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看板tax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7/06 00:1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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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y8qjgrx : 就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適用疑義,請財政部釋 : 疑,今日已由中區國稅局回覆,詳如連結內容。 : 簡單說,根本沒有針對問題回覆。財政部如此作為實在令人遺憾。 1.這件經過一陣子的思索,再次把我的論點整理清楚,再度向財政部提出陳情了。 主要的內容是: (1)委託人甲--------受託人乙---------買家丙 信託 買賣 信託並非本質上即為營業行為。 甲乙間移轉信託財產,固非銷售貨物勞務。 乙丙間亦非均為銷售貨物勞務,要從乙丙間行為觀察。 (2)營業稅法上的「銷售貨物、勞務」,必須是營利目的,而持續、繼續的從事於一 定之經濟活動。 另財政部依據法律發布之函釋,不得逾越法律本旨,乃屬當然。 (3)民法上買賣未必是營業稅法上「銷售貨物、勞務」,簡單圖示如下: -- 非銷售 ------------------->非課徵範圍 | 民法上 ---->營業稅法上-| ---> 無特別規定 -->課稅 買 賣 | | ---銷售---| | ---> 有免稅規定 -->免稅 (4)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明文「『如有』銷售貨物...」,就是要先判斷是否 為銷售。 (5)不能以營業稅法第8-1條免稅規定,反推說不符合該條就是應稅。(還有可能非銷 售) (6)至於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一樣不得逾越母法,且此函釋應是認定屬銷售 貨物且無免稅規定時,處理「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 2.前次陳情時,可能自己也沒想清楚,寫得有點混亂。 既然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已經明文「如有」,則應該不須限縮適用,只是須 提醒國稅局適用時應注意此點。 另外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函原本就只處理如何開立發票的問題,只是須注意要 符合前提「銷售貨物勞務」。 3.財政部回覆 http://tinyurl.com/2upfs4k 「有關台端建議個人依信託本旨受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並不必然課徵營業稅,本署業錄案作為修正相關解釋之參考。...」 4.期待財政部就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的適用作出新的函 釋,或予以補充說明囉。 附錄:相關法令函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第8條之1:「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 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 營業稅。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二)財政部函釋: 1.財政部92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外 ,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財政部92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有關信託關係中之委 託人及受託人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疑義乙案,檢附本部之 處理意見。……三、委託人是自然人,受託人是營業人時,受託人是否設立 稅籍開立銷售發票?如需設籍則委託人及受託人之進項稅額如何取得及扣抵 ?本部處理意見:受託人應依本部 92/02/26 台財稅字第 0920451148號令 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又 委託人是自然人,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至受託人之 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四、委託人是自然人,而受託人是自然人時,相關問 題同問題三。本部處理意見:同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64.207 ※ 編輯: kai761 來自: 114.42.164.207 (07/06 00:23)

07/06 00:29, , 1F
洽悉.
07/06 00: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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