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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nchikandes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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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F推: 易律師書中的前置說跟撲馬書中的先行行為說似乎一致03/24 16:54
68F→: 而前置說與先行行為說在撲書中都說明是構成要件說03/24 16:55
69F→: 可能要有其他版友翻別的書一起做比對,看看哪個名稱03/24 16:57
70F→: 才是這個標準的慣用名稱03/24 16:58
7F推: 這是同一性處理的問題,但背後的原因是前次無罪判決11/29 00:36
8F→: 單一案件審判範圍涵蓋了對丙過失傷害的部分11/29 00:37
9F推: 地上權是主權利,因為不需附麗其他權利就能存在07/28 12:51
10F→: 是原本877-1增訂前,學者對862的擴張解釋,多了一個07/28 12:52
11F→: 「抵押標的物存續所必要之從權利」07/28 12:52
12F→: 但877-1明定這種權利適用併附拍賣後,862就只有本質07/28 12:54
13F→: 上從權利才算是抵押權範圍07/28 12:54
7F推: 告乃之罪撤回告訴後,如誤為起訴,法院的不受理判決07/25 09:35
8F→: 僅生形式確定力;但就檢察官再行起訴部分,因為26007/25 09:35
9F→: 的關係,具有類似判決之實體確定力(既判力),故須有07/25 09:36
10F→: 法定事由才可再行起訴07/25 09:36
11F推: 所以我想你如果從「不起訴確定處分因為260而有實體07/25 09:46
12F→: 確定力」的概念出發,應該理解上會能通順07/25 09:47
33F推: 行動電話隨身或置於身旁為違規(試場規則第6條第7款)07/10 00:18
34F→: 故問題爭點不在於因何緣故而響聲,在於是否攜帶身旁07/10 00:20
35F→: 易言之,置於考場前後者依試場規則,不該當違規07/10 00:22
84F推: 所以大大是說前幾年沒門檻的時候過的有些人不專業?12/17 16:59
28F推: 殺人無法證明故意、過失致死不罰未遂、傷害罪無未遂12/10 14:43
29F→: 看起來也無重傷未遂、與行動及意思自由法益無關不會12/10 14:43
30F→: 強制罪(從被突襲來看無自由法益侵害,蓋無壓迫意志)12/10 14:43
31F→: 但民事求償應該可行12/10 14:44
32F→: 遺棄罪的話,要看被害人的體力狀況當場算不算無自救12/10 14:47
33F→: 大家也不能隨便惡作劇啦,這個算運氣好被害人連受傷12/10 14:49
34F→: 好像都沒有,不然過失犯還是很可能構成12/10 14:50
38F推: 樓上說的也沒錯啦,實務的強制罪還滿...文義解釋的12/10 15:13
39F→: 有點好奇,B大的ID是要念成bluse-men還是blue-semen12/10 15:16
45F推: 感謝解答:P(本來猜會不會是德文「穿著襯衫的人」,12/12 09:41
46F→: 看來是多想了)12/12 09:41
8F推: 是的,剩餘財產並不加計0以下的負債,從1030-1I文義12/05 03:23
9F→: 即可得知12/05 03:23
10F→: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12/05 03:24
11F推: 這題分點分項作成1.贈與無償不計入,2.乙代甲清償取12/05 03:29
12F→: 得請求權(1)原因關係(2)1023請求權,總剩餘仍1000萬12/05 03:31
13F→: 3.甲無其他剩餘財產故甲部分為0,最後作小結計算收尾12/05 03:32
14F→: 我覺得應該是可行的解法,不知道fish大覺得如何12/05 03:33
4F推: 整段意思應是:竊盜乃懲罰對持有之侵害,至於財產所10/29 19:12
5F→: 有是否被侵害,尚非本罪所著重10/29 19:13
6F→: 是「以為本罪是結果犯」結果一個勁地誤把財產減少寫10/29 19:14
7F→: 成結果,而沒弄清楚正確的結果是對持有的侵害10/29 19:15
10F→: 易言之,李一樣將竊盜歸結果犯,只是要提醒大家本罪10/29 19:16
11F推: 的侵害結果是持有利益之侵害,而不是整體財產減少10/29 19:18
12F→: 誠然,因為未嘗接觸李書體系,就這段話嘗試解讀如上10/29 19:19
21F推: E大所言誠然,我僅嘗試以李書仍是結果犯立場,詮釋10/29 20:04
22F→: 系爭段落之意;惟如hoya大所言,則我是犯郢書燕說誤10/29 20:06
28F推: 則,結論似乎應屬E大所言,真有學說爭議也10/29 20:29
5F推: 如果你的問題在此,那癥結應仍然在於租賃契約的相對10/19 15:12
6F→: 性;受讓人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對承租人主張不10/19 15:13
7F→: 當得利,如果承租人不能舉出足以證明就「物的使用利10/19 15:14
8F→: --抱歉更正,上面這個說法會牽涉到民訴證明責任分配10/19 15:16
9F→: 應該說,權益歸屬判斷上,承租人的租賃,既然沒有移10/19 15:16
10F→: 轉到受讓人身上,那麼在標的使用利益的歸屬,應該要10/19 15:17
11F→: 就受讓人而歸。10/19 15:18
12F→: (不過我不知道這樣子回答有無觸及你的疑惑就是了)10/19 15:19
13F→: 我推測wt7410大可能也是想講這個10/19 15:20
14F→: 簡單說:承租人於本案因債相對性,不能以租賃抗受讓人10/19 15:21
24F推: emma369大所提,事實上處分類推讓與不破租賃,實務10/19 21:37
25F→: 有肯定過,印象是基於保障承租人,連所有權移轉尚有10/19 21:37
26F→: 明文,不應反而在事實上處分交付後反使承租人不利10/19 21:38
27F→: 不過因為是類推,所以要注意425的第2項,如果沒公證10/19 21:39
28F→: 而且又是不定期或者超過5年,不破的效力不能發生10/19 21:40
29F→: 而我記得大家談的這題正好是未定期+沒公證,因此無法10/19 21:40
30F→: 作不破租賃的抗辯 (結果上跟一開始直接否定說同)10/19 21:41
31F→: waymi0530大問的返還,有限定請求權基礎嗎?10/19 21:44
32F→: 我先假設你想問的是「能否用767條2項」請求10/19 21:46
33F→: 學理上多半認為可以,理由有兩種,一是事實上處分仍10/19 21:47
34F→: 有部分法律上處分內涵,故應「類推767」;二說是習10/19 21:48
35F→: 慣創物權(長年慣行+法確信+占有公示),直接767條2項10/19 21:49
36F→: 實務上我有點不是太確定,好像是認為事實上處分不能10/19 21:50
37F→: 等同物權,所以不行用767,僅可能討論962占有返還10/19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