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上的無權占有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3/04 16:23), 10年前編輯推噓7(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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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甲將其所有A屋出賣於乙並交付,雖買賣之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此時甲得否依民法767條,請求乙返還A屋? 767的要件有兩個,甲必須為所有權人且乙乃無權占有。 本案中,因物權行為無效,所有權並未移轉,甲為所有權人無疑。 但此處乙的「無權占有」應該作何解釋? 無「權」占有,「權」係指所有權或法律上原因? 若作所有權解釋,則甲擁所有權,且乙無所有權。 得依767返還。 若作法律上原因解釋,則甲有所有權,但乙有法律上原因。 故無767適用。 老師上課是說無767條適用,甲無請求權。 所以是當初民法立法用字上的錯誤嗎? 這裏的無權占有,應該解釋成無原因占有會更精確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5.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7079798.A.934.html ※ 編輯: cipc444 (1.160.25.113), 03/04/2016 16:24:37

03/04 16:30, , 1F
乙的占有本權是買賣契約喔
03/04 16:30, 1F

03/04 16:40, , 2F
同樓上,另乙得依契約要求甲履行有效的物權行為
03/04 16:40, 2F
佔有本權:係指占有人得正當占有之權源。 字面解釋的話,這個佔有本權根本就不是一種「權」,而係指正當佔有的來源 (也就是我指的法律上原因)。所以我才提出這個問題。 不過我大概懂了,我不知道有佔有本權這東西,這樣大致可以理解要怎樣解釋無權占有。

03/04 16:41, , 3F
本例,有權占有的權係指乙基於買賣契約得向甲請求交
03/04 16:41, 3F

03/04 16:41, , 4F
付標的物之348,不是物權。我的理解是這樣。
03/04 16:41, 4F
※ 編輯: cipc444 (1.160.25.113), 03/04/2016 16:43:19

03/04 16:41, , 5F
「權」是指「權利」,而權利主體與他主體/客體間權利義
03/04 16:41, 5F

03/04 16:42, , 6F
務關係即法律關係。
03/04 16:42, 6F

03/04 16:44, , 7F
而權利的基本態樣有物權、債權。
03/04 16:44, 7F

03/04 16:51, , 8F
我自己理解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而法律上原因就是指
03/04 16:51, 8F

03/04 16:51, , 9F
得否本於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主張權利而已。
03/04 16:51, 9F

03/04 18:05, , 10F
答案有錯吧? 乙應該是有權占有(基於甲乙間的買賣契約)
03/04 18:05, 10F

03/04 18:05, , 11F
,有法律上的原因,有正當(合法)的占有權源,甲不得依民
03/04 18:05, 11F

03/04 18:05, , 12F
法767請求返還。
03/04 18:05, 12F

03/04 18:30, , 13F
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
03/04 18:30, 13F

03/04 18:41, , 14F
如果題目是交付,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自不生767問題
03/04 18:41, 14F

03/04 20:42, , 15F
乙基於買賣契約為有權佔有(參民法348條,出賣人有交付
03/04 20:42, 15F

03/04 20:43, , 16F
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03/04 20:43, 16F

03/04 20:44, , 17F
767之有權應該是指債權或物權
03/04 20:44, 17F

03/04 20:45, , 18F
物權例如.地上權/債權如,買賣、租賃
03/04 20:45, 18F

03/05 16:49, , 19F
有所收穫,謝謝
03/05 16:49, 19F
文章代碼(AID): #1MsKNsaq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