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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Ys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1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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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原po意思應該是自願調任較低官等的意思04/03 17:29
13F推: 請問各位,升官等考試法中4條一款,「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04/04 10:57
14F→: 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其中「現任..三年」之解釋,04/04 10:57
15F→: 是否僅有銓敘審定委五即可累計年資? 若經調任較04/04 10:57
16F→: 低職等後之年資是否不可採計為升官等考試年資?04/04 10:57
3F推: 不予懲戒後,是否予以懲處,有兩種見解,1、否定說:查「稽04/03 17:08
4F→: 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Ꜷ」草案之立法理由中,即明確指出04/03 17:08
5F→: 「同一事件經 分後,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原處分04/03 17:09
6F→: 即失其效力。即令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為不受懲戒之議決者,亦04/03 17:09
7F→: 同」係基於憲法賦予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權優先於考績04/03 17:09
8F→: 法賦予主管長官之懲戒權而制定,須尊重該會之議決,故於不04/03 17:09
9F→: 予懲戒之議決後,應不得再予以懲處。 2、肯定說:實務上因04/03 17:09
10F→: 著重行政監督權及行政紀律之維護,故向來採取肯定見解,認04/03 17:09
11F→: 為該會不予懲戒決議後,主管長官仍得予以懲處。以上似乎與一04/03 17:09
12F→: 行為違反多項義務無關,04/03 17:09
13F→: 多項義務之違法的討論應與積極競合較有關04/03 17:10
16F推: 看時間跟配分吧,忘了補上這個,行政院的函釋:「公務員因違04/05 01:56
17F→: 法或失職移付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 時,該04/05 01:56
18F→: 管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事實予以具有懲戒性質之行政處分。04/05 01:56
19F→: 但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處分時,除免職處分者外,不受04/05 01:56
20F→: 上述限制」,偏折中說04/05 01:56
19F推: 建議m大不用太認真XDD,退休金會沒有,除非中華民國倒掉或03/26 11:04
20F→: 不存在,因為倒掉以前就會改革,大家都還想領錢啊,怎麼捨得03/26 11:04
21F→: 讓她倒,說年輕人領不到的人有看過退休草案了嗎?還是跟著別03/26 11:04
22F→: 人喊?再者,若公務員犯罪是自己的問題,自己的選擇。退休03/26 11:04
23F→: 金投資報酬本來就算高,惟退休法26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撫03/26 11:04
24F→: 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03/26 11:04
25F→: 似無法包裝起來賣,這方面本人不太懂,可能無效?有錯請告03/26 11:04
26F→: 知03/26 11:04
34F推: 原來如此,獲益良多 :)03/26 13:48
7F推: 25435휱.7휨3.5%+4.8%)=3588 、3.5%係10%x35%、4.8%係12%x403/24 22:17
8F→: 25435x1.7x(3.5%+4.8%)=358803/24 22:18
9F推: 幫忙看一下有錯請告知,謝謝03/24 22:22
12F推: 蠻合理的,已退而未提撥或提撥較少的真的要降更低才是、fb03/25 12:25
13F→: 的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有相關資訊,也可以多多去那發03/25 12:25
14F→: 言03/25 12:25
43F推: 不知道哪隻眼睛看到只改新任人員,還有一些天才解釋憲法的,03/25 00:35
44F→: 希望不是公務人員,若是發言不當會給人笑的03/25 00:35
48F推: 抱歉、沒有要戰的意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規定的立法理03/25 12:11
49F→: 由,以及實務上銓敘部的解釋必須多一點了解,才能夠去好好03/25 12:11
50F→: 的反對這種制度,況且感覺板上也很多勞逸不均或是加班問題,03/25 12:11
51F→: 若提出要兼職的話那些人情何以堪,且人民看到可能又覺得過03/25 12:11
52F→: 太爽,我並不是一概反對,只是覺得若能妥協或提出更合理的03/25 12:12
53F→: 具體建議,那才是穩健改善的基礎,大家要一起團結提升素質03/25 12:12
332F推: 本科系?03/07 01:53
13F推: 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03/04 18:30
14F推: 如果題目是交付,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自不生767問題03/04 18:41
19F推: 有所收穫,謝謝03/05 16:49
3F推: 蠻好奇撲馬怎麼論述的,可以請原po做分享嗎?03/02 18:36
15F推: 撲馬寫的不錯。其實如果改為乙丙一起喝酒,一般情況也有此預03/02 19:09
16F→: 見可能性,甲亦可能因容忍此情況而具備累積故意03/02 19:09
20F推: 您沒錯,依撲馬的論點,甲必定可以預見有人最終會喝下酒,03/02 19:20
21F→: 或者共同飲之,而決定「容忍」之,所以其實還不用採法定符合03/02 19:20
22F→: 說,可以逕行該當累積故意03/02 19:20
23F推: 即希望乙去喝,但同時容忍其他人也喝之03/02 19:22
27F推: 也是啦 哈哈,其實根本沒有意欲,自己腦補了XDD,若上述對03/02 21:14
28F→: 丙之主觀想法僅係預見可能性則對丙成立過失,若行為人係有03/02 21:14
29F→: 所認識則對丙為未必故意03/02 21:14
41F推: 依實務上,認為無責任能力人之犯行應排除在外,故無共同正02/10 23:47
42F→: 犯問題,僅有責任能力人,因其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實行殺人構02/10 23:47
43F→: 成要件行為,故應成立普通殺人之間接正犯02/10 23:47
4F推: Q1、在羈束處分,若行政機關有直接作出該行政處分義務,跟01/31 01:39
5F→: 本不須加上附款,而人民得提起單獨撤銷該附款,自無疑問01/31 01:39
6F→: Q2、Yes01/31 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