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間接故意:毒酒案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oogleit)時間10年前 (2016/03/02 17:17), 編輯推噓8(8023)
留言3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版友們好,近日讀到錯誤,看到這個題目覺得有點問題,所以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某甲家中名貴洋酒時常遭竊,故在某瓶洋酒中置入足以致死之毒藥。某日竊賊乙 利用甲白天上班之時潛入甲家中偷走該瓶毒酒,後轉送給友人丙,丙不久後喝下 該酒中毒死亡。(因為題目略嫌冗長,這是大意) 參考書上(包括保成解題、撲馬)都寫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法定符合 說→不阻卻故意,但是我是覺得,喝酒的人未必是竊賊,這個一般人都能夠預 見這種可能性,而且機率不低;是故甲下毒時,應該對於有竊賊外之不特定人 因此死亡有間接故意(預見其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直接就成 立271I,何必討論是何種錯誤?一直卡在這裡想不通,還請版友們不吝賜教, 謝謝。 (下面是個人心得,版友可不用理會)一直不了解錯誤理論到底有何實益,以殺 人為例,客體錯誤:誤B為A槍殺之,在開槍時就是想殺B就是有殺人故意, 誤殺應該是動機問題不是故意問題/打擊錯誤:欲槍殺A卻誤中B,就是對A 未遂對B(可能)過失或間接故意或無過失,原先的體系似乎本來就能夠解決這 些問題,那這些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區別實益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5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6910249.A.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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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因為死的人不是甲想殺的竊賊,所以要討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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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7:56, , 2F
刑法上主觀客觀不同就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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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8:36, , 3F
蠻好奇撲馬怎麼論述的,可以請原po做分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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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8:39, , 4F
等等喔 我翻一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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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8:41, , 5F
「當我們看到有人在酒中下毒,認知是喝酒的人會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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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並沒有偏離或失誤,並不能算是意外,所以這個題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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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擊錯誤,而是貨真價實的客體錯誤,採取法定符合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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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後,某甲主觀上認識的事實和客觀上發生的事實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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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符合,故不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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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侵權有刪減摘錄,但是大意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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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書上主要是在探討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的問題,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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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到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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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符合說不就是實際侵害的客體只要是人就不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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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有包括間接故意啊,我理解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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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馬寫的不錯。其實如果改為乙丙一起喝酒,一般情況也有此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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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可能性,甲亦可能因容忍此情況而具備累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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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糾結點就是到底為何要牽扯到是哪一種錯誤...明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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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單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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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9:14, , 19F
照書上的講法是本來就要毒喝酒的人這樣應該是直接故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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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沒錯,依撲馬的論點,甲必定可以預見有人最終會喝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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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共同飲之,而決定「容忍」之,所以其實還不用採法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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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可以逕行該當累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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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希望乙去喝,但同時容忍其他人也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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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9:25, , 24F
我了解了,謝謝您。其實考試如果遇到我應該還是會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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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書上那套背下來,只是覺得很曲折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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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 撲馬說明認知 你們討論意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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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14, , 27F
也是啦 哈哈,其實根本沒有意欲,自己腦補了XDD,若上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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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14, , 28F
丙之主觀想法僅係預見可能性則對丙成立過失,若行為人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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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認識則對丙為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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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是打擊錯誤,因為竊賊之後送人的行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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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17:35, , 31F
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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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rg-fG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