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分析之前,先講一個於事無補的事...
在受託人處分信託資產之前,應先終止信託契約,就可以避掉營業稅。
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人,終止信託契約是可以的。
------------------------ 點子分析最不專業之分隔線------------------------
問題1.對委託人(受益人)課徵綜所稅,又對受託人課徵營業稅,是否為重複
課稅?有符合稅法精神嗎?
對委託人(受益人)課徵綜所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與版友已提到的導
管理論有關,在此略過,實務上,當信託成立時,對信託財產會作移
轉或是設定,當受託人處分信託資產時,因為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8和§8-1,所以會課徵營業稅,雖然此例受託人為自然
人,基於公平原則,因此不只對信託投資業者課徵營業稅,當受託人
處分信託資產時皆會課徵營業稅。
此處並無重複課徵的疑慮,一個是針對銷售行為課徵,另一個是針對
財產交易所得課徵,如果舉例證券的例子,可能比較容易明白,證券
交易理論上需負擔證券交易稅及證券所得稅,只是現在證券所得稅是
停徵而已,要死而復活也是有可能的,不過牽扯到政客考慮選票的問
題,所以要恢復課徵的可能性比較低。
問題2. 此例營業稅是課徵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勞務?
其實針對兩者皆課徵營業稅,只是此例受託人沒有從委託人取得報酬
,屬於無償行為,如果受託人因提供勞務獲得報酬亦須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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