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存證信函

看板toberich作者 (好冷)時間11年前 (2013/06/05 09:13), 編輯推噓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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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sen (要美滿的完成每一件事情)》之銘言: : → Shaq32:http://0rz.tw/saUMO 隨便判例都能拿來看 況且原po競業條款 06/04 12:50 : 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轉職同業,其受訓所習得的技術係公司派其出國所習得,故該競業禁止 : 之約定不違公序良俗。 : 該文是說,在國外學習的技能,返國回來另立門戶,不違反公序良俗! : 那如果是從頭到尾都在自己公司學習,並且得到營業機密資料, : 包含客戶資料、公司商品的流程製作等等都一清二楚, : 此時就有背信罪成立的條件囉! 這邊不太對, 刑法342,要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你還在公司沒有離職,那才符合背信罪要件 離職後是用競業條款去審查的,這兩個流程不一樣喔 至於競業條款的審查,用簡單的評判標準就是看月薪, 一個月沒有幾十萬月薪,沒有簽約金,審查不太可能會過的 台灣的法令,算是蠻保護勞工的一個國家, 但一般勞工其實都不知道,只想等著別人替他處理= = 不過面對七八年級的員工真的要小心,他們可不會吃苦當吃補 小心避免觸法才是,台灣的中小企業老闆就我的觀察97%都有違法 90%輕一點罰錢(很多老闆想法,被抓到再說),重一點也是有刑責,多半和安全有關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68.123

06/05 12:49, , 1F
確實很多勞工都不了解法令 不過這情形可能會慢慢改善
06/05 12:49, 1F

06/05 13:35, , 2F
這篇才是真的
06/05 13:35, 2F

06/05 13:37, , 3F
不過這篇發在這也沒用 又會有人說找流氓拖去打
06/05 13:37, 3F

06/05 13:38, , 4F
懷念ptt以前只有前幾名學校學生使用者, 現在三教九流都能上
06/05 13:38, 4F

06/05 13:38, , 5F
來發些可笑的文章
06/05 13:38, 5F

06/05 14:04, , 6F
現在討論都不是單純討論求進步 創業還停留在那些以前街頭
06/05 14:04, 6F

06/05 15:45, , 7F
我認為背信容易成立.私留營業資料圖謀己利.當然是發生在
06/05 15:45, 7F

06/05 15:47, , 8F
離職之前阿.你離職後繼續使用那些資料還不叫背信?難不成
06/05 15:47, 8F

06/05 15:47, , 9F
僱主有給你一份書面同意書.允許你繼續使用這些資料?
06/05 15:47, 9F

06/05 18:13, , 10F
法條已經寫很清楚,法院只管"任職期間",離職後不管
06/05 18:13, 10F

06/05 18:44, , 11F
員工如果可以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將公司機密資料攜帶出.
06/05 18:44, 11F

06/05 18:47, , 12F
只要是未經允許盜用營業機密,這方面才是法院可以訴求的重點
06/05 18:47, 12F

06/05 23:53, , 13F
背信罪不等於營業機密.成立要件「為他人處理事務」+「違
06/05 23:53, 13F

06/05 23:55, , 14F
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財產或其他利益」.私留營業
06/05 23:55, 14F

06/05 23:57, , 15F
資料一定是「離職之前」.即便原公司離職程序未要求刪除
06/05 23:57, 15F

06/05 23:58, , 16F
所有你手上的營業資料.也不代表你可以任意使用
06/05 23:58, 16F

06/06 10:33, , 17F
看了前面的一些推文,我很訝異還不少人鼓勵去偷挖客戶.....
06/06 10:33, 17F

06/14 19:43, , 18F
犯罪是看行為時,只要背信行為時在任職時,就有問題。
06/14 19:43,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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