罪還說『好玩』來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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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40, , 9F
而且被告當庭承認犯行(103/04/09-審智字4號案)時,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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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移除被告犯罪證據記錄,如果按照義大利2010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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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41, , 11F
台灣的google主管早就被判刑了!結果台灣地區司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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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讓被告逍遙法外!反正殺人都沒判死刑,更別提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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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42, , 13F
種在法官眼中『沒油水』,『芝麻大的事』,受害不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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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43, , 14F
們的小孩,反正是『路人甲』的小孩,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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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48, , 15F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17款清楚明白,69條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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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49, , 16F
也構成事實要件!我是很好奇啦!害別人的小孩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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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的司法官真的有好好念念法律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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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53, , 18F
不要說我『不理性』,被威脅家人特別是幼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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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做是誰,誰都無法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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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18, , 20F
就跟你說義大利那個判決已經翻案了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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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圖片 什麼都看不到阿? 有何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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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19, , 23F
犯罪者又不是youtube你在那邊一直跳針youtube或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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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youtube或google威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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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22, , 25F
反正說了你也不會聽 既然司法這麼黑暗這麼無知都無法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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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22, , 26F
足你的要求 你還是投書蘋果或周刊 或許能達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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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0, , 27F
阿 看不出來哪裡違反了兒少法49條17款跟69條4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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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款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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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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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2, , 30F
四款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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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2, , 31F
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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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2, , 32F
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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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3, , 33F
人。 看不出來有符合者兩個規定之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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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48, , 34F
肩膀聳聳,反正就是跨國公司無罪,然後也不要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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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49, , 35F
說的都是別人暗黑,結果法國跟德國判決案例怎麼不拿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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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49, , 36F
算了,我看開了!!這就是ptt!跟『貧果』與數字週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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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49, , 37F
啥兩樣!!既然法律有規定了,卻又不處理,這還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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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50, , 38F
難怪台南殺幼童案只會判無期徒刑,然後北捷殺人當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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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01:08, , 39F
所以到底是違反了什麼法律? 不是兒少法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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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01:09, , 40F
至於犯罪..你知道法人在我國除非特別規定 無法刑事處罰嗎
07/23 01:09, 40F

07/23 01:09, , 41F
所以 到底youtube 犯了哪個特別法的規定呢?
07/23 01:09, 41F
1.lukehong『提及』法人無法以『刑事』論罪,不過我很好奇啦!如果按照上開理論 那麼大統公司的案子立刻就構成無效起訴+無效法律行使問題了。 2.我提醒一下: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附帶民事部份目前是還沒開庭審理的,蓋因該案 已經被移轉管轄到簡易庭,轉成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我是更好奇的是:按照刑事 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轉移管轄應該於轉移的30天內告知或書面通知告訴/被害人, 我們的司法單位搞『鬼子進村』,什麼都不跟被害人說,是打算幹甚麼?? ※ 編輯: actomorrow (140.113.38.235), 07/24/2014 18: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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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阿 要有老闆下令這麼做的證據(故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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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13, , 43F
所以我才說 我看不出youtube本身違法的行為是什麼?
07/24 22:13, 43F
文章代碼(AID): #1JpH--B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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