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存證信函

看板toberich作者 (英雄氣短兒女情長)時間11年前 (2013/06/04 09:32), 編輯推噓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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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mcer (lazyman)》之銘言: : ※ 引述《bahn (簡大頭)》之銘言: : : 前公司的會計警告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 : 事情是這樣的: : : 一年前應徵這間公司時 : : 有簽名一份文件 : : 內容大意其中有一條是寫說 : : 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不得接觸相關產業 : 公司讓員工簽的競業條款要有合理相對應的補償才有機會成立, : 否則有危害離職員工賺取生活經費的權利 : 一般人以為只要簽了就有效力, : 但是其實那只是公司用來嚇不懂法律的小員工 : 建議您可以先去做個法律諮詢, : 看您簽的條款是否合法再做處理 : 千萬不要跟不合理的競業條款妥協! 不管條款有沒有機會成立,搶人客戶肯定會被本業同行封殺... 還去找查條款來硬搶客戶,就著被做掉吧....做生意要有誠信 原公司已是仁至義盡了, 競業條款本是禁止做相關行業,原公司都讓你繼續做這行了,只求你保留他的客戶。 在競業條款下,通融你繼續做相同行業,只期待別把公司原有客戶挖走,這還不夠嗎? 還找律師來翻案能翻出什麼? 只是讓自己在這一行被鬥臭罷了..... 做生意到底是做一時,還是做長久的呢? (若換一間比較硬的公司,恐怕你連這一行也做不成,還談什麼挖他客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50.190.83 ※ 編輯: thismy 來自: 60.50.190.83 (06/04 09:34)

06/04 12:24, , 1F
拿著客戶資料去聯絡.這已經不叫作競業禁止了.應該是適用
06/04 12:24, 1F

06/04 12:25, , 2F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06/04 12:25, 2F

06/04 12:44, , 3F
樓上別誤導 看你12205就知道你不了解
06/04 12:44, 3F

06/04 12:50, , 4F
http://0rz.tw/saUMO 隨便判例都能拿來看 況且原po競業條款
06/04 12:50, 4F

06/04 12:50, , 5F
都沒辦法成立了
06/04 12:50, 5F

06/04 12:51, , 6F
下面那一段 好好看清楚吧
06/04 12:51, 6F

06/04 20:11, , 7F
你開家飲料店也是在跟別家飲料店競爭,搶同一批客戶啊
06/04 20:11, 7F

06/04 20:12, , 8F
會被coco,清玉封殺??言過其實了,走法院一點都不用擔心
06/04 20:12, 8F

06/04 20:14, , 9F
不懂法律,也別在那裡嚇唬人了
06/04 20:14, 9F

06/04 21:03, , 10F
飲料店的買客與公司的私密客戶資料 竟然一樣啊? 暈
06/04 21:03, 10F

06/04 23:50, , 11F
我懂不懂無所謂.作生意是要活下去.不是整天賭上不上法院
06/04 23:50, 11F
文章代碼(AID): #1HhKEywx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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