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看板tax作者 (沒有氣泡的可樂)時間14年前 (2010/01/24 15: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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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之前,先講一個於事無補的事... 在受託人處分信託資產之前,應先終止信託契約,就可以避掉營業稅。 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人,終止信託契約是可以的。 ------------------------ 點子分析最不專業之分隔線------------------------ 問題1.對委託人(受益人)課徵綜所稅,又對受託人課徵營業稅,是否為重複 課稅?有符合稅法精神嗎? 對委託人(受益人)課徵綜所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與版友已提到的導 管理論有關,在此略過,實務上,當信託成立時,對信託財產會作移 轉或是設定,當受託人處分信託資產時,因為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8和§8-1,所以會課徵營業稅,雖然此例受託人為自然 人,基於公平原則,因此不只對信託投資業者課徵營業稅,當受託人 處分信託資產時皆會課徵營業稅。 此處並無重複課徵的疑慮,一個是針對銷售行為課徵,另一個是針對 財產交易所得課徵,如果舉例證券的例子,可能比較容易明白,證券 交易理論上需負擔證券交易稅及證券所得稅,只是現在證券所得稅是 停徵而已,要死而復活也是有可能的,不過牽扯到政客考慮選票的問 題,所以要恢復課徵的可能性比較低。 問題2. 此例營業稅是課徵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勞務? 其實針對兩者皆課徵營業稅,只是此例受託人沒有從委託人取得報酬 ,屬於無償行為,如果受託人因提供勞務獲得報酬亦須課徵營業稅。 -- / V V ◆◆ 流浪一枚 不給認養/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28.204 ※ 編輯: superidea 來自: 59.113.128.204 (01/24 15:28) ※ 編輯: superidea 來自: 59.113.136.246 (11/2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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